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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的居留許可
(法律 184/83;法律149/01)
a) 由收養雙親中一方填寫和簽名的申請表(表格 1);
b) 護照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全套複印件(參閱表4);
c) 由跨國收養委員會簽發的義大利外籍未成年人「入境和永久居留批准書」的複印件;
d) 簽署居留許可申請表的家長的身份證件複印件。
備註:
- 免印花稅
監護的居留許可
(法令第 286/98號第31條及後續修正案)
a) 由有關當事人填寫和簽名的申請表(表格1);
b) 護照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全套複印件(參閱表 4);
c) 監護裁定的複印件。
備註:
- 免印花稅
- 14 周歲以下的被監護人應簽署申請表,若被監護人介於 14 至 18 周歲則需雙方簽署。
居留許可或居留證的延期
a) 由有關當事人填寫和簽名的申請表(表格1);
b) 護照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全套複印件(參閱表 4);
c) 根據所需更改填寫下列文件:
1) 居住地點更改:只需填寫表格 1 作為自我認證。
2)在義大利出生的未成年子女登記:只需填寫表格 1 作為自我認證。
3)持家庭團聚或隨行家屬入境簽證進入義大利境內的 14 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登記:只需填寫表格 1 作為自我認證,並附上該
未成年人入境義大利時使用的護照或具有同等效力文件的複印件。
4)更新護照資料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只需填寫表格 1,並附上新護照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文件的複印件。
5) 個人資料更改。姓、名、出生日期和地點以及公民身份的更改,必須提供由原居住國的外交代表機構/領事館簽發的聲明,
證實新的個人資料指的是同一個人。
6) 照片的更新。如果居留證用作個人身份證件,必須每五(5)年更新一次照片。只需填寫表格1。
求職的居留許可
(法令第286/98號第22條及後續修正案;總統法令394/99第37條及後續修正案)
a) 由有關當事人填寫和簽名的申請表(表格1和表格2);
b) 護照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全套複印件(參閱表 4);
c) 向就業處提交的聲明證書(就業名冊上的過往登記)。
備註:
- 失業不會導致居留許可的撤銷。
- 持受聘就業居留許可的外籍僱員失業甚至被解僱,均可在就業中心名冊上登記,保留居留許可的剩餘有效期,但期限不得低
於六(6)個月。
重新取得義大利公民身份的居留許可簽發
(法律第92/91號和總統法令第394/99號第11條及後續修正案)
由有關當事人填寫和簽名的申請表(表格 1);
護照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全套複印件(參閱表4);證明已開始義大利公民身份批准和認可程序的相關文件的複印件。
政治避難的居留許可延期
(法律39/90第1條和總統法令303/04)
a) 由有關當事人填寫和簽名的申請表(有收入者應填寫表格1和2);
b) 全套旅行證件(如適用)的複印件。
備註:
1) 申請居留許可和旅行證件延期的隨行人員,需填寫表格 1 的第 6 部分,並附相關付款收據。
2) 延期旅行證件的有效期不得超過居留許可的有效期。
歐盟成員國公民的居留證
(2002 年 1 月 18 日頒佈的總統法令第54號及後續修正案)
由有關當事人填寫和簽名的申請表(歐盟公民的居留證申請表);身份證的複印件。
備註:
歐盟成員國公民享有自由出入境的權利。
若歐盟公民擬在義大利逗留三個月以上,則必須申請居留證。
歐盟公民不一定要透過郵局呈交居留證的申請或延期申請。也可以在一站式移民處和警察總署呈交申請。
該申請免印花稅。
無論在義大利工作的歐盟成員國公民的公民身份是什麼,其配偶、二十一周歲以下子女、此公民及其配偶的任何長輩或後裔,
以及在原居住國與其配偶共同生活或依靠其撫養的任何其他家庭成員,該工作人員的長輩和配偶的長輩,上述人等的居留權均
予以承認。
對於在義大利學習或居住的歐盟成員國公民,予以承認居留權的還包括其配偶(如果未法定分居)、二十一周歲以下子女和依
靠其撫養的二十一周歲以上子女,以及此公民的父母和其配偶的父母,前提是他們已註冊全國健康服務或者在義大利居住的歐
盟公民的家庭成員擁有保險單,而且必須擁有經濟來源,不會成為國家保險的負擔。
有關當事人應自行呈交並代其家庭成員呈交居留證申請。凡屬此種情況,均應透過郵局呈交申請,每個人必須填寫一份表格並
使用一套材料呈交。
為非歐盟公民的家庭成員呈交的居留證申請將依據移民聯合法第9條簽發。凡屬此種情況,申請中必須包含照片和證實家庭關
係或婚姻關係的聲明。
外籍人士的居留證
(法令第286/98號第9條及後續修正案;總統法令394/99第16和17條及後續修正案)
由有關當事人填寫和簽名的申請表(表格1和表格 2);
護照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全套複印件(參閱表4);
由僱主簽發的上一年所得稅申報表或CUD表的複印件。
警方記錄證明和有關當前刑事訴訟程序的記錄證明:
