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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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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4 10: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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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无权随意单方面终止交替式远程办公(家庭办公室)的约定
一.案情简介
被告(雇主)是一家跨地区的银行,拥有超过20名员工,在德国设有六家分行。原告(雇员)出生于1956年,自1982年就职于被告。从负责信贷的职员做起,原告逐步被提拔为小组组长、企业客户顾问和北威州分行高管。
2005年,双方约定了交替式远程办公的工作方式,也就是说,原告可以用其私人的住所作为家庭办公室并在家里渡过至少40%的工作时间,余下工作时间的办公场所是被告分行的地点。根据选择不同的交通路线,原告私人住所到被告分行办公地点的距离是70公里至90公里,通常情况下,路上需要的时间是1小时至1,5小时,如果交通状况特殊,则路上需要2小时。在交替式远程办公的协议中,双方还约定:这个协议并不为被告创立拥有交替式远程办公的法律权利,而且双方均有权以遵守提前四周通知的解除期限,不需理由地随时提出终止远程办公(家庭办公室)的工作方式。
2013年9月至11月初,就是否可能通过签署《解除协议》或《提前退休协议》结束雇佣关系,双方进行了多次协商,均未果。2013年11月19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并送达了 《解除通知》,其中宣布遵守解除通知期限地、于2013年12月22日终止原告远程办公(家庭办公室)的工作方式。就此《解除通知》,被告并没有听取职工委员会的参与意见。
原告认为,被告发送《解除通知》的缘由在于自己此前没有同意被告就协商结束雇佣关系提出的条件,因此《解除通知》无效。被告宣称,终止原告远程办公(家庭办公室)工作方式的原因在于银行内部对客户服务和销售方面进行了整合重组,而重组后的服务理念不再适合原告继续采用交替式远程办公的方式。被告认为,《解除通知》是根据双方2005年达成的协议,在遵守解除通知期限的前提下发出的,因此有效。
双方各持己见,于是原告将此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
本案历经两审,两审劳动法院一致支持了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判定被告无权随意单方面终止与原告远程办公(家庭办公室)的约定,其发送的《解除通知》无效,被告必须以允许原告在家里渡过至少40%工作时间的方式,继续雇佣原告(ArbG Düsseldorf, Urteil vom 01.04.2014, 2 Ca 7562/13; LAG Düsseldorf, Urteil vom 10.09.2014, 12 Sa 505/14)。
劳动法院首先指出,诉讼双方在2005年就交替式远程办公(家庭办公室)达成的协议,法律上属于一般劳动合同条款。而在这类条款中,如果允许雇主方无条件地终止远程办公的约定,而且还不需要考虑雇员方的任何利益,则这个条款偏离了(雇主方应在合理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确定雇员方工作地点的)基本法律模式,是无效条款(《工商企业条例》第106条)。由此,本案被告以无效条款为依据发送的《解除通知》也是无效的。
劳动法院随后指出,除前所述,被告发送的《解除通知》也还缺少职工委员会的同意。终止交替式远程办公(家庭办公室)通常属于《企业组织法》意义上的调职调任,根据该法第99条的规定,雇主方必须听取职工委员会的参与意见。即使是涉及本案作为市场负责人员、需要经常拜访客户、因而惯常有很多时间在不同的客户那里工作的原告,这一条法律规定也应适用。因为从雇员参与企业运营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角度来看,即使是部分时间的远程办公方式,也由于它的特殊性,完全不同于非远程办公的方式。所以,终止原告远程办公(家庭办公室)的工作方式,也就从根本上改变了他工作的情景。
劳动法院最后认定,综上所述,被告无权终止交替式远程办公(家庭办公室)的约定,其发送的《解除通知》无效,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三.点评提示
远程办公(家庭办公室)如今越来越受欢迎,因为这种工作方式可以给雇佣双方均带来益处。上述案例表明,如果雇主方想单方面终止曾经采用的远程办公方式,可能会出现法律问题。因此,雇主方应在决定是否推出和采用这个工作方式的时候,慎重考虑。
温天敏律师
Wen & Schomerus
Rechtsanwälte
温氏律师事务所(德国)
2014年11月末于汉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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