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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中国的刘先生作为技术人员受雇于一家法国公司——SARL Y。2000年3月20日,他驾驶一辆卡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在事故中Z女士受伤。这辆摩托车属于刘先生的雇主——法国人X先生,也就是Y公司的法人代表。
X先生所签署的车辆保险已于2000年3月17日因拖欠保费被解除合同,而且在保险合同中X先生也并未提及他作为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
损害保险理赔机构(FGAO)作为M女士的代理人,要求刘先生向M女士做出赔偿。但是大事法院法官认为,事故发生时,刘先生处于正常的工作中,而且他也承担了自己应负的民事责任,因此对于雇主X先生,刘先生没有错误,所以向受害人M女士支付的损害赔偿应由作为刘先生个人担保人的X先生承担。
然而,Y公司的法人代表X先生认为大事法院没有足够的理由判决自己承担全部责任,因此拒绝承担M女士的损害赔偿,同时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刘先生的律师认为:
1) Y公司的法人代表X先生在其车辆事故保险合同中有意隐瞒了自己法人代表的身份,他不顾保险公司的几次提醒,故意拖欠保险费用,以至于其保险合同于2000年3月17日被中止。
2) 在保险合同中止之后,X先生还是执意指派自己的员工刘先生开车为公司工作,并且向其隐瞒了车辆保险已经中止的事实。
3) 基于以上事实,上诉法院有充分的理由证明X先生有意犯下严重错误,这种行为与其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完全不相符。
上诉法院法官听取律师意见后,驳回了Y公司的法人代表X先生的上诉,判定由X先生承担法庭诉讼费用,并根据《法国新民事诉讼法》第700条,判定X先生向刘先生支付2000欧元作为诉讼费用以外的支出。
提醒:
《法国新民事诉讼法》第700条规定,在大部分情况中,法官都会指定败诉方承担全部或一部分诉讼费用,或者由败诉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诉讼费用以外的支出,承担费用的多少由法官根据承担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来决定。(石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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