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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郑帆律师事务所 于 2014-5-26 08:20 编辑
在意大利,刑诉法典中,除了正常的诉讼程序外,还设置了5种特别程序。
随着犯罪率不断的上升,案件迅速的增多,如果都按正规程序审结,那么会耗时费力,所以这5种的特别程序的设置主要是防止积案过多。
下面分别简单介绍一些这5种特别程序:
1. 简易审判程序 (giudizio abbreviato)
意大利刑诉法典第438条规定被告人可以要求在初步庭审中根据当时的卷宗结束诉讼。在这一程序中,被告人可以取得检察官同意请求简易审判,法官仅根据侦查案卷就可以对案件作出迅速的判决。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诉讼程序会在初步庭审阶段结束,不会进入到法庭审判阶段。这种程序跟美式的辩诉交易有所不同,因为在此法官仍然要去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问题,但是它又不同于正常的诉讼程序,因为它是不经正式的对抗式庭审来解决案件的一种程序。 根据刑诉法典的422条规定,如果被告人被判定有罪,刑期可减少三分之一。所以,如果被害人选择简易审判的话,那么法官在裁决被告人有罪后,要减轻法定刑的三分之一,比如法官应该裁决被告人判处9年有期徒刑的,则该被告人只被判6年有期徒刑。 这种程序的主要目的是想以3分之一的减刑机会来吸引被告人选择这种程序,以此要减短诉讼程序的时间。
2. 依当事人的要求适用刑罚——意大利式辩诉交易 (patteggiamento 或 applicazione della pena su richiesta delle parti)
意大利刑诉法典第444条规定被告人和公诉人可以要求法官按照他们自己达成的协议判刑。 在这种程序中,除个别法律明文规定的罪行不被允许外,所有最终判刑不超过5年有期徒刑或拘役(以前传统的是2年)的情况下,在审判开始前,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可以就判刑达成协议(如果被告人选择这种程序,可以被减最多3分之一的刑),并请求法官按此论处。
这种程序在意大利的使用还是挺广泛的,尤其是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
3. 快速审判程序 (giudizio direttissimo)
意大利刑讼法典第449条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可适用这一程序(一般需要有强力的证据去证明被告人是应受惩罚的): a)被告人犯罪时当场被发觉或被逮捕,检察官可在48小时之内将被告人送交法官,要求批准逮捕和进行快速审判; b) 在逮捕不被批准时,被告人与公诉人都要求进行快速审判的,被告人也表示同意的; c) 在逮捕被批准的情况下,公诉人可要求马上进行快速审判或者可以在被告人被逮捕后30天内要求快速审判; d) 被告人在审讯中向检察官坦白的,检察官可以在被告人被登记犯罪消息后的30日内实行快速审判。
4. 立即审判程序(giudizio immediato)
意大利刑讼法典第453条规定在开始对犯罪进行侦查的90日之内,调查已表明真凭实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并且被告人已经被讯问并作了供述的,检察官可要求免去初步庭审,由负责初期侦查的法官决定进行立即审判。被告人也可以要求进行实行这种程序。法官在接收到请求后可以决定实行立即审判或者驳回。如果是检察官提出实行立即审判的,被告人在收到通知后,有权在15天内决定申请其它的特别程序(giudizio abbreviato 或 patteggiamento)。
5. 处罚令程序 (procedimento per decreto)
意大利刑诉法典第459条规定处罚令是法官根据公诉人的建议而发布的独立适用财产刑的命令。对检察官的建议,被告人可以接受,也可以加以拒绝。这种程序只适用于检察官认为罚金刑处罚已经足够了的一些轻微犯罪案件。这种程序既无侦查,也无审判,可以直接处以罚金。而且罚金可以减少最多百分之五十。如果被告人不同意判决,在收到处罚通知后可以上诉。
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在可选择的范围内与对自己有利的条件下,除了正规的诉讼程序,还可以选择进行不同的特别程序。
注:上述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本所对访问者和信息接收者的法律意见或者建议,如有需要,可与本所联系,我们会提供全方面的法律咨询和服务。联系方式:电话 327/7791769qq 2812553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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