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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问题] 入籍申请遭拒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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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发表于 2009-5-27 22:09:18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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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女士,出生于中国青岛,1997年初,由劳工引进的程序申请来到法国。  2003年,怀着对融入法国生活的向往,张女士在所居住处的警察局国籍申请处提交了加入法国国籍的申请。  2004年,张女士收到警察局国籍申请办公室的面谈通知。经历了两个小时漫长的问话,她终于得到了一纸材料齐全的通知,而且她被明确告知,国籍审查委员会将在18个月之内作出答复。  2005年底,等了整整17个月的张女士收到了南特国籍审查委员会通知,她的申请被拒绝,理由如下:  (1) 张女士没有稳定住所,(2) 申请人的收入不够稳定,(3) 没有证据证明她能够融入法国社会,尤其不能证明张女士充分掌握法语。  张女士看完信后十分沮丧,她觉得部长对她的申请予以拒绝的理由不能使她信服。在朋友的引荐下,她找到了律师。  在给部长的上诉信中律师写道:法国民法典第20—16条强调“任何人,如在加入法国国籍的行政令签署时在法国没有居所,不得加入法国国籍。”但民法意义上的居所与住所两者不能混淆。  张女士签有劳动合同,持有注明“工作居留”字样的临时居留许可证,并且可以定期延缓,应视为有居所。南特行政法院1991年6月17日作出判例,以上 应当作为申请加入法国国籍的理由。  张女士是通过劳工引进来到法国的,虽然工资不高,但她在法国购有房产,并将房产出租以获取收入。法国最高行政法院与1986 年6月13日一个判例中强调:凡是来自于地产或不动产的收入都应视为收入,故张女士没有稳定的收入是缺乏合理理由。  最后关于张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她能够融入法国社会,尤其不能证明张女士充分掌握法语”;《法国民法典》第21-24条中强调:“懂”法语(掌握法语)仅仅是考虑外国人是否能“同化”进入法国社会的一项因素;“充分”掌握法语,要由行政部门考虑当事人对法语的正常理解水平以及运用法语的能力,并接受行政法院的监督(如果当事人很少讲法语,既不会写,也不会阅读,很难用法语与人交谈)。张女士在与警察两个小时交谈过程中能用语言与行政官员交谈,说明她能听,能讲。  关于是否融入法国:《法国民法典》第21-24条中注明:生活圈子局限于原国际的同胞范围,或者局限于其家庭范围,这样的外国人提出的加入法国国籍的申请的不可受理性,参见最高行政法院1991年11月20日决定。而张女士经常参加法国人举办的各种活动,拥有许多法国朋友,故此一说是缺乏合理理由的。  律师提醒:  《法国民法典》第21-24条(1945 年10月19日第45-2441号法令):任何人,如不能证明其能够融入法国社会,尤其是不能证明按起其条件可以充分掌握法语时,不得入法国国籍。  《法国民法典》第20-16条(1945年10月9日第45-2441号法令):任何人,如在加入法国国籍的行政令签署时在法国没有居所,不得入法国国籍。(石宛林 编译)   读者来函请寄:[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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