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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法华人徐女士和法国人伊芙于1991年结婚。婚后,做大夫的伊芙努力经营自家诊所的生意,徐女士则秉承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专心在家相夫教子。然而这段表面上令人艳羡的婚姻却在2006年出现了巨大的裂痕,两人决定离婚。 2007年4月26日,当地家庭事务法庭宣判: 1.宣判两人离婚,双方各有过错; 2.分配给女方75000欧的赡养费; 3.双方共同享有对年幼孩子的抚养监护权,孩子与其母亲居住; 4.父亲享有探视权; 5.父亲每个月向徐女士支付孩子的抚养教育费900欧元,即每个孩子每月300欧元。 这样的判决实在不能令徐女士满意,她认为自己是该婚姻关系中的弱者,理应得到更多的利益来保障她今后的生活,于是她找到了律师。律师在调查整理了相关档案后认为,徐女士完全有理由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他随后代理徐女士向法庭要求: 1.宣判离婚,丈夫为过错方; 2.伊芙先生支付补偿金100000欧元以及终身赡养费每月1000欧元; 3.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700条要求对方赔偿1500欧的上诉费用。 伊芙先生由律师代理表示: 1.宣判离婚,妻子为过错方; 2.驳回原判决中对补偿金的判决; 3.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700条要求对方赔偿2000欧的上诉费用。 法庭根据有关证据,认为在该离婚案中双方都有过错,因此维持对离婚中双方各有过错的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270条和271条,当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因为夫妻关系中断而导致补偿金;该补偿金是根据离婚当时婚姻中一方的生活需要和另一方的收入来确定的,并且考虑可预测的未来情况;在处理上,首先考虑婚姻维持的时间;双方的年纪和健康状况;他们的工作资质和职位;在婚姻期间,其中一方为了两人共同的生活,尤其是孩子的成长和教育,而做出的事业选择及由此带来的结果;其中一方为了协助另一方的事业发展而做出的努力和牺牲的时间;双方的共同财产,包括资产和收入等。 本案中,Y先生和徐太太共同生活了16年,并且生养了3个孩子,都尚未成年。 生于1959年的徐女士没有工作,并且除了Y先生给的生活费没有其他的经济来源。她曾经是一名会计,但是后来由于健康状况不佳并且需要抚养孩子而一直没能工作。她工作的时间很少,因此她未来的退休金也会十分有限。 生于1962年的伊芙先生是一名专科医生,拥有自己的诊所;2006年,他申报收入57200欧元,2007年,他申报的收入为59384欧元。他每个月的支出仅为生活必须。该婚姻关系一终止,使得徐女士的生活状况发生了巨变,因此法庭认为应该由Y先生支付补偿金100000欧元。 《民法典》第276条规定,只有在当事人的年龄或者健康状况使得其不可能自力更生的情况下,法官可以把赡养费规定为每月支付的终身赡养费。而时年48岁的徐女士常年身患疾病,已经不具备足够的能力养活自己。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 1.宣判两人离婚,双方各有过错; 2.伊芙先生支付补偿金100000欧元以及终身赡养费每月1000欧元; 3.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700条由伊芙先生赔偿徐女士1500欧元的上诉费用。 律师提醒: 《民法典》第276条规定,只有在当事人的年龄或者健康状况使得其不可能自力更生的情况下,法官可以把赡养费规定为每月支付的终身赡养费。(石宛林) GAST&ASSOCIES律师事务所 读者来函请寄:[email protected] 电话:0143270888 地址:9BoulevardSaintGermain,75005PA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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