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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友互动] 匈牙利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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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3 10:52:29 | 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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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匈牙利生活 于 2015-8-12 13:06 编辑 ]\n\n858期, 接上期)

   “海关税费”应当理解为1992年10月12日以第2913/92 号欧洲共同体理事会规则制定的《欧洲共同体关税法典》第4条 第9款规定的关税义务与本国制定的《关于执行欧洲共同体关税 法典的法案》(2003年第1邡号法案)第1条第3款第12项规定 的非欧洲共同体税收和费用。
  
  使用无足额资金保证的银行卡罪
  第312条A (废止)
  非法使用支票罪
  第313条(废止)
  伪造汇票罪
  第313条A (废止)

  伪造非现金支付工具罪
   第313条B
  1.任何人以使用为目的,无根据地制作非现金支付工具或 者制作伪造的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构成轻罪,处2年以下监禁、 公益劳动或者罚金D
  任何人针对企业为了支付其商品或者服务而发行的磁卡, 实施前款规定的伪造非现金支付工具行为的,应当根据第1款的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人实施伪造非现金支付工具犯罪的预备行为的,构 成轻罪,处罚金。
  
  非现金支付工具诈骗罪
  第313条C
  任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非现金支付工具诈骗罪:
  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使用假冒或者伪造的非现金支付工 具的;
  无正当的授权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
  接受变造或者伪造的非现金支付工具或者无正当授权而 使用的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支付,因此造成损失的。
  如果实施非现金支付工具诈骗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数额较 小,或者虽然损失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小标准但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构成轻罪,处2年以下监禁、公益劳动或者罚金:
  作为犯罪共谋的一部分的;
  以商业化经营的方式实施的。
  如果非现金支付工具诈骗犯罪行为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构成重罪,处3年以下监禁:
  造成的损失数额较大的;
  造成的损失数额较小,但以第2款a项或者b项规定方式 实施的。
  如果非现金支付工具诈骗犯罪行为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处5年以下监禁:
  造成的损失数额巨大的;
  造成的损失数额较大的,但以第2款a项或者b项规定方 式实施的。
  如果非现金支付工具诈骗犯罪行为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处2至8年监禁:
  造成的损失数额特别巨大的;
  造成的损失数额巨大的,但以第2款a项或者b项规定方 式实施的。
  如果非现金支付工具诈骗犯罪行为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处5至10年监禁:
  造成的损失数额极其巨大的;
  造成的损失数额特别巨大的,但以第2款a项或者b项规 定方式实施的。
  7-任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如果没有同时构成其他犯罪 的,构成轻罪,处1年以下监禁、公益劳动或者罚金:
  未经他人同意非法获取不属于自己的或者不单独属于自 己的非现金支付工具的;
  提供、获取、出口、进口变造或者伪造的非现金支付工 具或者以a项规定的方式获取的非现金支付工具。
  8.任何人针对企业为了支付其商品或者服务而发行的磁卡, 实施非现金支付工具诈骗行为的,应当根据第2款至第7款的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
  
  帮助实施伪造非现金支付工具行为罪
  第313条D
  任何人生产、获取、持有、提供、买卖用于伪造非现金支付 工具的原料、方法、设备或者计算机程序的,构成轻罪,处1年 以下监禁、公益劳动或者罚金。
  解释性条款
  第313条E
  第313条B至第313条D中规定的“非现金支付工具”,是 指包含有防止复制、伪造、无搜权使用的安全措施的旅行支票、 汇票或者其他专门的立法中规定的非现金支付工具。对在其他国 家发行的非现金支付工具,应当给予与在本国领域内发行的非现 金支付工具同等的保护。
  第四节其他犯罪
  侵害欧盟财政利益罪
  第314条
  任何人针对欧盟的下列财政利益,以采取进行虚假的宣 誓,使用虚假、变造或者伪造的文书或者工具的方式,或者不履 行指定的提供信息的义务、不提供充分的信息或者提供欺骗性的 信息的,构成重罪,处5年以下监禁:
  由欧盟管理或者代表欧盟管理的基金提供的援助;
  由欧盟管理或者代表欧盟管理的基金支付的津贴。
  如果行为人将下列对象用于非指定目的的,应当处以第1 款规定的刑罚:
  第1款a项规定的援助;
  第1款b项规定的津贴。
  商业组织的成员或者雇员为了商业组织的利益实施第1 款和第2款规定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恰当地履行其监督管理义务 就可能避免犯罪发生的,应当对该商业组织的负责人或者具有监 督管理权力的成员或雇员根据第1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第3款规定的犯罪行为是非自愿地实施的,构成轻 罪,对该商业组织的负责人或者具有监督管理权力的成员或雇员 处2年以下监禁、公益劳动或者罚金。
  解释性条款
  第31S条
  本章规定的“商品”也包括工业服务或者其他具有经济 活动性质的服务在内,“价格”也包括对商品(服务)所做的具 有金钱价值的任何支付方式。
  (废止)
  第十八章侵犯财产罪
  盗窃罪
  第316条
  任何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他人处拿走他人财物的, 构成盗窃罪。
  如果盗窃财物的数额较小,或者虽然数额未达到较小标 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轻罪,处2年以下监禁、公益劳 动或者罚金:
  属于犯罪共谋的一部分的;
  在存在公共危险的场所实施的;
  以商业化经营的方式实施的;
  以对物品使用暴力的方式实施的;
  (废止)


来源:匈牙利联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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