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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侨民王先生在法国多年来一直从事长途卡车的货运工作,1988年6月19日,作为“国家职业司机联合会”的一员,王先生同时也开始享有了联合会为所有会员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此保险合同随着工作合同每隔5年自动更新。 1992年10月12日的夜晚,王先生赶运一批货物由蒙彼利埃返至巴黎,当货车行驶到高速公路巴黎A3一段的时候,一场意外事故发生了。王先生驾驶的货车为了规避另外一辆因故障紧急刹车的货车,而撞上了高速公路旁的水泥护墙,货车严重受损,王先生本人也因撞击而当场昏迷,不省人事。当他醒来时,发现自己已经躺在医院的急诊病房,之前的事情竟浑然不知,医生告诉他遭遇到了车祸,脑部遭受了严重的震荡,大脑神经可能会有一定的损伤,但幸运的是生命并无大碍,不过暂时一段时间内他将不能从事驾驶工作。王先生为此向保险公司领取了因临时无能力工作而发放的每日赔偿金,以此维持正常生计。在此期间,他也多次去医院做过理疗和心理咨询,试图从车祸的阴影中恢复,尽快重返工作。无奈的是,只要他再坐上货车,头部就会剧痛,心跳亦会加速变得异常紧张,根本再也无法安心驾驶了……。 1994年6月7日,王先生彻底结束了医院的治疗,原本期盼可以重新开始工作的他,却在一个多月后的7月18日收到了来自“国家职业司机联合会”送达的消息:他的驾驶执照因为身体和心理上的双重原因,被永久吊销了。这便意味着王先生再也不可以从事驾驶工作了,也意味着他的生活从此失去了固定的经济来源。 迫于此种原因王先生根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第22条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继续索取一定数额损害赔偿金的请求,但是保险公司对此却予以拒绝。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取消并终止时,对于意外变故、意外死亡、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的赔偿并不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受理范围之内。王先生的保险合同为期5年,随着工作合同的延续而自动更新,但是由于王先生自1992年10月12日起便终止了工作,因此保险合同也早于1993年12月31日宣告终止,其后的损害赔偿已不在投保范围之内。所以王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由人身健康原因而造成永久吊销驾照的损害赔偿金的申请是不能被接纳的。 王先生迫于无奈,只好找律师解决问题,律师代他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上,王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根据1989年12月31日判例所立之第7条法律,集体险赔偿金的立即或延迟发放与解除或未更新合同无因果关系。根据这条法律的精神,保险公司对于王先生的损害赔偿请求不能仅仅依据合同的期限做出界定,王先生所要求的赔偿金额可以看作是保险公司对其自1992年10月12日起至1993年12月31日合同截止日期之间,因临时无法工作而发放的损害赔偿金数额的增加和延迟发放。 法官在听取了律师的意见后,判王先生胜诉,保险公司必须向王先生赔偿因身体健康原因而被永久吊销驾照而导致的损害赔偿。根据《法国新民事诉讼法》第700条,保险公司必须承担诉讼的全部费用。 提醒: 1989年12月31日法律第7条,集体险赔偿金的立即或延迟发放与解除或未更新合同无因果关系。(石宛林) 读者来函请寄:[email protected] 电话:0143270888 地址:9BoulevardSaintGermain,75005PA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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