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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中华律师事务所:
6月18日也就是这周一,割了签工,
然后这几天会跟另外家公司签工作合同,但是是要先签试工两个月的合同,
我的居留是8月初要过期的,我想现在就把它续掉,
手头续居留的资料是全的,但是是周一割签工的那家公司的,
因为现在是6月,所以前三个月的签工即3,4,5月,都是有的,其他资料也有.
这样的话我可以去续居留吗?
听说等按手印的时候会要上个月的签工单的,
那我现在去邮局续,比如说7月末按手印,
那到时候我要带上6月份的签工单,
但是6月份我有两份签工单,一份之前的,一份试工的,
这样可以的吗?
这种换工作的情况,按手印的时候会不会让你拿新的工作合同或者其他跟新公司有关的资料?
但是那时候拿过去的时候是两个月的试工合同,
那到时候拿出来的居留会不会时间很短,没有2两年的.
或者我9月份或10月份再去续居留,
到时候的合同已经转正了,
是稍微长期的,
转出来也会长些??
请中华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在续居留这方面比较懂的人解答.
小女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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