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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餐馆转手中的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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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餐馆转手中的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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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餐馆和小吃店经常面临着经营转手的问题。转手时,有的餐馆没有员工,而有的餐馆却有很多员工。您在接手一个餐馆时需要考虑哪些问题呢?作为接手人您需要继续雇佣之前已经在那工作的员工吗?作为买方在转手后对原来的雇员还有义务吗?
荷兰劳动法最早起源发展于荷兰的本国法,但是在最近几十年,荷兰劳动法逐渐吸纳了许多欧盟法的规定。从1977年起,欧盟委员会通过了一系列关于在公司转手过程中如何保障员工权益的指令,并逐步更新了这些指令。这些指令的主要内容是在公司转手过程中,接手者应自动接收转手时所有已存的雇员。
荷兰民法典随后吸纳了欧盟指令中的规定。其中关于在公司转手过程中劳工权益保护的部分被规定在了《民法典》第七章的663条中。根据该法条:“公司在转手过程时,依法产生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即,前雇主和雇员之间的相互权利义务自动转移给接手者)。
在评估一个公司是否存在转手行为时,可参考Spijkers/Benedik 案件中欧洲法院的判决。根据该判决:
“在考量一个公司是否存在转手行为时,需考虑到所有相关的情况。比如公司的性质,是否存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转移,员工的转移以及客户群的转移,转手前后公司的经营活动的关联性等”。当然,公司转手过程中发生的其它法律关系也会被考虑进去,并不局限于这个清单内所列的法律关系。法院指出所有这些因素都会作为考量的依据,单一的一个部分并不会起到决定作用。法院会依据不同的公司性质以及他们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来决定他们的侧重点。
在通常情况下,如果您接手了一个餐馆大量的资产(动产或者不动产),并且您继续使用这个餐馆原有的名字且不改变餐馆的经营特色,那么一般就会认为这涉及到了公司的转手。因而卖方和买方在转手行为发生的一年内,对在转手时已有的雇员都负有雇佣法律关系义务,不能轻易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海牙敏达法律事务所 电邮地址: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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