十四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居留證申請必須包含:
- 證明其為未成年兒童的證明書複印件。如果為外籍人士,證明書必須經過翻譯並經義大利外交代表機構/領事館擔保和認可,符合其他國際協定的除外。使用家庭團聚簽證入境的未成年人不需要提供此文件。
- 符合法令第286/98號第29條第3段第a) 款及後續修正案規定的適當住房情況證明的複印件。
備註:
1) 持有居留許可並在義大利至少定期居住6年的外籍人士,如因某種原因無法確定延期次數(家屬、受聘無固定限期的工作、自聘工作、政治
避難、可選居留、宗教原因及無國籍個人身份),可以申請居留證。
2) 在義大利無家屬的外籍人士,收入不得低於社保津貼規定的全年總金額。
3) 申請居留證的外籍人士的配偶和與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兒童均可申請居留證。在此類情況下,該外籍人士必須提供足以負擔他/她及其家庭
開支的收入證明(參閱下表)。
4) 外籍申請人的配偶和十四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申請居留證必須單獨填寫表格1(如果擁有個人收入還應同時填寫表格2)。
5) 如果相關法規不要求強制呈交所得稅申報表(即家政僱員),可以其他客觀文件證明收入(付款收據、義大利國家社會保障協會繳納金),
6) 義大利公民或居住於義大利的歐盟成員國公民的外籍配偶或與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兒童或父母可以申請居留證。在此類情況下,申請表僅需
包括證明家庭關係的文件。
7) 居留證無終止期限。
8) 居留證是個人身份證件,自發照日或延期日後五年內有效。經有關當事人呈交申請表和新照片可辦理延期。
9) 外籍人士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 380 條中一項罪名或依照刑事訴訟法第 381 條的預謀犯罪被判決或已經宣判,即使尚未最終確定,均不得向
其簽發居留證,除非已獲無罪釋放。如果已對上述罪行宣佈判決,即使尚未最終確定,也將取消其居留證。
同居家庭成員申請外籍人士居留證
(法令第286/98號第9條及後續修正案;總統法令第394/99號第16和17條及後續修正案)
a) 由有關當事人填寫和簽名的申請表,表格 1,如有個人收入還應填寫表格 2;
b) 護照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全套複印件(參閱表 4);
c) 由僱主簽發的上一年所得稅申報表或 CUD 表的複印件,如適用還應包括同居家庭成員的同類文件;
d) 警方記錄證明和有關當前刑事訴訟程序的記錄證明(僅適用於成年外籍申請人);
e) 家庭關係證明文件的複印件。如果為外籍人士,證明書必須經過翻譯並經義大利外交代表機構/領事館擔保和認可,符合其
他國際協定的除外。
備註:
- 下列人士可申請依親居留證:外國公民的配偶、十四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與其同居的人士、(十四周歲以下子女可附名於雙親的居留證上),在義大利工作的歐盟成員國公民或其配偶的未成年子女、依靠該公民或其配偶撫養的長輩和後裔、以及在原居住國與其配偶同居或依靠其撫養的另一位家庭成員,居住於義大利或在義大利求學的歐盟成員國公民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前提是該家庭不會成為義大利國家保險的負擔。
- 義大利公民或居住在義大利的歐盟成員國公民的外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與其共同生活的雙親均可申請居留證,僅需提供證
明其家庭關係的文件。
- 因家庭團聚事由入境義大利的外籍人士,其團聚物件為義大利公民、歐盟成員國公民或持有居留證的外國公民,可獲簽發居留證。
- 居留證無終止期限。
- 作為個人身份證件,居留證自發照日或延期日後五年內有效。經有關當事人呈交申請表和新照片可辦理延期。
- 外籍人士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 380 條中一項罪名或依照刑事訴訟法第 381 條的預謀犯罪被判決或已經宣判,即使尚未最終
確定,均不得向其簽發居留證,除非已獲無罪釋放。
如果已對上述罪名宣佈判決,即使尚未最終確定,也將取消其居留證。
將其他類居留許可轉為依親居留許可
(法令第 286/98 號第 30 條及後續修正案)
a) 由有關當事人填寫和簽名的申請表(表格 1);
b) 護照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全套複印件(參閱表 4);
c) 證明家庭關係的文件。
d) 歐盟要求的外籍家庭成員所得稅申報表複印件。
e) 與家庭人數相關,符合法令第 286/98 號第 29 條第 3 段第 a) 款及後續修正案的適當住房情況證明的複印件。
備註:
1) 將其他類居留許可轉換為依親居留許可的申請應由以下人士呈交:
a) 因其他事由定居至少一年並在義大利結婚的外籍人士,其配偶為義大利公民或歐盟成員國公民;
或定居的外國公民;
b)要求與定居於義大利的外籍人士團聚而需要在義大利定居的外籍家庭成員;
c) 如果外籍家庭成員要在義大利定居,其家庭團聚物件必須為義大利公民、歐盟成員國公民或定居於義大利的外國公民。在此類情況下,家庭成員的許可將轉為依親居留許可。轉換可於家庭成員原來所持居留證件期滿日的一年內申請,即居留許可有效期的最後一年內。
