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取得针对居住在波兰的外国人之家庭成员临时居留许可证的外国人包括:
- 配偶(其婚姻关系必须经由波兰法律认可)
- 未成年子女(即未满18岁者)-不仅只亲生,同时也包括领养者、受其抚养并接受其实际亲权的其他子女(如其配偶于先前婚姻中所生子女等)。
重要事项:在波兰居住而无照护,拥有波兰的难民身份或间接接触保护的未成年外国人,其父母、祖父母或其他依据波兰法律对其有责任的成年人(如监护人)等,皆被视为其家庭成员。
如果事关外国人的重要利益,可发给以家庭团聚为目的的临时居留许可证,包括下列情况:
- 离婚、分居或丧偶,如果与上述1-5点所述,前往波兰与之团聚的外国人维持婚姻关系。
- 父母一方死亡,如果为上述1-5点所述,前往波兰与之团聚的外国人之未成年子女。
- 其获得难民身份或间接接触保护的未成年子女死亡。
在此种情况下所发给的许可证为一次性,期限不超过3年,而提出申请的外国人必须证明其具备稳定的收入来源、健康保险及在波兰的居住地点。
具备家庭团聚权的外国人住在波兰的外国人之家庭成员在取得临时居留证后可与之团聚,如果他在波兰具备下列各项要求:
重要事项:持有签证在波兰居留的外国人,无法以其有权在波兰居留的基础下与家庭团聚。持签证在波兰居住的外国人之家庭成员可于一般原则下,申请至波兰的签证。.
取得许可证的程序符合1-5点要求的外国人之家庭成员,由提出申请的外国人所在地所属辖区的省长发给临时居留许可证。
临时居留许可证由已在波兰居住的外国人提出申请后发给。该申请书也可由在波兰的外国人之家庭成员于波兰提交(此种情况下,在通过省长决议后,该决议的外国关系人向波兰领事申请发给签证,以办理以家庭团聚为目的的临时居留许可证)。
省政府机关地址请参阅此处 ->
临时居留许可证的完整申请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 4份依照指示填写的临时居留许可证申请书(申请书可于此处 ->下载)
- 4张近期彩色照片(有关照片规格请参阅此处 ->)
- 有效的旅游证件(3张复印件)
- 证明在波兰实际居住的文件,如:租赁合同、贷款合同、酒店证明(订房)等。
- 波兰法律认可的血缘或姻亲关系程度证明文件(婚姻状况证书,如:结婚证书、出生证明等)。
- 外国人有意与之共同居住的外国人所具备在波兰的临时居留许可证
- 有意与在波兰的家庭成员团聚的外国人所具备的稳定及定期收入来源的证明。其收入可提供自身及所抚养人口足够费用(该条件由外国人团聚对象的外国人工资资料提供即可)(维持自身及家庭成员的财政资源为何? ->)。
- 证明在波兰具有健康保险的文件。
- 印花税(340兹罗提)
重要事项:家人前往团聚的外国人也必须证明其具有能维持自己和家人的 稳定生活来源、健康保险和居住地点。该项要求不包含在波兰受国际保护的外国人(难民身份或间接接触保护),条件是必须在获得该保护的6个月内提出申请。
对文件的要求:
- 以波兰语的原件或复印件提出申请,并提供原件作为查验,由官方证明其与原件的一致性。
- 以外语提交的文件必须由宣誓翻译员翻译成波兰语。
在提交完整文件后一个月内当发给临时居留许可证的决议。在特定情况下,省长有可能延长该期限。
因家庭团聚所发给的临时居留许可证期限:
- 至发给家庭成员与之团聚或在波兰居住的外国人之临时居留许可证有效期满为止。
- 3年,前提是当家庭成员与之团聚或在波兰居住的外国人获得永久居留、欧盟居民长期居留许可证、间接接触保护、因人道因素发给的居留许可或难民身份。
申诉针对该决议,可由审理该案的省长向华沙的移民局局长提出申诉。书面申诉当于收到受争议决议书的14天内,针对移民局局长的决议向行政法庭提出申诉。外国人也可于收到决议书的30天内,针对移民局长的决议向行政法庭提出申诉。
重要事项:向行政法庭提出申诉不使居留合法化。此意味着未具有在波兰 居留的其他有效文件的外国人,应当自波兰离境。
费用- 340兹罗提 -案件审理费,提交申请书时缴交。
- 50 兹罗提 -居留证签发费用,决议通过领取时缴交(居留证样本)。
居留证必须由本人亲自领取。发证时必须向外国人采取指纹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