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在2015年3月31日或之前与新雇佣的工人签订永久合同(CONTRATO INDEFINIDO);
b. 该合同至少是每周工作时间20小时或以上的,也就是说至少是我们通常说的半保;
c. 必须是在现有职工人数的基础上,新增加的工人;
d. 用人企业没有欠税及欠社保费;
e. 用人企业不能在雇佣新工人之前6个月内,集体解雇员工,或者被法院裁定无理由解雇员工;
f. 企业从雇佣新员工享受优惠政策起,必须保持3年内员工平均数及所雇佣员工中永久合同占有率是持平的或增加的。有一点是要注意的,并不是说不能解雇新雇佣的工人,而是说如果解雇他,必须雇佣另外工人来填补这个空缺。
g. 如果不能保持3年内工人数,企业须依照普通社保的百分比征收规定,补回应缴的社保差额。具体为如在一年减少员工,须补足被减免社保费用的100%,第二年补回被减免50%,第三年补回被减免的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