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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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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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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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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发表于 2015-7-16 09: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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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葡萄牙,有不少华人都拥有自己的物业,尤其葡萄牙政府开放了黄金居留的申请后,更加有越来越来的中国人到葡萄牙投资买房。这些房产,除了自用以外,另一个常见的用途便是出租了。而要建立一个租赁关系,房东和租客缺一不可。至于这种关系的主要人物,便非房东莫属,因为最初没有房东将单位出租,那么租客就不可能租下单位,而租赁关系亦不会成立。所以,本期我们就来探讨一下在葡萄牙房东都有什么样的基本义务。
在葡萄牙,法律上称房东为“出租人(senhorio)”,不过很多时,基于中文的习惯,一般都会称呼他们为业主、房东等等。
按字面理解,业主可以解释为“物业的主人”,但“房东”呢?难道是“房子的东面”吗?对于这问题,有人说,在东、西的方向上,古人以东为首,以西为次。皇后住东宫,妃子住西宫,且供奉祖宗牌位的太庙,亦要建在皇宫的东侧。亦又有人说,是因为东方是太阳升起的地方,所以以东方为尊。储君是“东宫”太子,店主叫“店东家”或简称“店东”,那么,房子的拥有者便称为 “房东”。
虽然称呼不同,无论是法律用语的“出租人”还是市民常说的“房东”,他在租赁的关系中的重要性始终不变,而且还须履行一定义务。法律规定,出租人须负上两大义务:
第一个义务是交出单位给承租人。当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约后,出租人便须按照租约内的规定,按时将单位交给承租人使用。这是出租人最基本且最必须的义务。
第二个义务是出租人必须确保承租人能按单位的原定用途使用。在葡萄牙,都市房地产的用途可分为居住、工业或商业用途等,而市民在使用单位期间,亦须按照法定用途来使用。例如在物业登记书面报告上,显示某建筑物的用途为“居住”,那么,有关单位便只可在内居住,而不得用于经营店铺或作为工厂之用。所以,当出租人将单位出租时,他就必须按原定用途出租给承租人,而且亦须确保承租人能按原定用途使用单位。例如出租人出租的是住宅(即用途为居住),那么,出租人就必须保障承租人可在单位内居住。假如在承租人没有不当使用单位的情况下,单位日久失修,水渠爆裂导致墙壁渗水,那么由于出租人一般对单位的修补及维护负有责任,所以这时,出租人便应对单位作出即时维修。不过,如果渗水情况严重,以致承租人根本无法继续在单位内生活,这时便可视为出租人无法确保承租人的居住,承租人有权解除租约。
此外,房东的义务通常会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比如我们本地华人经营比较多的餐馆,水果店和三百店都可能涉及到装修的问题,具体工程谁负责,哪些能改哪些不能改,有什么家具会留下,合同结束后是否需要还原都是很重要的问题。而往往这些问题根据普通法律规定或者一般合同是无法解决的,所以一定要找专业人士审查合同,至少要明白合同每一条写的是什么内容,否则,不可预计的损失随时可以比租金贵得多。
最后,出租人在签订租约后,绝对不能掉以轻心,因为他对有关单位仍负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下期,我们继续讨论关于房产出租中使用许可证的问题,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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