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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谈] 烈显伦法官的“司法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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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8 04:22:29 | 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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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论香港法治的先进程度,笔者相信,这应该是举世公认的,毋庸置疑;最起码,香港多年来取得的成就摆在世人眼前,本身就是对香港法治最好的批注和证明。然而,当经历过自去年黑暴运动以来的种种社会乱象,当耳闻目睹诸多令人费解的法庭裁决、判词之后,再回过头来审视同样的问题,老实说,恐怕难免会让不少人对香港的法治开始产生怀疑。
恰巧,终审法院前常任法官烈显伦今日在报章撰文,以《是时候紧急改革了》为题,畅谈对香港司法制度的看法。笔者认为,其中一些观点、论述,确值得大家参考、反思。笔者也想在此与大家分享自己关注的几个重点。
法官“自我赋权”
首先,烈显伦在文中谈及有法官“自我赋权”的问题。他认为最令人惊诧的例子,是两名高等法院法官去年11月判决的《禁蒙面法》案,“他们全面宣称《紧急情况规例条例》抵触了1997年6月后在香港确立的‘宪制秩序’”。在烈显伦看来,上述法院对“一国两制”政策的理解,“迟钝得令人瞠目结舌”;在效果上,这些法官通过决定香港的宪制秩序应该如何,“把自己抬高到了全国人大的位置,由此自我赋权击倒一项至关重要的主要立法”。
创造导致街头混乱的社会环境
再者,烈显伦认为,法院“帮助创造”了导致街头混乱的社会环境。他指出,“法院持续地让公共利益屈从于个人权利的主张”,这给了那些走上街头的暴力抗议人士一种“个人主权”的感觉,“保护大多数人的法律被破坏,却没有惩罚”,因为这些人认为自己的个人诉求是至高无上的。笔者不禁在想,对于这一点,每每回想起过去一年的黑暴场面,大多数市民应是感触最深的。
法院允许律师颠倒《基本法》
还有,烈显伦指出,“北京并没有偏离为香港设定的路线,‘一国两制’政策从未改变”,而在香港回归以来的20多年里,(香港的)法院被赋予权力维护本地立法和普通法下的权利和责任,“北京并没有任何干预的暗示——尽管在许多情况下,国有企业被卷入其中”。然而,“香港大律师公会一再公开声明说北京‘干预’香港事务,这其中包含了一个不言而喻的立场:‘高度自治’意味着中央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没有主权性的监督权。”烈显伦同时认为,“最糟糕的是,法院允许律师颠倒《基本法》:它不是香港稳定繁荣的保障,而是被用来凿毁法律和秩序的华厦。”
除此之外,烈显伦文章点出的问题还包括,法院允许律师玩“法证游戏”,利用《基本法》中的条款作为“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打击政府机构和其他机构”;大律师公会“肆意砌词迷惑迷乱法院”等等…
或者,许多小市民也和笔者一样,对于烈显伦从法律角度作出的阐述和论证,未必易懂易明;但至少在过去一年,许多活生生的实际例子是大家有眼所见的吧!例如早前有人为避罪责远走英美寻求“庇护”,近期又有12名涉嫌干犯不同程度罪行的人士乘“大飞”着草潜逃往台湾,还有在“火烧活人”案现场叫嚣、起哄、以粗言秽语辱骂事主的夫妇却获无罪释放…笔者不谙法律,也无意妄加评论,但终归要提出质疑:为何一些明明涉嫌严重罪行者,能获准保释?又或者保释期间不必交出旅行证件?为何有的被告并无悔意,却能获法官轻判?甚或在判词中还有赞扬被告的情况?如此这般,又如何令人对香港法治有敬畏之心?
或许诚如烈显伦法官所言,香港的司法机构,真的已经到了亟需改革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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