2) 如果是國外文件,必須經過翻譯並經原居住國的義大利外交代表機構/領事館擔保和認可,義大利與其原居住國簽署的其他國
際協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3) 如果個人資料證件已經在義大利民事登記處登記,填寫表格 1 等同於自我認證。
4) 必須證明的從可靠來源獲得的收入範圍應符合法令第 286/98 號第 29 條第 3 段第 b) 款及後續修正案的以下規定:
a) 僅有 1 位家庭成員 – 社保津貼的全年總金額;
a) 2 或 3 位家庭成員 – 社保津貼全年總金額的兩倍;
a) 4 位或更多家庭成員 – 社保津貼全年總金額的三倍;
收入可由所得稅申報表複印件證明,在不強制要求提供所得稅申報表的情況下,可使用其他「客觀」文件。
收入的計算還將考慮到與申請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年總收入。
5) 欲申請依親居留許可,如依親物件為獲得認可的外籍政治難民以及義大利公民或歐盟成員國公民,僅需提供證明家庭關係的文件即可。
6) 依親居留許可的有效期與外籍家庭成員居留許可的有效期相同,可以與持有人的居留許可一起延期。
居留許可或居留證的補發
a) 由有關當事人填寫和簽名的申請表(表格 1);
b) 護照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全套複印件(參閱表 4);
c) 向警察署呈交的遭竊或遺失報告的複印件。
依親事由的居留許可
(法令第 286/98 號第 29 和 30 條及後續修正案)
a) 由有關當事人填寫和簽名的申請表(表格 1);
b) 護照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全套複印件(參閱表 4);
c) 要申請居留許可,必須在簽發家庭團聚入境批准書的一站式移民處填寫表格 1。
d} 居留許可的延期申請必須包含申請和接受家庭團聚的家庭成員或與該家庭重聚的家庭成員撰寫的聲明,聲明他們將負擔該家庭成員的生活。
備註:
- 依親居留許可的有效期與獲得家庭團聚批准書的外籍家庭成員居留許可的有效期相同,可以與持有人的居留許可一起延期。
- 依親居留許可在證件有效期內還可用於允許外籍人士參與的其他活動,甚至無需變更或轉換。尤其在以下情況下:
a) 在名冊上登記前已受聘工作或工作關係已經存在,只需僱主事先與地區僱傭理事會溝通。
b) 透過獲得從事某種專業活動所要求的認證或資格而自聘工作。
- 外籍人士如因家庭團聚或持隨行家屬簽證入境,或符合「居留許可由其他事由轉為依親事由」表中規定的其他情況,可向其簽發依親居留許可;
- 與外籍人士和常住居民共同生活的外籍人士未成年子女在年滿十四周歲前登記於其雙親中之一方或雙方的居留許可或居留證上,與其共同生活的雙親的法律條件同樣適用他/她。
同樣,未成年被監護人亦適用其外籍監護人的法律條件。在其年滿 14 周歲之日,未成年人將有權申請自聘工作居留許可,直至達到法定年齡。
- 因家庭團聚事由入境義大利的外籍人士,其家庭團聚物件為義大利公民、歐盟成員國公民或持有居留證的外國公民,可獲簽發居留證。
十四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依親居留許可/居留證
(法令第 286/98 號第 9 、30 和 31 條及後續修正案;總統法令 394/99 第 16 和 17 條及後續修正案)
a) 由有關當事人填寫和簽名的申請表(表格 1);
b) 護照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全套複印件(參閱表 4);
c) 要申請居留許可,必須在簽發家庭團聚入境批准書的一站式移民處填寫表格 1。
d) 要申請依親事由自聘工作居留許可,已經在雙親中任何一方的居留許可上登記並與之共同生活的十四周歲以上未成年人必須在表格 1 中填寫其父母的居留許可號碼。
備註:
- 在雙親中之一方居留許可或居留證上登記的未成年人,年滿十四周歲時可獲發依親居留許可或居留證,直至達到法定年齡。該規定同樣適用於在外籍監護人居留許可/居留證上登記的未成年人。
- 持有依親居留許可的外籍人士可以參與社會公益服務,註冊就讀或參加專業培訓課程,倘若達到工作要求的最低年齡,也可受聘工作或自聘工作。
- 依親居留許可的有效期與獲得家庭團聚批准書的外籍家庭成員居留許可的有效期相同,可以與持有人的居留許可一起延期。
- 持依親居留許可的外籍人士達到法定年齡可獲發學習事由居留許可,可參加工作或依具體情況工作。
自聘工作的居留許可
(法令第 286/98 號第 5 和 26 條及後續修正案;總統法令 394/99 第 39 條及後續修正案)
a) 由有關當事人填寫和簽名的申請表(表格 1 和2);
b) 護照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全套複印件(參閱表 4);
c) 簽發居留許可的條件:
1) 依據法令 186/98 第 26 條及後續修正案和總統法令 394/99 第 39 條及後續修正案,要簽發自聘工作入境簽證,需提供由駐申請人原居住國的義大利外交代表機構/領事館簽發,證實有該要求存在的證明書複印件。
d) 居留許可延期的條件:
1) 授權書或執照、或適當註冊或登記處的登記、或按現行法律規定從事專業活動發佈的聲明或報告的複印件;
2) 在商會登記的複印件。
3) 所得稅申報表複印件。
e) 外籍人士作為合作夥伴為公司提供服務,包括合作,在居留許可延期申請中,除 a、b 和 d 條中所列文件外,還須包括:
1) 公司總裁對工作合作夥伴的工作所作的聲明,附簽名人的身份證件複印件;
2) 股東名冊的複印件(標題頁及外籍合作夥伴的登記頁)。
備註
