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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酒吧卖给了一个中国人,去年11月写得合同,因为他们说没钱,所以合同上写明公正时付一部分,另外一部分是2012年的4月一号全部付完,因再三协商,我要他们开了一张现金支票给我,支票的日子是4月1号,2012.当时写公正的时候我就问公正处为什么这张支票他们(公证处)不复印过去,他们说不需要,合同写明就好了。因为4月1号是红日,我拖了一天4月3号去银行兑现,是放自己的银行,可昨天去银行,银行把那张支票还给了我,说是那支票没用了,支票上写着(FUORI TERMINE PER IL PROTESTO).请教中华事务所 ,我们该怎么办,就算了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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