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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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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终止雇佣关系的一次性扩大冲突中发表了有损雇主名誉的言论,其行为并不构成发表《不作为声明》的义务
一.案情简介
原告(雇主)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开设众多连锁商店并销售货物。被告(雇员)曾于2013年5月10日至2013年10月28日作为全职销售人员就职于原告,其工作地点是原告开的一家小连锁分店。双方曾在《工作合同》中约定:被告的月工资由两部分组成(某个数额的基本工资加上根据销售业绩的计算出的分成);原告有义务支持被告在夜校的学习,并尽可能地在制定上班计划时予以考虑和照顾。2013年10月14日,原告向仍在试用期的被告发出并送达了《解雇通知》,其中宣布以通过遵守解约通知期限的方式、于2013年10月28日终止与被告之间的雇佣关系,并立即免除了被告的工作义务。
此后,被告将其因病(预计至2013年10月19日)没有工作能力的情况告知了原告,但原告仍然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商店的财物。2013年10月16日,被告按照原告的要求将财物送回了曾经工作的连锁分店。2013年10月17日,被告再次来到了连锁分店,意欲取回前一天遗忘在店里的雨伞。由此,被告与当时在工作的分店经理和新雇员之间进行了内容有争议的对话,其中包括被告所说的以下内容:她在原告这里工作的期间,一直被愚弄和欺骗;原告的总经理(对话时并不在场)是一个"混蛋"。此外,被告还对原告的新雇员说:"您在这里工作,定将获得亲身的心得体验"。对话之后三天,原告的新雇员提出了辞职。被告在取回雨伞之后再也没有去过连锁分店,也再没有和原告有过任何接触。
于是,原告向被告发函,要求其发表如果再犯甘受罚款的《不作为声明》,保证不再发表内容有争议的、(前述)措词的言论或类似言论,并为(如果发生的)每一次再犯承担支付五千欧元违约罚款的义务。
被告否认在2013年10月17日的对话中,在描述原告的总经理时使用了"混蛋"字眼。她仅承认,在她"喃喃自语"的时候,可能使用了类似的词汇。但鉴于她在这次对话中所发表的言论,是基于自己对于雇佣关系发展过程的个人感受、以及就雇佣关系终止情况进行的合法表达,所以无论如何没有"重复危险"。因此,被告拒绝发表《不作为声明》,但表示她今后不会以任何方式发表侮辱原告的言论。
原告坚持要求被告发表《不作为声明》,并将此诉至法院。诉讼中,原告进一步提出,从被告拒绝发表《不作为声明》的行为中,即能推断出其再犯的"重复危险";而被告一再表示不会再发表被指摘内容的言论,而且自从雇佣关系结束后,实际上自己也没有再发表这样的言论,将来也不会再发表。
二.法院判决
本案历经两审,两审劳动法院一致判定被告再犯的"重复危险"并不存在,驳回了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ArbG Kiel, Urteil vom 11.04.2014, 2 Ca 2035 e/13; LAG Schleswig-Holstein, Urteil vom 27.08.2014, 3 Sa 153/14)。
劳动法院首先指出,如果针对某人的一般人格权发生了一次非法侵扰,原则上则可简洁地推定出"重复危险"的存在。但是,这种推定也是可以被推翻的,比如非法侵扰是基于一次性特殊情形引起的。当然,否定"重复危险"的前提条件是:非法侵扰者的行为为不会再次发生侵害提供了可靠的保证,或者具体情况的实际发展使再次发生侵害的可能性变得微小。
劳动法院随后指出,在上述法律原则的背景下,法庭坚信被告再犯的"重复危险"并不存在:引起本案中诉讼双方争议的只是(在2013年10月17日发生的)一次性对话。而且,没有任何依据可以说明被告将再次就原告和原告的总经理作出陈述。这次对话后不久,雇佣关系已经终止。原告指摘的、被告发表的言论不仅与被告此前刚刚收到的《解雇通知》有直接的密切联系,而且同时还与原告要求被告在生病期间立即归还商店的财物有直接的密切联系。这次对话后,除了本案的诉讼,被告和原告之间已经没有任何接触点,被告也没有再次联系原告。在原告提起诉讼之前,被告即已表示将不会以任何方式发表侮辱原告的言论。在本案的诉讼中,被告也一再强调将不会发表被指摘内容的言论。
劳动法院最后认定,被告拒绝发表《不作为声明》是诉讼中的防御行为,既不能作为指责她的原因,也不能表明诉讼外的"重复危险"。鉴于被告再犯的"重复危险"并不存在,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发表《不作为声明》,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三.点评提示
上述案例是不作为请求权(停止侵权)领域中一个特殊的案例。大多数情况下,如果在德国侵权后被诉,以保证或曾经保证不再重复被指摘的行为作为应诉理由,则通常不能获得成功。因为在法律上,通过"首次侵权"即可推定出存在"重复危险",而已然存在的"重复危险"通常无法通过"不会再犯的保证"而被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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