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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友互动] 匈牙利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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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5 16:44: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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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匈牙利生活 于 2015-8-11 12:29 编辑 ]\n\n(接上期)

申报永久性任命
    只有通过税务机关专用申报单(‘VAMO)申报授权委托,受权人才有权利在税务机关永久性**表纳税人。税务机关就注册永久**表将给申报方签发注册通知书。尚未得到注册,只能以临时受权人身份**表纳税人。
    为履行电子申报义务而提交的注册表, (’180号表格)该表中所申报的授权委托将被视为永久性授权委托的申报。
申报财务**表
    财务**表从接受或终止未落户于境内公司有关**表的委托之日起计算的15天之内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接受或终止的事实、外籍公司的信息以及外籍公司税务有关开设的国内银行账户的账号。税务机关根据通过’T201号报表申报的数据对外籍公司及其财务**表予以注册并且给外籍公司生成税号。财务**表有关的变更也通过编号为’T201的报表申报。
    具有法人资格的,注册资本达5千万福林的,或具有同等金额的银行信用证的且在税务机关没有欠税记录的企业实体可担任财务**表。财务**表在向税务机关申报接受委托时证明具备条件。
委托税务顾问、税务师和欧盟律师
    授权委托未在匈牙利获得税务顾问、税务师或欧盟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时须注意:只有在匈牙利认可其****且被注册后才能行使**表权利。

****、购物凭证
开具基本的规定
(2014年2月)

    “关于流通税的 2007 年 127 号法律”(以下称:流通税法),以及根据该法颁发的法令包含了有关****开具的规定。[1]

1. 给付****的义务
    根据流通税法关于给付****的基本规定,对于在国内发生的商品流通和服务流转,流通税纳税主体必须给商品获得者和服务接收者开具****[2](非其本人的其他个人、组织)。因此,流通税法规定的给付****义务与进行的交易(而非商品获得者、服务接受者的支付义务)相关。流通税法规定的给付****义务不适用于根据流通税法规定,不被视为纳税主体进行商品**卖和服务提供的情况,此时不须开具****,例如流通税法第 7 条所列举的与公共活动、赔偿金支付义务、销**的非现金支付手段/货币替**手段(如礼券)、法庭诉讼费用(等)相关的情况。在流通税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给付****义务同时适用于处于流通税法范围内的免费的商品流通和服务流转;此时,当商品获得者和服务接受者是不同于纳税主体的个人、组织时,纳税主体应该履行给付****义务。
    注意,预付金接收/签收时产生缴税义务,给付****义务在商品流通和服务流转的同时,适用于同样被视作价值转换的给付的预付金。[3]关于预付金支付的给付****义务对于(非法人)非纳税主体支付的预付金来说是不常见的。当预付金总额(含税)少于 90万福林,且商品购买者、服务接受者不索要预付金****时,不必对(非法人)非纳税主体支付的预付金开具****。预付金给付****义务不适用于免税的共同体内商品流通中提前给付的预付金。[4]已付预付款****中应包含该预付款所涉及的商品流通、服务流转的数据。[5] 除纳税主体在国内发生的商品流通和服务流转之外,给付****业务同样适用于其在本国之外发生的商品流通和服务流转:
    • 在欧共体(以下称:共同体)其他成员国发生的商品流通、服务流转,当履行纳税义务的是商品购买者和服务接受者,并且纳税主体与该交易有着最直接关系的经营场所(缺失的情况下为常住地、惯常居留地)在国内。
    • 在共同体区域以外发生的商品流通、服务流转,当纳税主体与该交易有着最直接关系的经营场所(缺失的情况下为常住地、惯常居留地)在国内。
    [6]****开具义务包括给****接受者(商品获得者、服务接受者)开具、交付、送达****。

1.1.什么情况下应该履行流通税法所规定的给付****义务?
    当商品流通和服务流转的发生地点在流通税法规定的国内时,对于给付****的义务(此处不包括保管义务)应该适用流通税法的规定。[7] 在下列情况下,尽管交易在国内发生,但对于给付****的义务应该适用的规定不是流通税法:
    • 进行交易的纳税主体的经济活动注册地,及完成该交易的最直接的常驻地点(缺失的情况下为常住地、习惯的居留地)在共同体的其他成员国,
    • 进行交易的纳税主体在国内没有经济活动地点,或者产品的经销/服务提**的实现不涉及到其国内的永久经营场所(根据流通税法第 137/A 条规定)
并且
    • 交易完成后,商品获得者和服务接受者承担缴税义务,以及
    • 开具****的不是商品获得者,或服务接受者。
    在上述情况中,有关****的义务应该按照销售商品的,或提**服务的纳税主体经济活动的总部、与交易有着最直接关系的经营地点(缺失的情况下则为住地、惯常居留地)所在的成员国的规定履行。[8]在以下情况中,尽管交易的发生地在本国外,也需要履行流通税法有关****的规定:
    • 如果(流通税法所述的)交易地点在共同体以外,但进行交易的纳税主体的经济活动注册地,或与交易有着最直接关系的经营地点(缺失的情况下则为住地、惯常居留地)在国内。[9]
    • 如果(流通税法所述的)交易地点在共同体其他成员国,履行纳税义务的是商品购买者,或服务接受者(给付****义务不与缴税义务捆绑),并且纳税主体的注册地,或与该交易有着最直接关系的经营场所(缺失的情况下为常住地、惯常居留地)在国内。[10]

1.2.什么情况下纳税主体免去给付****义务?
    公益性的,或因特殊原因免税的商品流通、服务流转活动的纳税主体可以免去给付****义务,[11]如果能够给相关交易开具符合会计法[12]规定的凭证。[13] 如果纳税主体在此种交易中开具的会计凭证上标注“****”这一名称,那么该凭证也不必严格符合流通税法,以及根据该法制定的规定,只须符合会计法的相关规定。(注意到由于公益或特殊性质而免税的业务免除开具会计凭证,不意味着业务完成方没有开具收据的义务[14]。)
    当含有流通税的交易金额不足 90 万福林,商品购买者、服务接受者非纳税主体人(这里不包括不是纳税主体的法人),并且 - 到交易完成日止 - 用现金、现金替**支付手段[14]、货币替**手段[15]支付交易,同时不要求开具****时,纳税主体免除给付****义务。[16](如果纳税主体在此基础上免除给付****义务,则负有给付售货凭证的义务。[18]
    在非纳税主体人(这里不包括不是纳税主体的法人)支付不足 90 万福林的预付金的情况下,如果支付方不要求开具****。如果纳税主体因此免除的给付****的义务不导致则给付售货凭证的义务产生。当预付金不产生开具****或收据义务时,并不意味着预付金的支付及接收/签收不需要凭证。当预付金的现金(及现金替**支付手段,及货币替**手段)支付发生时,应该记录资金的流转,可以以诸如由接收预付金的一方开具会计凭证的方式来实现。其它途径发生的预付金支付中,资金的流转比如由银行凭证记录。 (待续)


来源:匈牙利联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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