1) 自聘工作居留許可也可用於許可的其他活動,允許外籍人士在名冊登記前或工作關係已經存在時從事受聘工作,只需僱主事先與地區僱傭理事會溝通。延期後,將就已有效從事的工作簽發新的居留許可。
2) 在外籍公民移民引進規劃法令範圍內,學習或專業培訓事由的居留許可可轉換為自聘工作居留許可。在此類情況下,一站式移民處將簽發證實已滿足自聘工作法規要求的證明書,以前持有的有效配額和申請居留許可的表格 1 和 2 均將在此辦事處填
寫。
3) 因侵犯版權和僞造罪、或因使用和交易仿冒商標而被宣判不可撤銷判決,將取消居留許可並驅逐出境。
4) 收入不得低於社保津貼的全年總金額並附外籍人士所得稅申報表的複印件以資證明,若自聘工作始於年中或法規強制要求提供所得稅申報表,則可由其他「客觀」文件證明收入。
受聘工作的居留許可
(法令第 286/98 號第 5 條、5 條之二、第21 和 22 條及後續修正案;總統法令 394/99 第 9、13 和 14 條及後續修正案)
a) 由有關當事人填寫和簽名的申請表(表格 1 和表格 2);
b) 護照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全套複印件(參閱表 4);
c) 要簽發工作居留許可,必須於簽署受聘工作居留合約後在一站式移民處填寫表格 1 和 2。
d) 要申請受聘工作居留許可延期,必須提供由當事雙方簽署的受聘工作居留合約副本,連同該副本已寄至相關一站式移民處的挂號信回執收據,工作居留合約與首次入境時的合約相同時除外。
備註:
1) 工作居留合約簽署後方可簽發工作居留許可。工作居留許可的有效期與居留合約相同,且在任何情況下,受聘定期工作合約的有效期不得超過一年,無固定限期的合約不得超過兩年。
在文件的有效期內,受聘工作或自聘工作及依親居留許可還可用於允許外籍人士參與的其他活動,甚至無需變更或轉換。
非季節性受聘工作居留許可准許持有人在獲得從事專業活動所需的認證或資格並達到(如果有)現行法規對從事自聘工作規定的其他要求或條件後從事自聘工作,也可成為合夥工作夥伴。延期後,將就已有效從事的工作簽發新的居留許可。
受聘工作的居留許可
(法令第 286/98 號第 27 條第 1 段第 a) 款及後續修正案;總統法令 394/99 第 40 條及後續修正案)
總部或分支機搆位於義大利的公司或總部位於 WTO 成員國的海外公司的代表處的經理或高級職稱職員,以及義大利公司或歐盟成員國公司下屬的義大利境內總部的經理。
1) 由有關當事人填寫和簽名的申請表(表格 1 和表格 2);
2) 護照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全套複印件(參閱表 4);
3) 要申請居留許可,必須於簽署居留合約後在一站式移民處填寫表格 1 和 2;
4) 若修改了合約中的條款,居留許可的延期申請必須包含當事雙方簽署的居留合約複印件,以及該副本已寄至主管的一站式移民處的挂號信回執收據的副本。
備註:
1) 符合第 27 條第 1 段第 a) 款的工作批准及據此簽發的相關受聘工作居留批准應簽發給經理或具有專業技能、證明其工作極度專業、並在同一部門內任職至少達 6 個月的職員。
2) 暫時調任的時間取決於公司的實際需要,應規定並事先確定時間,總時間包括意外延期情況在內不得超過五年。
3) 在暫時調任期滿後,可由下屬公司聘用,簽署定期或無固定限期的合約。
受聘工作的居留許可
(法令第 286/98 號第 27 條第 1 段第 b) 款及後續修正案;總統法令 394/99 第 40 條後續修正案)
學術交流或以外語為母語的大學教師
a) 由有關當事人填寫和簽名的申請表(表格 1 和表格 2);
b) 護照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全套複印件(參閱表 4);
c) 要申請居留許可,必須於簽署居留合約後在一站式移民處填寫表格 1 和 2;
d) 若修改了合約中的條款,居留許可的延期申請必須包含當事雙方簽署的居留合約複印件,以及該副本已寄至主管的一站式移
民處的挂號信回執收據的副本。
備註:
1) 學術交流或以外語為母語的大學教師,即便是無固定限期的合約,其工作批准必須以公立或私立大學或更高級別教育或研究
機構的聘用申請為准,用於證明其擁有擔任此項工作必備的專業資格。
2) 學術交流或以外語為母語的教師還可以赴義大利從事自聘工作。在此類情況下,其入境不受移民引進規劃法令規定的配額限
制。相關居留許可將繼簽發自聘工作入境簽證後簽發。
在此類情況下,申請必須包含
a) 由有關當事人填寫和簽名的申請表(表格 1 和表格 2);
b) 護照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全套複印件(參閱表 4);
受聘工作的居留許可
(法令第 286/98 號第 27 條第 1 段第 c) 款及後續修正案;總統法令 394/99 第 40 條後續修正案)
在義大利從事教學工作或其他收費活動,在大學、研究和教育機構從事研究工作的大學教授和研究員
a) 由有關當事人填寫和簽名的申請表(表格 1 和表格 2);
b) 護照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全套複印件(參閱表 4);
c) 要申請居留許可,必須於簽署居留合約後在一站式移民處填寫表格 1 和 2;
d) 若修改了合約中的條款,居留許可的延期申請必須包含當事雙方簽署的居留合約複印件,以及該副本已寄至主管的一站式移民處的挂號信回執收據的副本。
備註:
1) 學術交流或以外語為母語的大學教師或研究人員,即便是無固定限期的合約,其工作批准必須以公立或私立大學或更高級別教育或研究機構的聘用申請為准,用於證明其擁有擔任此項工作必備的專業資格。
