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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经常听亲戚朋友说,她的丈夫和一个女人有不正常的关系。她的丈夫在家里对她态度恶劣,经常对她进行口头上的侮辱。李女士想以她丈夫和别人通奸为由提起离婚,但是她没有任何她丈夫和别人通奸的证据。她是否可以因丈夫的过错提出离婚? 回答:根据最高法院2003年9月30日的判例,即使妻子出示的证据不能构成对其丈夫通奸行为的认定,但是如果这些证据能证明丈夫对妻子进行口头侮辱或实施不尊重的行为,仍然可以被视为其丈夫过错行为的证据。李女士如果认为丈夫对她的侮辱态度已经不可以忍受,可以收集与此相关的证据以证明其丈夫的过错行为,从而提出离婚。 王女士的丈夫每天回家以后就闷不吭声,从来都不和王女士交流。王女士为此十分苦恼,找他谈了几次都没有结果。王女士想知道丈夫的这种行为可不可以构成过错离婚的原因? 回答:首先,对于过错离婚中过错的认定我们建议当事人最好征求律师的意见。总的来说,根据民法典第242条的有关规定,过错离婚中对过错的认定强调该过错的严重性。而且,这种严重的或反复的过错必须是夫妻共同生活中不能被容忍的(2005年1月11日最高法院第一庭)。在此案中,王先生与妻子交流上的问题似乎并不构成严重的、不可被容忍的过错,因此不能构成过错离婚的原因。 张先生的妻子从几年前开始酗酒,并且一直都不愿意接受治疗。张先生想知道妻子的这种酗酒行为是否构成对婚姻家庭责任履行的欠缺? 回答:最高法院2005年1月11日曾作过类似判决,在夫妻一方对另一方酗酒行为的指控成立的情况下,酗酒行为可以构成对婚姻家庭责任履行的欠缺,因此可以被视为过错离婚的原因。 任律师法律咨询·竟成律师事务所 CABINETD'AVOCATSREN 8avedeChoisy75013Paris 电话:0144242598 传真:0144243275 Email:[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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