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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友互助] 捷克共和国——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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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9 15: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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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社会福利,国家可以首先向受抚养儿童支付生活费以满足孩子和家庭其他基本需要,在面对靠家庭自己的力量和财力无法解决的问题,国家向其提供社会福利。国家社会福利体系是根据宪法第117/1995号国家社会福利法及其修正案(以下简称国家社会福利法)。用于国家社会福利的一切费用由国家支付;得到国家社会福利多少和申请人收入高低有关。根据申请人居住地址,申请人可填写申请表格并在上面签字,把申请表格交到当地捷克劳工管理局分局。(表格可在捷克劳工管理局当地分局拿到或者可以在网页http://forms.mpsv.cz/sspfmrms/下载)。

国家社会福利金包括:
        ——最低生活费
        ——儿童津贴
        ——住房津贴
        ——分娩津贴
        ——父母奖励津贴
        ——丧葬费
        ——贫困救济
        ——紧急救济津贴
        ——护理津贴。
适用人群
        国家社会扶持福利只针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
        a)根据宪法第133/2000号居民和出生号登记法,在捷克申报永久居住地址的捷克公民,或者;
        b)根据宪法第325/1999和宪法第283/199l号,宪法第326/1999号捷克共和国外国人居留法,在捷克共和国有永久居留的外国人。
其他外国人
        a)根据指定法律条款申报了捷克居留的外国人,在内务部居住中心申请国际保护的申请者除外。但是必须是自居留申报之日起超过365天的外国人。
        b)在捷克出生、年满一周岁并根据指定法律条款申报在捷克居留的外国人,在内务部居住中心申请国际保护的申请者除外。c)寄养在捷克养父母家里或孤儿院的未成年外国人。
        d)拥有永久居留法律地位、长期居住在欧盟其他成员国,根据指定法律条款授予捷克长期居留的外国人。
        e)根据外国人居留法被授予捷克长期居留的、上述d条中外国人家属。
        f)根据指定法律条款以科学研究为目的被授予捷克长期居留的外国人。
        g)受保护外国人(庇护法)。
        h)根据外国人居留法,以从事高端科技、艺术就业为目的被授予捷克长期居留的外国人。
社会福利认可的收入及其它重要概念
        享受儿童福利、住房福利和分娩福利取决于收入多少(收入适用范围绝对由国家社会福利法规定)家庭月平均收入。家庭月平均收入是申请人及其一起被评估者每个月平均收入的总和。按照国家社会福利法来评估申请人,家庭通常被认为是申请人及其加入一起被评估。如果没有家庭成员,家庭将被认为是申请人自己。一起被评估者是指和申请人永久生活在一起并共同支付家庭开支的人,他们通常是受抚养子女
        ——受抚养子女和这些孩子的父母,包括相应机构裁定的、代替其父母照顾这些孩子的养父母、丈夫、父母的合作伙伴或指定人员、夫妻一方去世后鳏夫或寡妇或者指定人员及父母一方的男伴侣(女伴侣)或者指定人员
        ——夫妻、合作伙伴或男女伴侣
        ——受抚养子女、他们的父母,如果孩子是孤儿,孩子的祖父母。
享受国家社会福利——金额的规定
