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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杂谈] 在葡萄牙性交易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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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7 20: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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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说明 "性交易"的定义,是指以金钱换取各种性服务的行为,俗称 "嫖娼"或"卖淫"。提供性服务的一方称为"性工作者"或俗称"娼妓",付出金钱和接受服务的一方称为"嫖客"。众所周知,在中国社会嫖娼与赌博、吸毒一样同是明文规定的公罪。那么葡国的情况又怎么样呢?

在葡国曾有一个人被控以"淫媒罪"和被判监禁一年。但其不满法院判决向宪法法院提起诉讼并指出"淫媒罪"违反了"意志自由权"和"职业自由权"等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淫媒罪是甚么?其违反这些宪法性保护的基本权利的依据又是甚么?淫媒,故名思义,淫即卖淫——性交易行为,媒,"媒介"之意,指为性工作者与嫖客作中介之行为,俗称拉皮条,从事此行为的人也就被称为"皮条客",葡文是"Lenocínio"。而淫媒罪,根据葡国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定义为: “促成、帮助或便利他人从事卖淫或为重要性欲行为,并以此为生活方式或意图营利者,处一年至五年徒刑。”但是被告人却指出"淫媒"是一个职业,不应把其定罪,因为其违反了意志自由和职业自由权,他指出性交易是一种社会认为不道德的行为,法律不应越界惩罚那些应由道德来规定的行为,另外,还提出淫媒罪是一个没有受害者的罪,既然无受害者,不应该把淫媒定罪。

宪法法院接受提诉并作出以下响应:在葡国的法律体系中,卖淫本身不是罪,即是双方自愿作出的性交易,一方自愿提供性服务而另一方愿意付出金钱和接受服务的行为不被视为犯罪。但是淫媒罪所惩罚的是那些利用别人的性交易行为从中获利者。宪法法院认为,一方面,淫媒罪没有违反宪法保护的意志自由权,因为淫媒(皮条客)有可能利用性工作者的弱点和其困难之处境,损害性工作者的利益和尊严,这些行为都是法律不能容忍和必须制止的。另一方面,淫媒罪也没有违反职业自由权,任何权利都是受到限制的,在选择职业方面也不例外,法律有责任保障人的健康、生活和人身自由等同样有宪法性意义的基本权利同时也应作为其他权利的限制。因此,宪法法院最终判决淫媒罪有其必要性并没有违反宪法。

现时,除了葡国之外,还有许多欧洲国家也不将卖淫定罪:希腊、荷兰、匈牙利、奥地利、拉脱维亚都将性交易合法化,更甚者,荷兰把妓院也合法化。有许多社会学者和法学家都在争议这个问题:究竟把性交易罪化是否就能解决由其带来的一系列社会影响呢?看来不一定,以荷兰为例,把性交易和妓院合法化后,反而成为该国的一个优势,造就了其独特的旅游产业,被受关注的离婚率也没有因其合法化而上升。而在北欧,挪威、瑞典、北爱尔兰就采取罚嫖不罚娼的做法,即是只惩罚嫖客而不罚性工作者。各国采取的方法都不一样,但是有一共通点,西方国家都以"人的尊严"为至高无上的宪法权利,无论职业高低,即使是性工作者,其尊严也应受到重视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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