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积分
- 79735
注册时间2010-6-26
最后登录1970-1-1
在线时间 小时
|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街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华人街。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快速注册
×
王先生一家是居住在法国的华侨,他们两年前租下了一栋楼的地面一层开了家餐馆。由于经营有方,餐馆生意一直不错。不料一日夜里,餐馆打烊后发生了火灾,虽然没有任何人员伤亡,但火势从餐馆蔓延到楼上一居民房中,造成餐馆和楼上民房的部分毁灭。 王先生餐馆楼上住着法国人A先生一家,虽然他们一家人全都平安无事,但他整栋房子的一个房间被火灾波及,墙壁、地板和部分家具都已被烧成黑色。不仅在物质上遭受了损失,A先生一家人也在当晚的火灾中受到了惊吓,因此他找来律师,准备起诉楼下开餐馆的王先生。 王先生认为发生火灾并不是自己的过错,而且自己也是受害者,根本不需要承担责任,因此他希望查清发生火灾的原因。经过专家验证,火灾是从厨房引发,后蔓延至餐馆的其他地方和A先生家。而引发火灾的原因,是由于厨房内线路架设不正确,加之安装和使用时违反安全规程,形成短路、导线过负荷或局部接触电阻过大,以致产生电火花或高温,造成线路火灾。 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733条,承租人应当对发生火灾承担责任,但如其能证明下列情形,不在此限:火灾的发生是由于意外事故、或者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建筑本身的缺陷所致;或者火灾的发生是由于毗邻房屋火灾蔓延所致。而且,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720条,出租人有义务保持其交付的出租物在各方面均处于良好的修缮状态。王先生餐馆房屋的出租人是法国人C先生,C先生在向王先生交付出租房时,厨房的线路架设就已违反了消防安全规定。由此可见,火灾的发生是建筑本身的缺陷和缺乏良好的修缮所致。因此王先生认为,C先生应该承担火灾的全部责任,对其餐馆和A先生住所的损失给予赔偿。 然而,C先生的律师并不赞同王先生的观点。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728条所规定:承租人对出租物有正常使用的义务,当承租人没有按照租约的规定对出租物进行正常使用,而使出租物遭受到损坏时,承租人对其负有责任。王先生餐馆的厨房属于潮湿高温的房屋,王先生并没有按照电气线路的防火要求,经常对线路进行停电检查,清除电线表面的积灰。因此,王先生对这次火灾的发生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法庭上,法官认为:C先生作为出租人,对其所出租的建筑物本身的瑕疵所造成的火灾负有主要责任;王先生作为承租人,对其所租房屋缺乏正确使用而造成火灾,同样负有一定的责任;A先生家发生的火灾,是由于毗邻房屋火灾蔓延所致,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733条,他不必承担任何责任,而且应该得到赔偿。 律师提醒: 《法国民法典》第1720条,出租人有义务保持其交付的出租物在各方面均处于良好的修缮状态。在整个租约期间,出租人应对出租物进行一切必要的修缮,但应当由承租人负担的修缮除外。 《法国民法典》第1728条,承租人负有两项主要义务:应当按照租赁契约规定的目的使用并且小心维护出租物,或者在没有协议约定的情况下,按照具体情形推定的目的,使用出租物;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法国民法典》第1733条,承租人应当对发生火灾承担责任,但如其能证明下列情形,不在此限:火灾的发生是由于意外事故、或者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建筑本身的缺陷所致;或者火灾的发生是由于毗邻房屋火灾蔓延所致。(石宛林编译) 读者来函请寄:[email protected]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