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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创业] 解雇职工代表需遵附加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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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 23:19:45 | 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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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居法国里昂的谢先生在PH公司任职,勤恳工作近10年之后,他荣幸地被推选为该公司CGT工会的职工代表。而这之后不久,PH公司因为经营困难,开始大幅裁员。而工作向来积极的谢先生万万没有想到,自己竟然也成为下岗大军中的一员。突如其来的变故,让谢先生有些措手不及,这意味着他不得不离开他喜爱的工作,同时也给这个经济上并不宽裕的家庭带来了不小的打击。在万般无奈下,谢先生找到了律师,要求他为自己讨个说法。

  律师在多方了解情况,尤其在得知谢先生是该公司CGT工会的职工代表这一事实后认为,PH公司在解雇职工代表的时候,既没有交由公司委员会审批通过,又没有得到劳工监察员的批准,因此该解雇应视为无效。

  当地劳资纠纷法庭接受了谢先生的诉讼请求,于2007年8月23日开庭审理。

  律师代理谢先生提出如下请求:

  1.宣布解雇无效;

  2.根据《劳动法》第425-1条让谢先生恢复原职;

  3.根据《劳动法》第516-37条,PH公司赔偿谢先生从解雇到恢复原职期间共计3481欧元的工资损失;

  4.根据《新民法典》第700条,赔偿所以上诉所需费用共计2000欧元。

  法庭上,谢先生出示了一封任命他为该公司CGT工会职工代表的信件,PH公司对此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法院随后做出如下判决:

  一、对谢先生的解雇无效

  二、PH公司让谢先生恢复原职;

  三、PH公司给谢先生一次性支付从解雇到恢复原职期间,即2007年8月和9月,共计3481欧元的工资,以上金额系税前工资

  四、并赔偿谢先生诉讼费用2000欧元。

  律师提醒:

  《劳动法》第425-1条:

  所有关于公司工会职工代表的解雇事宜必须交由公司委员会审批;

  解雇只有在相关工作监察员的批准下才能实行,而当公司没有自己的委员会的时候,工作监察员可代为执行使命;

  同样,若那些上一任职工代表在任期结束后的半年内被解雇,也必须经过上诉审批过程。

  《劳动法》第516-37条:

  法庭要求雇员提供工作证明、工资单或者雇主发出的文件;

  雇主支付其雇员根据《劳动法》第516-18条规定的薪酬和津贴,最多可长达9个月。

  该月工资金额是根据该员工最后三个月的平均工资得出的,而此平均工资必须由法庭最终决定。(石宛林)

  读者来函请寄:[email protected]

  电话:01 43 27 08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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