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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百科] 孩子抚养费异议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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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 22:57: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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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侨民张先生和法国人A女士于1990年相识并以同居身份在一起生活,直到2002年他们结束了同居关系,在这期间两个孩子先后出生。  张先生和A女士曾于1990年共同签署了一份协议,其中指出:如果协议双方中断同居关系,抚养孩子的一方无工作或因需要抚养孩子而放弃工作,有权要求另一方向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数额为另一方收入总额的一半。  张先生和A女士分手后,于2003年1月请求家庭事务法官审理两个孩子的抚养权与抚养费问题。经过审理,法官判定两个孩子由母亲抚养,父亲有探视和留宿的权利,根据1990年张先生和A女士所签协议,张先生应向A女士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数额为其收入总额的一半。   张先生的收入并不丰裕,如果再拿出一半作为抚养费,剩下的一部分收入根本无法负担自己的生活。因此,在十分为难的情况下,张先生向上诉法院提出了上诉,请求减少抚养费。上诉法院根据张先生的情况,于2004年9月宣布撤消1990年张先生和A女士所签署的协议,并将张先生需交付的对孩子的抚养和教育费用减少至760欧元。  A女士不服上诉法院的判决,继而于2006年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A女士的律师认为:  1,根据《法国民法典》第373-2-7条:父母双方有权签署协议,规定对孩子抚养和教育费用的数额,并提交给家庭事务法官,得到其许可;  2,同居双方所签署协议的内容,并没有与公共秩序相违背;  3,上诉法院违反了《法国民法典》第373-2-7条精神。  张先生的律师认为,A女士和张先生签署的协议并没有根据孩子所需要抚养费用的多少来规定同居双方应分担的抚养费在各自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而只是简单的规定了抚养费占一方收入的一半,从两方面来看,这样的协议是不合理的:  1,一方面,这一协议规定很有可能导致一方根本无能力向另一方交纳所规定的抚养费用;  2,另一方面,还有可能使同居的一方因惧怕承担超出自己承受能力的抚养费用而不敢中断同居关系,这一点不仅与个人自由的原则相违背,同时也侵害了一个人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最高法院最后接受了张先生律师的意见,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  提醒:《法国民法典》第373-2-7条,父母双方有权签署协议,规定对孩子抚养和教育费用的数额,并提交给家庭事务法官,得到其许可;法官在一般情况下都会对协议给予批准,除非这一协议没有充分考虑到对孩子利益的保护,或者父母双方并不是自愿履行这一协议。(石宛林)  读者来函请寄:[email protected]  电话:0143270888  地址:9BoulevardSaintGermain75005,PA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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