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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在网络上发布某某某是小偷的文章是否构成诽谤罪?

已有 3764 次阅读2014-4-13 22:41 | 意大利

在网络上发布某某某是小偷的文章是否构成诽谤罪?


如今科技越来越发达了,可以上转文件,图像,文字,视频的工具也数不胜数了,比如youtubefacebookqq,微博,微信以及各种各样的forum等等。


很多时候在网络上,比如在华人街,微信朋友圈中(常常还会被很多人转发),经常可以看到以下文章:


某某某(指名道姓)在我家做保姆的时候,偷了我的手表,金项链,手链以及现金等,希望大家小心这个贼,望亲朋好友帮忙转起,小心此人”;另外,除了文字,更多时候还附上此人的照片;有些夸张点的,连此人的居留护照等证件都散布出去。


在此,要告诉大家的是如果发现自己家中被偷,需要做的是去警察局报案,而不应该在网络上散布上述内容,因为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行为;如果受害人(文章中的某某某)愿意的话,他是可以提起告诉要求追究行为人(发布文章的人)的刑事责任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朋友圈中看到此文章而去转发的人也是可以被追究责任的。


我们来简单的了解一下:


意大利宪法第21条规定:“任何人都有通过言语,文字或任何其他传播工具来自由表达自己的想法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不能超越伤害他人的荣誉和声誉的限制。所以,意见和自由批评的权利不能被误解了自由侮辱,进攻,诽谤他人。

在上述发布的文章中,在没有确认事实的情况下,给人冠以小偷的名号,足以贬损此人的人格、名誉,所以已经触犯了诽谤罪。


意大利刑法第595条规定:“在与数人的联系中侵犯他人声誉的,处于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 1.032以下的罚金。

如果侵犯行为归罪某一特定的事实,刑罚为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 2.065以下的罚金。

如果侵犯行为是通过印刷品或者任何其它传播手段或者是在公文书中实施的,处以6个月至3年的有期徒刑或者€516以上的罚金。

如果诽谤是向政治机构,行政机构,司法机构或者上述机构的代表等发出的,刑罚予以增加”。


另外根据最高法院解释,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


在上述情况下,除了网络诽谤罪之外,行为人还触犯了意大利2003年第196号法令第167条规定的非法处理数据罪。

这条法条规定:任何人,违反法律规定,以为自己或他人赚取利益或造成他人损害为目的,,而进行对个人资料不合法的处理,如果行为造成伤害的,最多可被监禁三年。


受害人除了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还可以索要民事赔偿。


最后顺便说一下,根据法律,就算行为不足以构成刑事责任,在网络上散布的他人的照片,视频是需要经过此人的同意的,要不然有些情况下可以构成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罪。


意大利民法第10条规定:“如果自然人本人或者其父母,配偶,子女的肖像未被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展示或发表,或者该展示或发表对该人或其亲属的尊严或名誉构成了损害,司法机构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命令停止滥用,以及赔偿损害”。


另外根据意大利1941年第633号法令第96条,除另有规定外,在未经过肖像本人的同意,该人的肖像是不可被印制,展示或者销售的.


只有在法律规定的个别情况下,散布他人照片是不需要此人同意的,比如:

  • 该人是为公众所知的(例如,一个著名演员),或担任公职(如政治人物);

  • 为公众利益或在公共场所进行的一些聚会,仪式;在这种情况下,图像或视频被看作是对公共事件而拍摄的,而不是对某个人进行特写;

  • 等等。


在其它情况下,只有在照片本人给予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发布,散布他人的照片,视频等。

这条规则适用于任何方式散布,所以也包括网络。


所以,如果发现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应该及时寻求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而不应该在网络上散布他人的资料,照片等,更不应该有贬损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要不然可能会从有理变成无理,从受害者变成犯罪者。


另外,如果发现某人在未经过自己同意的情况下,展示,散布自己的照片,视频等,可以请求法院让其即时删除图像或视频;如果其行为造成了伤害,就算是道德上的,也可以索要赔偿损失;如果发现某人在网络上侵犯自己的人格,声誉,可以保存收集证据并且报案。



注:上述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本所对访问者和信息接收者的法律意见或者建议,如有需要,可与本所联系,我们会提供全方面的法律咨询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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