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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国杂谈] 加入外国籍,要不要申请退中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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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6 15:24:52 | 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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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网上有人发帖说加入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如果没有在中国公安机关办理退出中国国籍手续,在法律上依然被当作中国公民对待。参见博文《公安部:退出中国籍要申请和批准》。从文章口气和写作手法来看,好像是代表中国政府的立场。文章指责中国政府的另外两个对外机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和中国外交部驻外使领馆对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解释是错误的。

按照该文对1980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10条和11条的解释,中国公民加入外国国籍后,如果未办理退出中国国籍申请并被批准,在法律上依然被视为中国公民。而第9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旦加入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注意“自动”二字,凡是母语为汉语的中国人都知道这两个字的意思,即无需申请并被批准退出中国国籍,立刻丧失中国国籍。这与中国侨办和外交部驻外使领馆对加入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的处理手法一致。中国国籍法中的第9和第10条相互矛盾,作为対中国法律具有解释权威的最高法院应该给一个明确的说法。

那篇博文说侨办和外交部都错了,应该以公安部的解读为准。如果按公安部的解释,加入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如果未办理退籍手续,在法律上依然是中国公民。难道公安部默认了双重国籍?这对加入外国国籍的华人来讲,是个大好消息,以后回国不用去使领馆办签证了。话又说回来,外交部认不认公安部的解释?看来又要扯皮了。

笔者讲述一下自己的亲身经历。本人十年前加入美国国籍,并获得了美国护照,同时还拥有未过期的中国护照。当时因为国内有急事,没有去中国驻美领事馆签证,就持中国护照回国了。入境很顺利,但后来出境遇到了麻烦。因为入了美国籍,绿卡同时上交。所以没有绿卡,就不可以单独用中国护照出境,我就用美国护照出境。中国海关以我的护照上没有中国签证为由拒绝我出境,让我回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签证手续后才能出境。我回到老家去申办签证,当地公安局并没有让我办理退籍手续,只是将我的中国护照剪角注销,然后给我签发了一个“L”签证。

看来公安机关与侨办和外交部处理中国公民加入外国国籍的做法是一致的,至少10年前如此。那么,现在公安部为什么要跟侨办和外交部唱反调呢?对此,我思考了良久,不外乎以下二种可能性。1、网上的这篇所谓代表中国公安部立场的博文是假的;2、确实是真的,是公安部对中国国籍法的最新解读。

再联系到1月6日中国外交部长王毅在答覆英国外交大臣哈蒙德关于英国公民香港铜锣湾书店老板李波下落的质询时说(参见新闻),按中国国籍法,李波首先是中国公民。看来中国公安部关于国籍法的解释不是空穴来风,公安部和外交部一唱一和,中国政府的这两个部门对中国国籍的解释罕见的口径一致。

海外华人不要高兴得太早,公安部和外交部的对国籍法的解释没有法律效力,跟我们所希望的双重国籍或者名誉上的双重国籍没有半毛钱关系。中国人大常委会是制定法律的,而最高人民法院是负责解释法律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外交部和公安部只是执行法律的部门。公安部现在冒出来解释国籍法只是为他们执法找法律依据。你李波虽然是英国国籍,但是你没有去公安机关办理注销中国国籍手续,所以按中国法律,你还是中国公民,公安去香港抓你合法合理。各位看官,我想现在你应该明白了公安部和外交部为什么唱双簧了。有外国护照的华人,千万不要迷信它会给你双重国籍或者象印度一样让你免签证入境,今后回国,说话做事要小心为上,免得被抓进去了说你首先还是中国公民。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维他命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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