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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创业] 工伤事故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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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0 00:47:12 | 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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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法华侨李先生是CG公司的经理。2002年,索菲小姐进入该公司做毕业实习。几个月后,索菲小姐称自己在7月2日因在工作中搬运重物而导致右腿膝盖受伤,并要求公司及其医疗保险公司负担一系列相关费用。然而公司认为索菲小姐没有充足的证据表示她的伤是属于工伤范畴,因此坚持不对此事负责。

  一直没有得到公司满意的答复的索菲小姐于2004年5月18日向鲁昂社会保障事务法庭提起了诉讼,要求判定自己是2002年7月2日工伤事故的受害者。然而法庭的判决如下:因为缺乏证据拒绝索菲小姐的上诉请求;维持2003年11月21日鲁昂医疗保险的决定,即拒绝认定2002年7月2日发生在索菲小姐身上的事故为工伤。

  索菲小姐随后表示对判决不服并再次提起上诉。法庭于2005年审理该案。这一次索菲小姐拿出了更多的证据,力求把雇主方告倒:

  1. 在事故的第二天,也就是2002年7月3日,索菲小姐就向当时她实习的单位CG公司发了电子邮件说明事故经过,但是该公司既没有把该事故告知鲁昂医疗保险,也没有知会索菲小姐就读的学校;

  2. 该电子邮件的真实性毋庸置疑,而如此重要的证据不能因为索菲小姐日后的一些行为而被认为是无用的;

  3. 在一份2003年9月18日的医疗证明中,负责给索菲小姐检查的医生认为事故和索菲小姐现在面临的健康问题之间有可能存在联系;

  李先生面对索菲小姐咄咄逼人之势,只得求助律师应对。律师随后代理CG公司在上诉书中指出,索菲小姐的工伤事故申明是在事故发生后的第10个月由她本人撰写的,并且没有任何人证。于是,向法庭要求如下:

  1. 维持鲁昂社会保障事务法庭2004年5月18日的判决,该判决拒绝了以工伤事故为索菲小姐负责的要求;

  2. 认为索菲小姐缺乏证据证明该事故是由于工作中的物品材料引发的,或是发生在工作的时间和地点;

  3. 驳回索菲小姐的所有上诉请求。

  法庭认为,在该案中,无论是在索菲小姐2002年7月3日发出的电子邮件中,还是在她于2003年5月20日向鲁昂医疗保险提出的工伤事故申明中,或者是在2003 年6月鲁昂医疗保险做的调查报告中,都没有出现在事故发生之时的证人,并且事故发生的时间也是模糊不清的。

  在2003年10月10日 B太太的一份证明中写到2002年7月2日,她曾经和索菲小姐一起搬运很重的箱子,并且第二天,她看到索菲小姐的膝盖受伤红肿,这一证词是在2003年7 月2日鲁昂医疗保险对这一事故做出决定之后才提交的。

  根据2003年9月18日的医疗证明指出索菲小姐右侧膝盖的疼痛可能与2002 年7月2日的那场事故相关,而这个证明却不能直接证实2002年7月2日在索菲小姐身上确实发生了工伤事故。尤其是证据中缺乏在此之前的医疗证明,以及能确实证明这一事实的证人和证据。

  据此,法庭判断不能根据现有证据判定索菲小姐是2002年7月2日工伤事故的受害者,因此拒绝她的上诉请求,原判决必须被确认并继续实行,并根据《社会保障法典》第R 144-6条第2款,判处索菲小姐200欧元的必须罚金。

  律师提醒:

  在发生工伤事故的时候,雇员方必须拥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事故是由于工作中的物品材料引发的,或是发生在工作的时间和地点。(石宛林)

  GAST & ASSOCIES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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