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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创业] 解雇犯有严重错误的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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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 23:18:23 | 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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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的侨民郑先生在巴黎开了一家婚姻中介俱乐部,专门为单身男女提供见面的机会。郑先生于2005年5月18日聘请了一位法国人M小姐作为商业助理,其工作合同为有限期工作合同,截至日期为2006年5月17日,她的月工资总额为1783.65欧元。

  郑先生于2005年11月27日向M小姐发挂号信宣布将其解雇,理由是M小姐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M小姐在接到通知后,于2005年12月15日向人权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郑先生向其支付:

  1) 因提前中止有限期工作合同而导致的赔偿金;

  2) M小姐超时工作应得的赔偿;

  3)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700条规定,郑先生应该承担的诉讼费用。

  人权委员会受理此案后,虽然驳回了 M小姐向郑先生索要超时工作赔偿的要求,但认为郑先生提出的M小姐在工作中犯有重大错误并不成立,因此郑先生须向M小姐支付:

  1)10194.64欧元的损害赔偿(根据《法国劳工法》第L 122-3-8条规定,“除非得到双方的认同,有限期工作合同只有在员工犯有严重错误或者遇到不可抗原因时,才能在限期结束之前停止。”)

  2)228.67欧元的诉讼费用(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700条规定,“在大部分情况中,法官都会指定败诉方承担全部或一部分诉讼费用,承担费用的多少由法官根据承担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来决定。”)

  郑先生无法接受人权委员会的决定,请律师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郑先生的律师向上诉法院法官陈述了M小姐犯有严重错误的事实:

  1) M小姐在没有征得郑先生同意的情况下,中断了与公司客户P先生的业务往来,并于2005年11月9日用信件通知P先生来取回四张支票(三张300欧元和一张290欧元),信件的署名为郑先生,但郑先生却对此毫不知情。另外,P先生告知郑先生,他只被安排了一次见面,而在档案中M小姐却标记了五次。

   2) M小姐还私下为另一家公司工作,这家公司是郑先生公司的竞争对手。

  以上事实足以证明M小姐因极不忠诚于自己的工作而导致了工作中的严重错误,郑先生完全有理由解除他们之间的有限期工作合同。

  上诉法院法官接受了郑先生律师的意见,撤销了人权委员会的决定,认为 M小姐在没有经过雇主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取消了与公司客户P先生的合同,对公司造成了极大的损失,构成了严重错误。因此郑先生可以解除与M小姐的有限期工作合同,不需要做任何赔偿。

  提醒:

  《法国劳工法》第L 122-3-8条规定,除非得到双方的认同,有限期工作合同只有在员工犯有严重错误或者遇到不可抗原因时,才能在限期结束之前停止。

  《新民事诉讼法》第700条规定,在大部分情况中,法官都会指定败诉方承担全部或一部分诉讼费用,承担费用的多少由法官根据承担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来决定。(石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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