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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友互动] 新《民事法》: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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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0 11:24: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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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法》——关于民事法的2013年第五号法律将由 2014年3月15日开始生效 。除了有若干修订与更改外,新法律较大规模地调整了公司的责任规章。
       这些变更会影响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第三方(如:对债权人、股东)及对公司的责任问题。我们在此期专栏中,基础性的介绍因《民事法》修改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领域下引起的新变化。

       1.对第三方的责任
       根据有效的《公司法》,公司高管人员对由于其高管身份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直接责任。
       此类行为的责任由公司承担,而只在特殊情况存在时,尤其是在企业破产情况下,与不当经营的有关事例, 才可坚定公司高管的责任。但根据新《民事法》,如公司高管人员以此身份造成损失,公司高管与公司负共同连带责任。因此:
       (a)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其职务范围内,给第三方(如:债权人,股东)造成损害的直接责任可被鉴定;此外
       (b)该第三方可以直接对公司高管人员履行赔偿诉讼。

       2.对公司的责任
       新《民事法》重新规范了公司与高管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亦即为设定采用违约损害责任的规定。其后果是双重的:
       (a)对于任何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责任,新规章严格到责任制,因此免责范围有限。
       该高管人员如能证明违约行为的原因是在1.属于其控制范围之外,2.签约时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以及:3.其没有义务预防此因素及排除损失等前提下发生的,方可免责。
       (b)但另一方面,损失赔偿的额度是有限的。公司高管人员有义务赔偿与合约相关的所有损失,但是,除此以外该事件相关其他损害的责任,只有在证明该损害在合同签约时是可以预测的情况下方需高管人员承担。
       新《民事法》于2014年3月15日生效。已建立的公司必须在从此时开始在第一次更改公司章程的同时,须符合新《民事法》有关规则地针对公司文件全向型操作更改。此更改章程的手续必须在2015年3月15日(对于普通合伙公司/ Kkt.及有限责任和伙公司/ Bt.),或2016年3月15日(对于有限责任公司/ Kft.、和股份有限公司/ Rt.)以前完成。

       警示:
       以上内容并不构成法律建议,及不可代替某具体案例所需的法律咨询。欲了解跟多信息,请与作者联系。


       联系人:陈琛电话:+36-1-302-3330 / 310
       电邮:[email][email protected][/email]


来源:新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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