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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创业] 劳资纠纷反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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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8 22: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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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中国的王先生是法国S公司的雇员(SALARIE),2002 年1月25日S公司以王先生犯下重大错误为由将其解雇,并于2002年2月4日就各种费用支付问题将此案提交到法国劳资调解委员会。劳资调解委员会接受此案后,订于2002年3月11日为劳资双方进行调解,然而S公司于2002年2月15日单方撤消了其原来提出的请求委员会介入调解的要求。

  王先生认为取消调解是对自己应有权利的剥夺,因此他于2002年3月8日向上诉法院提出了反诉,要求S公司向其交纳终止劳工合同的损害金。不料,上诉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请求,理由是:根据法国《劳工法》第R.516-1条规定,“所有来源于同一劳工合同的请求,无论来自控方还是反方,都只能进行一次诉讼”,这一规定被称之为“诉讼的唯一性”,也就是说,在第一次诉讼结束之后,无论是雇主还是雇员所提出的,任何相关于同一劳工合同的争议都是不可接受的。

  王先生对上诉法院的判决深感失望,他寻求律师的帮助,希望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

王先生的律师认为:

  1) 法国《劳工法》第R.516-1条所规定的“诉讼的唯一性”并不合理。这一规定会使雇主将“撤消诉讼”当作损害雇员利益的武器,因为当雇主提出“撤消诉讼”时,第一次诉讼就完全结束了,雇员也就从此失去了提出反诉的机会。

  2) 当雇主宣布“撤消诉讼”时,雇员就算找到对自己有利的新证据,也没有机会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因此“诉讼的唯一性”这一严格的法律程序使那些用以保护雇员的法律失去了效力,也导致了雇员的正当法律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3) “诉讼的唯一性”限制了雇员选择反诉的权利,同样也违反了欧洲人权宣言。

  最高法院在仔细研究案情之后,认为雇员反诉的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撤消了上诉法院的判决,给予王先生提出反诉的权利。

提醒:

  法国《劳工法》第R.516-1条规定,所有来源于同一劳工合同的请求,无论来自控方还是反方,都只能进行一次诉讼,这一规定被称之为“诉讼的唯一性”。(石宛林)

  读者来函请寄:[email protected]  电话:01 43 27 08 88
  地址:9 Boulevard Saint Germain, 75005 PA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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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0 01: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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