2) 學術交流或以外語為母語的教師或研究人員還可以赴義大利從事自聘工作。在此類情況下,其入境不受移民引進規劃法令規定的配額限制。相關居留許可將繼簽發自聘工作入境簽證後簽發。
凡屬此類情況,居留許可申請必須包括:
a) 由有關當事人填寫和簽名的申請表(表格 1 和表格 2);
b) 護照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全套複印件(參閱表 4);
受聘工作的居留許可
(法令第 286/98 號第 27 條第 1 段第 d) 款及後續修正案;總統法令 394/99 第 40 條後續修正案)
筆譯和口譯人員
a) 由有關當事人填寫和簽名的申請表(表格 1 和表格 2);
b) 護照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全套複印件(參閱表 4);
c) 要申請居留許可,必須於簽署居留合約後在一站式移民處填寫表格 1 和 2;
d) 若修改了合約中的條款,居留許可的延期申請必須包含當事雙方簽署的居留合約複印件,以及該副本已寄至主管的一站式移
民處的挂號信回執收據的副本。
備註:
1) 自聘工作或受聘工作批准的申請必須包括申請語種的學歷資格或專業證書。
2) 筆譯和口譯人員還可以赴義大利從事自聘工作。在此類情況下,其入境不受移民引進規劃法令規定的配額限制。相關居留許
可將繼簽發自聘工作入境簽證後簽發。
凡屬此類情況,居留許可申請必須包括:
a) 由有關當事人填寫和簽名的申請表(表格 1 和表格 2);
b) 護照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全套複印件(參閱表 4);
受聘工作的居留許可
(法令第 286/98 號第 27 條第 1 段第 e) 款及後續修正案;總統法令 394/99 第 40 條後續修正案)
定居境外、與義大利公民或歐盟成員國公民簽訂全職合約、遷入義大利繼續從事家政服務的定期聘用外籍家政服務人員
a) 由有關當事人填寫和簽名的申請表(表格 1 和表格 2);
b) 護照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全套複印件(參閱表 4);
c) 要申請居留許可,必須於簽署居留合約後在一站式移民處填寫表格 1 和 2;
d) 若修改了合約中的條款,居留許可的延期申請必須包含當事雙方簽署的居留合約複印件,以及該副本已寄至主管的一站式移
民處的挂號信回執收據的副本。
備註:
1) 必須獲得由外交代表機構/領事館批准的工作合約方可簽發批准書。
2) 為外籍公民提供家政服務的人員無權獲得工作批准。
3) 依照上述段落的規定,如果僱傭關係與簽發的批准書上相同,工人即可開始新的工作關係。
實習/專業培訓的居留許可
(法令第 286/98 號第 27 條第 1 段第 f) 款及後續修正案;總統法令 394/99 第 40 條後續修正案)
因專業培訓事由獲准在義大利居留的個人,或參加義大利僱主的臨時培訓同時也進行受聘工作的個人
1) 外籍人士赴義大利實習必須持學習簽證入境。在此類情況下,申請必須包含:
a) 由有關當事人填寫和簽名的申請表(表格 1);
b) 護照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全套複印件(參閱表 4);
c) 培訓專案必須由實習所在地區查驗。
2) 如果外籍人士赴義大利參加專業培訓課程(由合格的培訓機構依據 1998 年 3 月 31 日頒佈的法令第 112 號組織)以期獲得資
格認證或具備技能的其他證書,培訓期不超過 24 個月,則必須持學習簽證。在此類情況下,申請必須包含:
a) 由有關當事人填寫和簽名的申請表(表格 1);
b) 護照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全套複印件(參閱表 4);
c) 由合格機構簽發的專業培訓課程註冊證明文件;
d) 居留許可延期申請必須包括由合格機構簽發的參加培訓課程的證明文件。
3) 如果外籍人士基於臨時調任或接受組織派遣而赴義大利接受培訓,申請必須包括:
a) 由有關當事人填寫和簽名的申請表(表格 1 和表格 2);
b) 護照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全套複印件(參閱表 4);
c) 要申請居留許可,必須於簽署居留合約後在一站式移民處填寫表格 1 和 2;
d) 居留許可的延期申請必須包含當事雙方簽署的居留合約複印件,以及該副本已寄至主管的一站式移民處的挂號信回執收據的
副本。
受聘工作的居留許可
(法令第 286/98 號第 27 條第 1 段第 g) 款及後續修正案;總統法令 394/99 第 40 條及後續修正案)
由僱主申請臨時入境、在固定或有限時間內執行特殊職能或任務、一旦這些任務和職能完成即離開義大利、受聘於在義大利經營的公司或組織的僱員
a) 由有關當事人填寫和簽名的申請表(表格 1 和表格 2);
b) 護照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全套複印件(參閱表 4);
c) 要申請居留許可,必須於簽署居留合約後在一站式移民處填寫表格 1 和 2。
備註:
1) 只有合格的受聘工作方可入境,從事需要特定技能的工作或服務。
2) 工作批准及由此簽發的居留許可不得超過定期工作關係的時限,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超過兩 (2) 年。如果可預見,延期同樣
不得超過此兩 (2) 年期限。
受聘工作的居留許可
(法令第 286/98 號第 27 條第 1 段第 i) 款及後續修正案;總統法令 394/99 第 40 條及後續修正案)
