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街友好,我有个问题想请教懂法律的街友朋友们:我们以前租的是中国人的房子,后来房子被卖给了老外,房东老外将这个房子委托给agence管理,现在我们搬家了,之前给agence写过解约信,信上明确说我们6月30日搬家,交钥匙,但是agence刚好6月30日和7月1日没有上班,后来那个负责的又说他2日有其他地方的état des lieux de la sortie要做什么的,就把这个état des lieux约在4日早上,现在居然寄过来叫我交这几天的钱。关键是房子已经解约,而且房子是很老房子,里面存在很多问题我都没和他们计较,房子合同上延用以前合同,写60平方,实际50不到,我可以要求他们按比例退还房租吗?现在是他们手上有以前我们的房子押金1000欧,我应该如何应对呢?能否运用法律保障我们的权益?其实发票也只有132多,但是感觉他们欺负人,只知道收房租,房子问题从不解决,把我们中国人当傻子,所以想咨询懂法律的朋友,不能吃哑巴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