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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拘留者有权利请律师全程参与和保持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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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7 12:38: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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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阿亮 于 2011-4-18 16:47 编辑

       最高法院于2011年4月15日作出了4个关于外国人被拘留手续合法性的重要判决。在判决中,最高法院认定刑事诉讼法第63-4条限制律师参与拘留过程的规定(最多和当事人会见半个小时)与欧洲人权保障条约不符,因此判定刑事诉讼法第63-4条无效。另外,最高法院认定其判决立即生效。也就是从4月15日起,所以的拘留手续必须符合最高法院的决定。

       虽然最高法院认为被拘留者有权利请律师,但是当事人可以放弃这一权利。因此,
建议所有被没有居留被拘留的华人都要求请律师。
即使不认识律师也没关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警察必须给请免费的律师。
在律师到场之前,警察不能进行审问。

       此外,虽然最高法院在2011年4月15日没有提到沉默权,但是,这4个判决实际上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保持一致。而欧洲人权法院认定被拘留者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也就是有不回答问题的权利。所以,可以认为,保持沉默的权利也是居留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

所以请大家记住,哪怕你没有居留,被警察抓了,你也有权利要求律师,有权利保持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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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7 12:4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沙发,这个要和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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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7 17:39:4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帖赞扬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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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8 16:43:17 | 显示全部楼层
dddddddddddddd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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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8 16:48:3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学人 发表于 2011-4-17 12:38
最高法院于2011年4月15日作出了4个关于外国人被拘留手续合法性的重要判决。在判决中,最高法院认定 ...

另外再加点料,在被传讯者开始叫律师的那刻起,如果2小时后还没律师到场,审讯将依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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