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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7 11:2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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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T.Indy 于 2011-8-7 13:12 编辑
雇员辞职时给雇主的通知期通常以工作合同上的条例为准
如无合同或合同无注明的话则以工作行业的行规为准
通常以几天到最多两三个月
楼主可详细参考一下工作合同看上面有没有写明
没有的话一切以行规办事
法律是完全偏帮工人的
理论上楼主的雇主不可以以【半个月的Vacance不可以算在辞职期内】为理由来推迟楼主的辞职日期
根据楼主所述情况
楼主的老板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想在八月中关门至九月初要开门
在九月份要开门但在一切都还没有准备妥当的时候少了楼主这位员工
想争取多半个月的时间的援兵之计
如楼主给老板的挂号信有给一个月的期限
则无须理会老板说些什么
尤其雇主并不是同样的以挂号信来回复的情况下
但如果双方的关系在这一年半以内还算不错的话
实际环境也容许楼主可以念在一场宾主可以多做半个月的话
则不妨考虑再多做半个月来帮助雇主让他能够有时间找别的员工
来个好聚好散
当然大前提是要做全工能拿到全额的工资
楼主同意我所说的话可与雇主商量一下
另如果楼主还没有找到工作的话
我建议楼主去劳工部咨询一下
看在这情况下能不能以 Rupture Conventionnel 离职
这样的话楼主可以拿一部分的失业金与可以争取免费报读很多的专业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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