        在捷克社会保障体系中,最低生活标准和宪法第110/2006号生活和生存最低标准法及其修正案(以下简称为“生活和存在最低标准法”)规定的最低生存标准,作为社会保护(例如,生活津贴数额的确定),无论是国家社会福利还是评估贫困状态,都在使用此标准。要享有国家社会福利或有关数额,必须达到最低生活费。最低生活费是指最低生活水平法规定的金额。如果人均收入确实在最低生活水平规定的金额内,那么将考虑该申请人。
        最低生活费是社会公认的、在捷克保证食物和其他的基本个人需求所需的最低收入线。个人、家庭第一成员、家庭第二和其他成年人(不是受抚养孩子)及受抚养的孩子(三个年龄段)的最低生活费都有区别。最低生活费是家庭所有成员最低生活金总和。最低生存标准是指保证生存必需食物和个人基本需要的最低财政收入水平。最低生存标准不可以用在受抚养的孩子、领取老年养老金者、三级伤残人及年龄在68岁以上者。
鉴于捷克有专项福利确保住房的保障,即国家社会福利提供的住房补贴和贫困救济金提供的房补(劳工和社会事务部打算在2013年合并这两项福利),所以生活最低费或生存最低标准不包括必须的住房费用。
        个人最低生活费2012年为每月3410捷克克朗(此处的个人指申请人和其家庭成员)。如果是和他人一起在审核国家社会福利时被共同评估的人,那么他的最低生活费将按照规定顺序排列:首先评估非受抚养孩子,其次是按年龄从大到小顺序排列的受抚养孩子。之后根据所有这些人的最低生活费计算出全部人的最低生活费总和。
2012年作为第一位被评估者的最低生活费是每月3140捷克克朗,作为第二位或再往后被评估者的最低生活费排列是每月
        a)15岁以上、非受抚养孩子为2830捷克克朗,
        b)15岁至26岁之间受抚养孩子为2450捷克克朗,
        c)6岁至15岁之间受抚养孩子为2140捷克克朗,
        d)6岁以下受抚养孩子为1740捷克克朗。

        2012年最低生存标准是每月2200捷克克朗。
        儿童津贴是政府向需要抚养孩子家庭提供的主要的、长期补贴。如果家庭收入不超过家庭最低生活费总和系数的2.40,那么受抚养孩子就有权享受儿童津贴。儿童津贴数量为6岁以内,每月500捷克克朗;6岁至15岁,每月610捷克克朗;15岁至26岁,每月700捷克克朗。如果没有另行规定的话,成年孩子的津贴支付给这个孩子本人。未未成年儿童的儿童津贴支付给直接抚养孩子的抚养人。
住房津贴是提供给在此地申报了永久居住的房主或租户的补贴。
        如果他的住房费用依据国家社会福利法规定,超过其家庭收入总和系数的0.30(布拉格为系数的0.35),或者家庭收入总和及其系数低于国家社会福利法规定的规范住房成本金额的话,就可以申请住房津贴。如果几个人都符合享受住房津贴的条件,那么只有一个人可以申请。这个人必须以他们之间的协议为基础,向有关部门申请。如果他们之间无法达成协议的话,由州劳工管理局决定津贴发给谁。住房津贴额是每月规范住房费用和家庭收入乘以上述系数之间的差额。如果住房费用低于规范住房费用,住房津贴额就是住房费用和家庭收入乘以上述相应系数之间的差额。
分娩津贴是和生第一胎孩子相关的一次性国家社会补贴。
        津贴额与家庭收入一样。产妇家庭收入不超过家庭最低生活费总和乘以系数2.40,健康产下第一胎婴儿的产妇或健康产下第一胎婴儿同时,又产下了其他健康婴儿的产妇,或者此次生产前,因收养孩子无权享受分娩津贴的产妇,都有权享受分娩津贴。如果产妇产下婴儿后死亡,截止分娩之日又符合上述条件,而且分娩津贴并没有支付给她或者其他人的话,同等条件下孩子的父亲也可以享受分娩津贴。分娩津贴一般在产妇分娩之日已经形成。其数额是头胎一个的13000克朗,头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19500克朗。
父母奖励津贴是国家社会福利提供的长期补贴。
        凡是一个月内整天在家亲自、细心照顾家庭最小孩子的父亲(母亲),都有权享受(无论收入多少)。父亲(母亲)在国家社会福利法规定的条件下,有权挑选父母奖励津贴各档次金额,但是最长为4年。父亲(母亲)选择津贴发放期限的同时,也在选择相应的每月津贴金额。而且父母奖励津贝占最多只能达到22万捷克克朗(父母奖励津贴在支取期间可以更改,这样在规定数额内将影响津贴支付期)。
