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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百科] 可以在遗嘱中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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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0 17:55:51 | 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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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黄女士问:我的儿子不孝顺,经常对我实施暴力。我不想死后把财产留给他。我是否可以在遗嘱中剥夺他的继承权呢?

律师回答:根据民法典第726条规定,下列之人无继承资格,排除其继承遗产:
1.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未遂,作为主犯或共犯被判处重罪之刑法。
2.因故意对被继承人实施殴打或暴力行为,致其死亡但无致人死亡之意图,作为主犯或共犯被判处重罪之刑罚。根据民法典第727条规定下列之人可以被宣告为无继承资格:1.因故意致被继承人死亡,或者致其死亡未遂,作为主犯或共犯被判处轻罪之行的。
2.因故意对被继承人实施殴打或暴力行为,致其死亡但无致死亡之意图,作为主犯或共犯被判处轻罪之刑罚的。
3.因在针对被继承人的重罪刑事诉讼中作伪证被判刑的。
4.在可以有所作为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并无危险的情况下故意不,对侵犯被继承人人身并引起其死亡的重罪或轻罪不加阻止而被判刑的。
5.对被继承人(生前)进行诽谤,致使被继承人因受到诽谤之事实而被判处刑事处罚,而行为人因此诽谤罪而被判刑的。因实施第1项与第
2项所指行为的人,虽因当事人死亡,公诉未能进行或者消灭,亦可宣告其无继承资格因此,黄女士的儿子因其恶劣行为不称职而被剥夺继承权。但是法律也规定了恢复应被剥夺继承权的人的继承权的做法。根据民法典第728条规定如果被继承人于前述事实之后或者在知道事实之后,仍然以遗嘱的形式明文申明其意愿,继续保留行为人的继承权的,则即使依据726,727条之规定无继承资格的但有继承权的人,仍然不被排除在继承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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