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街网 法国
论坛
luntan
查看: 4242|回复: 0

[杂谈] 欧盟新法律:关于环保包装箱(包装物料)的规定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5-11-4 11:59:4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街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华人街。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快速注册

×
根据欧盟新法律,货物的外包装箱(包装物料)必须是环保包装材料。请大家及时通知国内发货人,一定要使用欧盟可接受的包装箱,而且外包装箱上必须印有或贴上确认使用环保材料的描述,注明:“可再循环使用”。用英文“Reusable packaging”,或罗文(如果只在罗马尼亚销售的话)“Ambalaj reutilizabil

在2015年10月30日的国家通告中,正式颁布了根据欧盟法律生成的关于环保包装物料的罗马尼亚国内法律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中详细规定了合法的包装物料种类、合法包装物料回收方面的监督检查办法。实施细则中包括了所有类型的可以在市场上使用的包装物料。

除了装铅的透明玻璃瓶外,所有商业公司都必须在市场上使用合格的包装物料。包装物料中的重金属,包括铅、镉、汞、铬(钝化使用的六价铬)含量或构成不得超过欧盟要求的标准(即:每单位重量,百万分之颗粒低于100)。

作为提供包装物料的中国包装物料生产商,包括箱、包、袋、捆、托盘、散装或其它不同包装方式,都必须根据欧盟规定,在所有包装物料上进行合适的标记、标志,以方便环保部门进行回收及再利用。具体文字描述方式依法律进行。同时,包装物料的供货人或批发商也必须检查并确保所有包装物料上有合适的标记、标志。万一没有标记,牢固的标牌也可以接受,文字注明:“可再循环使用”。  

包装物料的使用及标记方式如果不合乎法律,相应的处罚规定:罚款4000至8000列伊。

适用范围包括:

1.     没有根据欧盟要求的标准做“可再循环使用”标记;

2.     实际包装物料实际并未达到法律要求的标准而重金属超标;

3.     未依法分类处理并分类存放(随意抛弃)包装物料,为合理循环再利用包装物料造成不便;

4.     未依法安排包装物流的回收工作等。

供稿人:

S.C. Great Atlantic Impex S.R.L.

Ec. Silvia
Ramascanu

翻译:王正平


来自: 华人街iPhone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本版发帖
扫描微信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