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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问题] 保持现状好、还是申办其他居留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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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1 17:34:33 | 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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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黎周、陈夫妇问:今把一家人的居留疑难问题秉告如下,祈望指教:

  妻:54岁,到法实际是89年,承认的是97年起。02、 03年拿过二年病居留,04年病居留被拒并被令离境,后离境令撤消,过后也被法庭判无效。因丈夫有病居留,至今已拿过三次3个月的陪同居留。

  夫:63岁,01年5月签证到法,从03年起至今已拿了三次病居留。

  孩子:19岁,01年4月签证到法,01年起至今一直在公办学校读书,今读高三。刚满18岁时申办获得了3个月的居留,后又续了两次,现被另一位办事员改换成与母亲一样的3个月的陪同居留,共拿五次3个月的居留了。

  此家人的居留是继续保持现状好,还是全家在法满五年后申办全家团聚好?如申办团聚该怎么办?若蒙函复不胜感激。

  华律师答:从来信看,周、陈夫妇一家三口目前在法国都拥有合法居留,但是他们的居留权都是临时的:丈夫拿的是病居留,而妻子和孩子都是陪同居留。

  应当指出,病居留只是一种让有关外国人因治病之需在法国逗留的临时居留许可,它并不意味着持有人获得了在法国移民或长期居留的权利。换言之,一旦当事人的身体康复,或者已没有必要一定得在法国继续治疗,法国当局就可以停止续发病居留。近两年来,尽管有关病居留的法律规定仍然存在,人们还可以申请新的病居留或延续病居留,但警察局或省政府对病居留的发放或延续明显地加强了审查,许多拿了多年病居留的人在申请延续时都遭到了拒绝。

  所以对周、陈夫妇而言,如果想在法国长期生活下去,拿病居留肯定不是长久之计。但是就他们现在的条件,恐怕除保持现状,别无良策。当然如果妻子能出示足够的证据,证明她1989年就已经到了法国,并在提出申请之日前的十年内不间断地居住在法国,那现在就可以提出申请。

  至于周、陈夫妇提出的全家在法满五年后申办全家团聚的办法,我们猜想是指外国人入境、居留和避难法典第L313-11条第7款规定的途径。这里有必要提醒大家,第L313-11条第7款只适用于那些不能以法律规定的其它途径获得居留,但拒绝给予居留又会对其家庭生活权利造成不成比例损害的人。

  周、陈夫妇是有病居留的人,因此他们没有权利以第 L313-11条第7款为依据申请居留。如果想走这条途径,也需要等到警察局或省政府拒绝他们的病居留之后。另外还得提醒大家, “全家在法居住满五年” 仅是适用第L313-11条第7款需具备的众多条件中的一个条件,当局还会考虑许多其它因素,譬如是否有在法国出生的孩子,申请人的主要社会关系是在法国还是在外国,其家庭生活重心是否已在法国,在法国的生活是否已较稳定,等等。

  坦率地说,周、陈夫妇走第L313-11条第7款这条途径的条件并不好,对于他们最有希望的可能还是第L313-11条第3款规定的途径,即等妻子有了在法国连续居住满十年的证据后,正式申请获得移民资格。

  本栏目由巴黎联华律师事务所(cabinet XIE & LI Associés)主办,读者来函请寄 cabinet XIE & LI Associés,地址:113 rue du Temple, 75003 Paris。电话:0144540574。传真:0144540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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