由僱主、自然人或法人團體、常駐或海外辦事處定期支付酬勞並由其直接支付,隨義大利籍或外籍常住義大利自然人或法人團體從海外臨時調任、根據上述義大利自然人或法人團體或常駐或所屬辦事處與海外的常駐或所屬辦事處之間簽署的投標合約從事特殊職能的僱員
a) 由有關當事人填寫和簽名的申請表(表格 1 和表格 2);
b) 護照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全套複印件(參閱表 4);
c) 要申請居留許可,必須於簽署居留合約後在一站式移民處填寫表格 1 和 2;
d) 若修改了居留合約中的條款,居留許可的延期申請必須包含當事雙方簽署的居留合約複印件,以及該副本已寄至主管的一站
式移民處的挂號信回執收據的副本。
備註:
1) 工作批准及由此簽發的居留許可不得超過定期工作關係的時限,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超過兩 (2) 年。如果可預見,延期同樣
不得超過此兩 (2) 年期限。
受聘工作的居留許可
(法令第 286/98 號第 27 條第 1 段第 l) 款及後續修正案;總統法令 394/99 第 40 條及後續修正案)
受聘於海外馬戲團或巡迴表演團的工作人員
a) 由有關當事人填寫和簽名的申請表(表格 1 和表格 2);
b) 護照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全套複印件(參閱表 4);
c) 要申請居留許可,必須於簽署居留合約後在一站式移民處填寫表格 1 和 2。
備註:
1) 工作批准及由此簽發的居留許可在首次簽發時不得超過 12 個月,不含延期。
2) 工作批准由就業總理事會簽發 – 秘書處負責羅馬的演藝界僱用關係,特種就業處負責位於巴勒莫的西西里演藝界僱員。
3) 外籍藝術家從事短期自聘工作的入境簽證不得超過九十 (90) 天,其簽發不受移民引進規劃法令規定的配額限制,附加條件是
有關藝術家只能為簽證上規定的製片人或僱主工作。凡屬此類情況,居留許可申請必須包括:
a) 由有關當事人填寫和簽名的申請表(表格 1 和表格 2);
b) 護照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全套複印件(參閱表 4);
受聘工作的居留許可
(法令第 286/98 號第 27 條第 1 段第 m) 款及後續修正案;總統法令 394/99 第 40 條及後續修正案)
從事音樂、戲劇、音樂會或芭蕾舞表演的藝術家和技術人員
a) 由有關當事人填寫和簽名的申請表(表格 1 和表格 2);
b) 護照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全套複印件(參閱表 4);
c) 要申請居留許可,必須於簽署居留合約後在一站式移民處填寫表格 1 和 2;
d) 除 a) 中規定的申請表外,居住許可的延期申請還必須包括要延期的工作批准副本,雙方簽署的居留合約的複印件,寄至一站
式移民處並提供該挂號信回執收據的副本。
備註:
1) 工作批准及由此簽發的居留許可在首次簽發時不得超過 12 個月,不含延期。
2) 根據備有證明文件的需要,可簽發工作批准的延期,但其目的只能是為了工作至表演結束並且只能與原僱主繼續工作關係。
3) 工作批准由就業總理事會簽發 – 秘書處負責羅馬的演藝界僱用關係,特種就業處負責位於巴勒莫的西西里演藝界僱員。
4) 外籍藝術家從事短期自聘工作的入境簽證不得超過九十 (90) 天,其簽發不受移民引進規劃法令規定的配額限制,附加條件是
有關藝術家只能為簽證上規定的製片人或僱主工作。凡屬此類情況,居留許可申請必須包括:
a. 由有關當事人填寫和簽名的申請表(表格 1 和表格 2);
b. 護照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全套複印件(參閱表 4);
受聘工作的居留許可
(法令第 286/98 號第 27 條第 1 段第 n) 款及後續修正案;總統法令 394/99 第 40 條及後續修正案)
受聘進行表演的舞蹈家、藝術家和音樂家
a) 由有關當事人填寫和簽名的申請表(表格 1 和表格 2);
b) 護照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全套複印件(參閱表 4);
c) 要申請居留許可,必須於簽署居留合約後在一站式移民處填寫表格 1 和 2。
d) 除 a) 中規定的申請表外,居住許可的延期申請還必須包括要延期的工作批准副本,雙方簽署的居留合約的複印件,寄至一站
式移民處並提供該挂號信回執收據的副本。
備註:
1) 工作批准及由此簽發的居留許可在首次簽發時不得超過 12 個月,不含延期。
2) 根據備有證明文件的需要,可簽發工作批准的延期,但其目的只能是為了工作至表演結束並且只能與原僱主繼續工作關係。
3) 工作批准由就業總理事會簽發 – 秘書處負責羅馬的演藝界僱用關係,特種就業處負責位於巴勒莫的西西里演藝界僱員。
4) 外籍藝術家從事短期自聘工作的入境簽證不得超過九十 (90) 天,其簽發不受移民引進規劃法令規定的配額限制,附加條件是
有關藝術家只能為簽證上規定的製片人或僱主工作。凡屬此類情況,居留許可申請必須包括:
a) 由有關當事人填寫和簽名的申請表(表格 1 和表格 2);
b) 護照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全套複印件(參閱表 4)。
受聘工作的居留許可
(法令第 286/98 號第 27 條第 1 段第 o) 款及後續修正案;總統法令 394/99 第 40 條及後續修正案)
音樂、戲劇或電影公司以及公共和私營電臺或電視公司或營業範圍包括文化或民間文化活動的大衆團體擬聘的藝術家