        享受父母奖励津贴的条件是整天照顾孩子;但是也存在特例,例如:孩子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去幼儿园或理疗康复机构。父母在领取津贴期间的收入不受监督。这样父亲(母亲)就可以在此期间通过就业改善家庭的社会环境,但是必须安排其他成年人照顾孩子。
丧葬费是国家一次性补贴。
        丧葬费只有丈夫或妻子,受抚养孩子或孩子死时,死亡孩子的父母,才有权享受丧葬费。丧葬费金额为5000捷克克朗。
寄养福利是捷克对寄养家庭的财政补贴(孩子生活必需品补贴、养父母奖励津贴、孩子津贴、购买机动车补贴),以奖励养父母照顾孩子所需。这些孩子的亲生父母要么没能力、要么不愿意照顾他们,所以将他们寄养。
        这些福利也适用法院判决的照顾孩子的监护人及判决过程中照顾孩子的监护人。养父母以及寄养的孩子还可以享受其他的国家社会福利,比如:父母奖励津贴、孩子津贴等等。有关国家社会福利提供的详细信息可以在劳工管理总局及其它各州分局获得,也可以在下列网站获得:
        http://porltal.mpsv.cz/local,
        http://portal.mpsv.cz.或 www.uradprace.cz
贫困救济
        贫困救济法旨在确保基本生活条件。为此此法还侧重于客观地评估社会环境对人的不利影响和只针对明显自己不足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人群提供现金补助或物资援助。物质贫困是一个人或家庭没有足够的收入,其整体的社会和财产状况不允许他满足基本的、社会接受水平的生活需求。同时此人还因为客观原因无法通过劳动、买卖或使用物业、行使权力和索赔等方法提高自己的收入,即自己解决自己的沉重生活现状。
        贫困救济法在评估贫困形势时,要求评估这个人整体的社会和资产状况;为此这个人要提交填写好的“整体的社会和财务状况声明”表格。贫困救济机构要认真研究这些资料,即使是在救济金领取过程当中。为此宪法规定,一个人所在的持续贫困形势下的家庭份额理解为整体的社会现状。在评估整体社会现状时,使用他人财产,通常是亲戚允许使用的,而非自己的财产,也会被考虑进去的。
        贫困救济的津贴是:生活补助金、住房津贴、房补和紧急救济金。各州劳工管理分局和首都布拉格市劳工管理局决定贫困救济金的发放并支付。
        生活困难的人有权享受生活补助金。生活困难的人,就是他的收入和共同被评估者的收入达不到生活标准。如果多人符合申请生活补助金的条件的话,只允许一人申请。要么他们通过协议确定一人,要么由相应的州劳工管理分局指定一人,如果这些人无法达成协议的话。
        每个人的生活补助金数额都不同。这取决于对他们愿望和可能性的评估,并依赖于最低生活水品及最低生存标准。一家人生活补助金的确定是将每一个家庭成员的个人生活补助金加在一起。这样每个月生活补助金的数额一般就是一个人的生活费和收入之间的差额或者是共同被评估者生活费和收入之间的差额。
住房补贴帮助解决收入不足无法支付住房费用的问题。一般是个人或家庭收入包括国家社会福利提供的住房津贴仍不足以支付费用。房主或使用房子的房客,如果支付完合理的住房费用后,其收入低于人均生活数额,或者共同被评估者的收入低于其共同生活数额,有权享受住房补贴;此法条例中的房客根据特别法律条款也是租用可用于永久居住的住房设施的人。
        住房补贴数额一般是每月住房合理费用和本月住房实际费用的差额。住房补贴按月支付,不管上个月实际住房费用是多少。由于支付生活补助金而增加的个人收入部分超出了他个人的生活费用,或者由于支付生活补助金而增加的个人和共同被评估者的收入部分,超出了共同被评估者的生活费用。
        住房补贴10年内最长不得超过84个月,70岁以上老人除外。
紧急救济金是提供给陷入困境、需要马上解决的人。紧急就济法规定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州劳工管理分局可以提供紧急救济金:
        1.个人不符合贫困条件,但是鉴于其收入、整体社会和财政状况,如果不提供救济的话,会严重危害到他的健康;紧急救济可以提供一定的数额以补充个人收入使其达到最低生存标准(如果是受抚养孩子,将达到最低生活水平)。
        2.个人符合贫困条件,
