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务卿克里在谴责恐怖袭击的声明里说,这不是不同文明之间的冲突(not between civilizations)而是“在文明本身和那些同文明化了的世界势不两立的人之间(but between civilizations itself and those who are opposed to a civilized world)的“一场更大的对峙”(a larger confrontation)。这种说法虽无新意,但却反映出西方精英层的固化的自我意识和以文明/野蛮,人类/反人类划界的简单思维。这里的“文明”的基本假定是法(权利)和自由(个体);而“野蛮”的基本假定是无法(无权)加不自由(由宗教、文化、政体决定的集体性)。但一些评论者提出了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何以袭击者一定要被看作是伊斯兰集体性的象征?为何凶杀不能被理解为是单独的个人行为?难道伊斯兰教和西方法律制度一样,不是由具体的个人,即那些信仰它、实践它的、生活在具体社会关系中的人而实体化的吗?反过来也可以问,为何《查理周刊》不是集体性信仰的代表?为何法国、欧洲、乃至整个西方世界不可以被视为一个生存政治和文化政治上的集体性强度,同别人一样在为自己的价值、信仰和生活方式而战?
循着这样的思路我们回到2015年初巴黎袭击事件和《查理周刊》的言论自由原则。震惊和惶惑之余,我们应该考虑的是,面对别人的神、面对那些不但愿意为自己的神而杀人而且不畏惧自身的灭亡的人,以牙还牙、以血还血、以暴易暴固然无补于事,但仅仅呼吁宽容(tolerance)、包容(inclusion)、尊敬(respect)和爱(love)就能够克服和超越深深植根于历史和现实中的矛盾和冲突吗?《查理周刊》的漫画家和编辑们为他们的原则所付出的血的代价,势必引发一场关于言论自由和自由的持久深入的讨论。人们固然希望在当今世界上没有声音或只能发出微弱声音的个人和群体也能获得实质性的言论和表达的“自由”,希望他们的价值、信仰、尊严、体面和情感也能得到起码的尊重,但更为实质的问题也许还不在单纯交流的层面。在把问题引向更为实质性和历史化的讨论中,美国杜克大学伊斯兰研究中心教授奥米德·萨菲(OmidSafi)的话说得好:“让我们希望被尊为神圣的不仅仅是言论自由,还有能过一个有意义的生活的自由。”(Let us hope that it is not merely the freedom of speech that we hold sacred, but the freedom to live a meaningful life”)自由和言论自由固然可贵,但作为一个抽象原则,它不能取代关于“什么是有意义的生活”、“如何让更多的人能过上有意义的生活”的理论思考和集体性实践。法律保护下的权利和自由,特别是言论自由,无疑是争取“有意义的生活”的必要条件和形式保证,但它仍需要在有关生存、劳动、合理的财富分配、价值创造、自我实现以及一个公正、平等、相互尊重的社会秩序的实质性努力中才能获得自身充分而具体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