a) 由有關當事人填寫和簽名的申請表(表格 1 和表格 2);
b) 護照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全套複印件(參閱表 4);
c) 要申請居留許可,必須於簽署居留合約後在一站式移民處填寫表格 1 和 2;
d) 除 a) 中規定的申請表外,居住許可的延期申請還必須包括要延期的工作批准副本,雙方簽署的居留合約的複印件,寄至一站
式移民處並提供該挂號信回執收據的副本。
備註:
1) 工作批准及由此簽發的居留許可在首次簽發時不得超過 12 個月,不含延期。
2) 工作批准由就業總理事會簽發 – 秘書處負責羅馬的演藝界僱用關係,特種就業處負責位於巴勒莫的西西里演藝界僱員。
3) 外籍藝術家從事短期自聘工作的入境簽證不得超過九十 (90) 天,其簽發不受移民引進規劃法令規定的配額限制,附加條件是
有關藝術家只能為簽證上規定的製片人或僱主工作。凡屬此類情況,居留許可申請必須包括:
a) 由有關當事人填寫和簽名的申請表(表格 1 和表格 2);
b) 護照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全套複印件(參閱表 4)。
受聘工作的居留許可
(法令第 286/98 號第 27 條第 1 段第 p) 款和第 5 段第 b) 款及後續修正案;總統法令 394/99 第 40 條及後續修正案)
依照 1981 年 2 月 23 日頒佈的法律第 9 號赴義大利體育俱樂部從事任何類型職業體育活動的外籍人士
a) 由有關當事人填寫和簽名的申請表(表格 1 和表格 2);
b) 護照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全套複印件(參閱表 4);
c) 要申請居留許可,必須於簽署居留合約後在一站式移民處填寫表格 1 和 2;
d) 若修改了合約中的條款,居留許可的延期申請必須包含當事雙方簽署的居留合約複印件,以及該副本已寄至主管的一站式移
民處的挂號信回執收據的副本。
e) 體育活動也可以作為自聘工作。
凡屬此類情況,居留許可申請必須包括:
1) 由有關當事人填寫和簽名的申請表(表格 1 和表格 2);
2) 護照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全套複印件(參閱表 4);
申請延期:
1) 由有關當事人填寫和簽名的申請表(表格 1 和表格 2);
2) 護照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全套複印件(參閱表 4);
3) 所得稅申報表複印件。
備註:
1) 為便於外籍運動員以在同一協會的不同體育俱樂部之間轉會,只要事先簽署新的工作居留合約,即可將居留許可延期。
2) 在文化遺產和活動部規劃法令規定的外籍運動員入境年度限制的最大範圍內,外籍運動員的工作批准以義大利國際奧林匹克
委員會指定的同意聲明書代替。
自聘工作同樣必須有義大利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指定的同意聲明書。
居留許可
(法令第 286/98 號第 27 條第 1 段第 q) 款及後續修正案;總統法令 394/99 第 40 條及後續修正案)
在義大利的官方特派通信記者和新聞記者以及由媒體、報紙或雜誌及國外電視或廣播公司定期付酬的僱員
a) 由有關當事人填寫和簽名的申請表(表格 1);
b) 護照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全套複印件(參閱表 4);
c) 外交部發出的特派通知,其中提及所從事的工作。
備註:
- 申請居留許可的簽發和延期均須提供 a、b 和 c 條所列的文件。
科學研究的居留許可
(法令第 286/98 號第 27 條第 1 段第 a) 款及後續修正案;法令第 394/99 號第 40 條和 44 條及後續修正案)
a) 由有關當事人填寫和簽名的申請表(表格 1 和表格 2);
b) 護照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全套複印件(參閱表 4);
c) 要申請居留許可延期,外籍人士必須填寫表格 1 和 2 並附上證明其在研究團體中職務的文件。
備註:
- 擬在知名義大利文化機構或基金會或在國際組織中從事文化活動或高級研究的外籍人士,可獲准進入義大利從事科學活動。
- 學習簽證將根據申請簽發。
- 假期工作的居留許可申請和延期必須在警察總署的一站式移民處呈交。
受聘工作的居留許可
(法令第 286/98 號第 27 條第 1 段第 r) 款之二及後續修正案;總統法令 394/99 第 40 條及後續修正案)
受聘於公共或私人醫療機構的護士
a) 由有關當事人填寫和簽名的申請表(表格 1 和表格 2);
b) 護照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全套複印件(參閱表 4);
c) 要申請居留許可,必須於簽署居留合約後在一站式移民處填寫表格 1 和 2;
d) 若修改了合約中的條款,居留許可的延期申請必須包含當事雙方簽署的居留合約複印件,以及該副本已寄至主管的一站式移
民處的挂號信回執收據的副本。
備註:
1) 依照移民聯合法第 27 條第 1 段第 r)款之二入境義大利,僅指具有特殊資格認證並經衛生部認可的護士。
2) 工作合約也可無終止期限。
3) 依照法令第 286/98 號第 27 條第 1 段第 r)款之二入境義大利的護士,如果僱傭關係與簽發的批准書上相同,即可開始新的工作關係。
季節性受聘工作的居留許可
