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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创业] 辞职的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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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5 14:17:37 | 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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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先生是早年来法的留学生,毕业之后于1998年9月14日被一家法国名为R的公司作为办公室职员录用。2002年1月31日,吕先生由于个人原因向R公司提出了辞职。

  R公司接受了吕先生的辞职,但提出:吕先生2001年的年终奖金将被扣除,原因是公司规定如果员工于每年的6月30日之前辞职,必须向公司返还前一年的年终奖金。

  吕先生认为公司提出的这一条件非常不合理,因此请律师向人权法庭提出上诉。

  法庭上R公司的律师认为:

  1) 虽然年终奖金的性质是工资的补充部分,但它的发放还是要取决于一定的条件。2001年12月24日公司在向吕先生发放年终奖金时附送的信件中清楚写出:“这项奖金是R公司自愿向其员工提供的额外酬劳,并无写入合同条款中,是可以取消的。员工在接受此奖金时必须同时接受一项条件,就是如果在2002年6月30日之前辞职,须向公司全部退还这项奖金。”

  2) 在本案中,吕先生于 2002年1月31日提出辞职,也就是在2002年6月30日之前,根据规定R公司有权要求他退还2001年的年终奖金。

  吕先生的律师认为:

  1) 每年的年终奖金具有持续/固定的性质,是规定必须发放的,并不是根据公司单方面设立的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条件来决定是否发放。

  2) 即使雇主可以将发放奖金建立在合同条款的基础上,也不能因此妨碍雇员辞职的自由权。本案中,吕先生决定于2002年1月 31日辞职,就因为R公司规定如果于2002年6月30日之前辞职就必须退还2001年的年终奖金,致使吕先生因为希望得到奖金而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辞职,这一规定变相妨碍了吕先生辞职的自由权。因此R公司的这项附加条件是不合理的,应将此项条件删除。

  法官听取双方意见后认为,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已建立的契约不能随便更改或者删除,但由于此案中涉及到妨碍员工辞职自由权问题,因此关于发放年终奖金的附加条件必须删除,吕先生有权得到2001年的年终奖金。

  提醒:

  《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合法契约建立在法律与诚信的基础上,契约的条款不能被随意的删除,除非经过各方的同意或者法律的允许。(石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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