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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第195号法令于2009年开始实施,执行了欧共体第CE/1889/2005号指令,其中第3条规定,任何人出入境携带现金金额相当于或超过10000欧元,要向海关申报。 如果所申报的信息不准确或不完全申报则是为不合要求,也就是说,也包括类似于现金的价值,例如旅行支票。 向海关申报相当于或超过10000欧元的现金
任何时候出入境,如果想携带相当于或超过10000欧元要向海关进行申报。 申报表格可在海关网站上向旅行者的建议部分(www.agenziadogane.it) 。
申报可以书面形式在过境时提交给边境海关,他们将会出具一份收到证明。 申报者在旅行时要要携带申报副本和接收证明。
惩罚措施 如果没有进行申报,规定的处罚措施为:
- 海关或税警扣押最多相当于超过限度部分的百分之四十的金额,目的是为了保证罚款金额的支付;
- 另外规定罚款最低300欧元到最高相当于超过限度部分的百分之四十的金额。
为了不被扣押,相关者可以在扣押之日起十天之内向经济和财政部提交反对书。
1.如果违规携带现金未超过25万欧元,则可以通过立刻缴纳从最少200欧元到超过限度部分的百分之五的金额(减少付款)而免除罚款。 2.如果付款与抗议同时进行,则不执行现金扣押。 3.如果付款没有与抗议同时进行,则违规者可以在向经济和财政部递交抗议书十日之内以减少的付款金额支付,这样,将会在收到付款后十天之内被归还被扣押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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