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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运作篇(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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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7 07:48: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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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的胡先生问:我是一家民事房产公司 (SCI) 的股东。最近,我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了逃脱他的一系列责任想提出辞职。他几天前向每一位股东寄送了一封挂号信,要求召开全体股东大会,讨论他辞职的事情。我收到他的信后感到很仓促。请问,法律对股东大会的召集期限有没有具体的规定?通知期限是从发出附回执的挂号信时间起算还是收信人收到信的时间起算?

  律师回答:法律对股东大会的召集时间有具体规定。根据197873日第78-704号法令第40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人至少要在股东大会召开日之前15天通过挂号信的形式通知各股东。

  该条款没有明确指出期限的起算时间是挂号信的发出日期还是收到日期。根据最高法院20051216日混合法庭(chambre mixte)的一个重要判例,19787378-704号法律被作了进一步定义:15天的通知期限的起算日期是根据挂号信的发出时间。参考数据:最高法院混合庭(chambre mixte)20051216日判例(上诉号码No 04-10.986

  如果法律规定的期限没有被遵守,那么这个召集行为将被取消,否则召开股东大会会可能招致法律纠纷。

  综上,您可以凭借挂号信上注明的发信日期计算距离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是否有十五天。如果不足十五天,该召集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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