        ——严重事件降临到他身上,他的整体社会和财政状况不允许他通过自己的力量渡过这不利的形势(水灾、风暴和较高级别的狂风、地震、火灾或其他破坏性事件、环境或工业灾难);鉴于个人收入和财政状况,紧急救济金可达到个人最低生活水平的15倍
        ——鉴于收入和整体社会和财政状况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必须的、一次性开支,特别是和管理费相关的费用,如证件丢失,办理出生证副本或就业所需文件,钱财丢失时购买车票,必要时住宿费,或与购买或维修长期使用的、必须的基本物品相关联的费用,或与教育或受抚养孩子兴趣爱好活动相关的合理费用以及与社会法律保护儿童相关的必要活动;紧急救济可以是一次性支出数额,也可以是上述成本,但是一年内最高只能是个人最低生活水平的10倍。
——在特定的时间内,由于对卫生设施的不满和资金的不足,不能成功地应对自己的处境,存在被社会排斥的风险,特别是如果
        a)被治安拘留释放,拘留或监禁释放,或
        b)结束戒瘾治疗从医疗机构放出,从**院或戒瘾机构放回来,或
        c)从管教所释放或成年后或19岁从寄养机构出来,或
        d)鉴于是无家可归者,所以没有令人满意的切身需要,或
        e)自身权利和利益受到他人刑事犯罪威胁的人。
        紧急救济在这些情况下,是一次性的,鉴于急需,所以只有1000捷克克朗;确定紧急救济全额时要考虑到,接受者是刚刚从劳教所释放出来的,所以需要适当的储蓄和资金;根据规定,提供的福利总额一年内不允许超过个人最低生活水平的四倍。把表格填好并签字后把表格递交到相应的州劳工管理分局。表格可在州劳工管理分局可以拿到或者可以在网址中找到:http://portal.mpsv.cz/
社会服务
        社会服务由宪法第108/2006号社会服务法及其修正案规范。此法创造了在不利的社会形势下,通过社会服务和照顾津贴向人们提供援助和支持。借助社会服务提供援助和支持的范围和形式必须保留人的尊严,从他们的个人需要出发,积极引导,支持他们自主权的发展,支持他们从事不会给社会带来形势长期的、持久的或进一步恶化的活动,加强他们的社会融入。
        社会服务活动由劳工和社会事务部、州政府、有扩展权的市政府、州社会保障管理局,州劳工管理分局、市区政府负责。
        社会服务(社会服务法第57、59—63和第69条引述):提供给符合此法规定的捷克合法居住的人士(庇护所、联络中心、危机救援、干预中心、低门槛日护理中心、低门槛儿童和青少年机构、夜间收容所等)社会服务。
护理津贴提供给依赖于他人帮助的人士。国家通过此项福利有助于保证社会服务或根据此法在处理个人生活需求时,保证其他形式的救援。津贴费用由国家财政支出。上述年满一周岁人员都有权享受护理津贴。这些人因为长期的、糟糕的健康状况需要其他人在规定的依赖级别范围内,帮助他处理基本的生活需求,如果亲属或社会护理助理或登记注册的社会服务提供商或孤儿院、再或者临终关怀型特殊医疗机构住院部向他提供这类服务的话;即使住院期间有人向他提供医疗护理,他仍有权享受护理津贴。
        护理津贴由州劳工管理分局决定。在填写由劳工和社会事务部规定的表格后,以书面申请形式将表格递交到州劳工管理分局。由此开始审理程序;如果个人不能独立办理又没有代理人的话,由政府职员办理。在评估依赖等级时,要评估处理这些生活基本需求的能力,包括活动、交流、饮食、穿衣和穿鞋、身体卫生、生理需求、医疗保健、个人活动和家务劳动。
        18岁以内,一级依赖者(轻度依赖)的津贴金额是每月3000捷克克朗,二级依赖者(中等重度依赖)是每月6000捷克克朗,三级依赖者(重度依赖)为每月9000捷克克朗,四级依赖者(完全依赖)是每月12000捷克克朗。18岁以上一级依赖者(轻度依赖)津贴金额为每月800捷克克朗,二级依赖者(中等重度依赖)为每月4000捷克克朗,三级依赖者(重度依赖)为每月8000捷克克朗,四级依赖者(完全依赖)为每月12000捷克克朗。上述津贴金额在法律规定情况下,每月津贴可提高2000捷克克朗。
        社会服务信息及申请条件可在网址:http://wwwr.mpsv.cz/cs/9 中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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