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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匈牙利生活 于 2015-8-12 13:03 编辑 ]\n\n中国公民境外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应自行申报纳税:
(一)境外所得来源于两处以上的;
(二)取得境外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的(包括扣缴义务人、代征 人未按规定扣缴或征缴税款的)。
第十条 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凡有 外派人员的,应在每一公历年度(以下简称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 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内容主要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或护照 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合同期限、境 内外收入状况、境内住所及缴纳税收情况等。
第十—条 依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应在年度 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所得来源国 与中国的纳税年度不一致,年度终了后30日内申报纳税有困难的、可报经 中国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30日 内申报纳税。纳税人如在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期间结束境外工作任务回国 ,应当在回国后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纳税人兼有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应按税法规定 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所扣(征)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 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征)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 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能提供境外税务 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的,准予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从应纳税 额中抵扣。
第十五条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本办法规定申报缴纳、扣缴个人 所得税以及未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报送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征管法 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 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境外所得为美元、日元和港币的,按照填开 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上述三种货币的 基准汇价,折合****民币计算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的境外所得为上述三种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的,应根据填 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 提供的同日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主要外币的汇价进行套算,按套算后的汇 价作为折合汇率计算缴纳税款。套算公式为:
某种货币对人民币汇价=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纽约外汇市场美 元对该种货币的汇价
第十七条 在年度终了后自行申报纳税的,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 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 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日元和港币三 种货币的基准汇价,折合****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所得为三种货币 以外的其他货币的,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 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同日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主要外币的汇价进行套 算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派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无派出单位的,是指纳税人离境前户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户籍所在地 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是指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 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1998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有抵 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更多详细情况可以咨询米乐律师事务所
(米乐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详见第26版)
米乐律师 +36 205 448 019 (匈);
+36 1215 2051(固话,匈);
助理penny +36 70-6371-888(中);
邮箱: [email]
[email protected]
[/email];
地址:1097 Budapest, Vágóhíd u. 23-29. D.lph. Fsz.38.
来源:匈牙利联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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