(法令第 286/98 號第 24 條及後續修正案;總統法令 394/99 第 38 條 及後續修正案)
a) 由有關當事人填寫和簽名的申請表(表格 1 和表格 2);
b) 護照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全套複印件(參閱表 4);
c) 要申請居留許可,必須於簽署季節性受聘工作居留合約後在一站式移民處填寫表格 1 和 2。
d) 居留許可的延期申請必須包含當事雙方就季節性受聘工作簽署的居留合約複印件,以及該副本已寄至主管的一站式移民處的挂號信回執收據的副本。
備註:
1)根據季節性工作的長度和工人在近期為不同僱主工作時加入的團體,季節性工作批准的有效期為 20 天至九個月。
2)多年季節性受聘工作的居留許可(法令第 286/98 號第 5 條第 5 段之三及後續修正案)必須在所轄警察總署的一站式移民處
呈交。
根據 2000 年 7 月 12 日入境簽證部際法令規定的代表團居留許可
a) 由有關當事人填寫和簽名的申請表(表格 1);
b) 護照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全套複印件(參閱表 4);
c) 要申請延期,必須出示公共管理部門/公共或私營機構/國際組織證實其目前職務狀況的聲明。
宗教事由的居留許可
(法令第 286/98 號第 5 條及後續修正案;2000 年 7 月 12 日頒發的部際法令)
a) 由有關當事人填寫和簽名的申請表(表格 1);
b) 護照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全套複印件(參閱表 4);
c) 義大利負責該宗教團體的人士出具的聲明,證明其職務性質,負責其生活和住宿費,由羅馬教廷或位於義大利的其他同等宗
教管理機構批准。
d) 全國有效的疾病和傷害保險單複印件,承保時間應從頭到尾涵蓋所申請的居留許可有效期。
備註:
- 申請居留許可的簽發和延期均必須提供 a、b、c 和 d 條所列的文件。
可選居留的居留許可
(總統法令第 394/99 號第 11 條及後續修正案;2000 年 7 月 12 日頒發的外交部法令)
a) 由有關當事人填寫和簽名的申請表(表格 1 和表格 2);
b) 護照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全套複印件(參閱表 4);
c) 證明擁有下列各項的相關文件的複印件:
充足的財源、房地產或除工作外的其他合法收入來源、或享受義大利養老金或年金或義大利當局認可的其他福利。
要求承認無國籍身份的居留許可延期
(總統法令第 394/99 號第 11 條第 1 段第 c) 款及後續修正案)
a) 由有關當事人填寫和簽名的申請表(有收入者應填寫表格 1 和 2);
b) 護照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全套複印件(如適用,參閱表 4);
c) 要求承認無國籍身份的申請的複印件。
學習事由的居留許可
(法令第 286/98 號第 39 條及後續修正案;總統法令第 394/99 號第 44 條之二、第 45 和 46 條及後續修正案)
a) 由有關當事人填寫和簽名的申請表(表格 1);
b) 護照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全套複印件(參閱表 4);
c) 首次簽發居留許可必須提供以下各項:
1) 證明擬參加學習課程的聲明複印件,由義大利外交代表機構/領事館於簽發入境簽證時鑒定。
2) 全國有效的疾病和傷害保險單複印件,承保時間應從頭到尾涵蓋居留許可的有效期。
d) 居留許可延期必須提供以下各項:
1) 證明在居留許可有效期內可獲得充足經濟來源的相關文件的複印件。有工作的學習可填寫表格 2 提供收入證明。
2) 全國有效的疾病和傷害保險單複印件,承保時間應從頭到尾涵蓋居留許可的有效期。
3) 證明成功通過考試的聲明複印件,第一次延期要求至少通過一門,以後每次居留許可延期至少兩門,因不可抗力而無法達到
的除外。
備註
1) 學習事由的居留許可允許從事兼職工作,最長每週 20 小時,全年限 1,040 小時。
2) 只有因參加一年以上學習課程簽發的入境簽證可獲學習事由居留許可的延期。
3} 在任何情況下,學習事由居留許可的延期不得超過學習課程時間的三年以上。
4} 學習事由的居留許可只能用於參加簽證規定的課程並只能為該課程延期,經學術權威機構承認改變科系以及在義大利居留期
或中等教育結束後參加高等教育課程除外。
5) 透過獲得移民引進規劃法令規定範圍內的配額,證明以下人士已經滿足從事某類工作所需的法定要求時,學習事由的居留許
可以轉為工作許可:
- 常住本國的外籍人士在達到法定年齡時;
- 在義大利參加相關課程後於義大利獲得大學學位或專業學位的外籍人士。
旅遊的居留許可
(法令第 286/98 號第 5 條第 2 段及後續修正案;總統法令 394/99 第 10 條 及後續修正案)
a) 由有關當事人填寫和簽名的申請表(表格 1);
b) 護照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全套複印件(參閱表 4);
c) 依照 2000 年 1 月 3 日頒佈的內政部法令,證實其謀生手段的相關文件的複印件;
d) 全國有效的疾病和傷害保險單複印件,承保時間應從頭到尾涵蓋居留許可的有效期。
e) 證實其有能力返回原居住國的相關文件的複印件。
備註:
要求填寫旅遊事由入境的謀生手段計算表格:(參閱所附複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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