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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创业] 签订劳动合同外派条款须知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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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4 14:19:10 | 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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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我是奇迹 于 2011-7-24 14:20 编辑

转帖:2011年,1月4号

里昂的王先生问:我们的公司在很多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都有业务,因为工作需要,我们有时候需要外派员工去其他地方工作,据说有一种外派条款可以自由外派雇员去外地工作,请问:签订外派条款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律师回答: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很多公司的业务都不再只局限于一个地点,雇主常常需要雇员到公司的其他业务地区工作,在这种情况下,签署外派条款(Clause de mobilité)是最方便的选择。

外派条款的定义
外派条款是雇主与雇员签订的可以同时有几个工作地点的一种条款。根据该条款,雇员提前接受可能改变工作地点的条件。

外派条款的好处
如果没有外派条款的话,变更工作地址引起工作合同的变更。而变更工作合同必须要征得雇员的书面同意。最高法院一系列的判例表明,外派条款并不引起整个工作合同的改变,只是引起简单的工作条件的改变。因此,雇主不再需要得到雇员的同意就可以直接适用外派条款。外派条款的适用不引起工作合同中其他条款的变更。

同时,如果外派条款是有效签署的,判例表明,雇主可以强制雇员接受工作地点的变更。

外派条款签订的形式
外派可以是雇主和雇员在单独的工作合同中签订,也可以是雇员直接接受公司的集体公约(convention collective)。雇员和雇主可以协商选择使用哪种方式签订外派条款。

如果是采用雇员接受公司集体公约的方式,只要集体公约有效,外派条款就有效,但是雇员必须对集体公约中的此外派条款有知情权。也就是说,雇主要将集体公约的内容告知雇员。

反之,外派条款也必须符合集体公约的规定。譬如,有些集体公约规定雇主在外派任务中必须要给予雇员一定的经济补偿,那么外派条款的内容不得与此相冲突(Casssoc N° de pourvoi: 01-403844 février 2003)。

因此,在签外派条款时要特别注意检查集体公约的相关规定。

外派条款的性质
雇主和雇员之间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合意来签订外派合同。协商的内容可以涉及外派的补偿金、搬家费、安置费、预先通知期限等等。

外派条款一旦有效签订,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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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4 14:19:48 | 看全部

外派条款生效的条件
2008年10月14日最高法院在一系列的判例中明确了实行外派条款的一些原则:

第一,如果外派合同涉及白班转夜班,或夜班转白班,如果没有其他相反的合同或条款明确拒绝,在实行外派条款时默认雇员接收这样的变化。

第二,尽管任何对工作合同的修改都必须要征得雇员的同意,但是,如果是在实行外派条款的时候引起工作地点和工作条件的变化,默认雇员是同意的。

第三,法官必须查明外派条款不能损害雇员的私人生活或家庭生活。如果外派条款损害雇员的私人生活或家庭生活,法官必须查明适用此外派条款符合工作需要,有助公司利益。

第四,外派条款必须明确指明适用的地理范围,雇主不可以在事后扩大适用的地理范围。任何对适用地理范围的修改,都必须征得雇员的同意,在实践上,双方通常可以签署一个附加条款或者一个附件。

因此,您可以看到,外派合同要得以有效的实行,必须得满足一定的条件。概括起来,我们认为外派条款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得以有效实行:

条件一:外派条款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

为避免条款的模糊不清而导致事后引起争议,外派条款最好撰写得非常具体而明确。因为如果条款有不明确的地方,依据法国民法典1162条,法官将会作出对于雇员有利的解释。

外派条款如果很笼统的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的国内外分公司,这样的条款无效。因此,雇主在签外派合同时一定要明确规定外派的地理范围,这对于雇员来说也是不可或缺的要求,因为雇员必须得知道自己所承诺的内容具体是什么。如果外派条款没有具体的规定外派的地理范围,该外派条款无效。

2004年5月19日的最高法院有这样一个判例:该判例中的外派条款没有明确规定雇员工作地址变动的限制,并且规定如果雇员不接受这个条款将导致这个工作合同的无效。最高法院最终判决该外派条款无效。

外派条款笼统的规定如果雇员拒绝外派就将被解雇,这样的条款在法庭面前将不会得到认可。

条件二:外派条款规定的预先通知时限必须合理。

雇主必须给雇员一个合理的预先通知期限,以便雇员能够正常的在新工作地点开始新生活。

以前法律规定预先通知期是24小时,但是判例越来越倾向于合理的预先通知期间最低不得低于8天。同时还要考虑家庭情况。

1999年判例:一个Rhône的雇主外派有家庭的某雇员去北方,因为该雇主拒绝同意给予雇员足够充分的预先通知期限和准备时间,因此,雇主必须支付一笔损害补偿。

即使工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预先通知的时限,雇主也必须要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前通知雇员。1997年6月3日最高法院社会庭判决(Cass. soc. du 3 juin 1997, n° 2376):如果雇主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通知雇员将要进行的工作地址变更,这个外派条款将被视为滥用而无效,雇员可以拒绝这个外派任务。

关于这个合理的预先通知时限,要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譬如,新旧工作地址的远近问题。同时也要考虑雇员自身因此工作地址变更而带来的影响。前面我们提到的1997年最高法院社会庭的判例中认定:从47省的Marmande到64省的Pau,两周的预先通知时限不够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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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4 14:21:13 | 看全部
条件三:外派条款必须符合公司利益。

“公司利益”的概念现在已经越来越多地被最高法院适用于认定工作合同中条款的有效性和可行性。最高法院社会庭在 1990年5月9日的判例中决定(Cass. soc. du 9 mai 1990):如果雇主让雇员因为很简单的事情,而且并不有助于公司利益而变更工作地址,尽管在工作合同中有外派条款,这个条款也因权利滥用而无效。

法国劳动法典第L.120-2条规定,对个人权利或者个人自由产生限制的条款,该条款的规定必须与其工作性质和研究目的相符,否则条款无效。因此,所签的工作合同中的外派条款规定必须与其工作性质和研究目的相符。

最高法院在1999年1月12日的判例中也确定了自由选择个人和家庭住所的权利符合欧洲基本自由和人权宣言 (Convention Europée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es Libertés Fondamentales)第8条的规定,如果外派条款与此规定相冲突,外派条款无效,除非这个外派任务对于公司合法利益或工作研究任务而言是不可或缺的。

普瓦捷上诉法院2006年4月4日和2005年6月21日的判例(CA Poitiers ch soc. 4 avril 2006 et 21 juin 2005) 说明:如果外派条款违背家庭正常生活或者自由选择住所权,这个外派条款要得以有效的实行,前提是该条款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它必须能证明是符合工作合理的需要。

如果雇主把雇员派遣到另一个工作地点,但派遣任务并不符合公司利益,同时给雇员的生活带来不便,这样的外派将被视为是滥用外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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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4 14:21:35 | 看全部
条件四:雇主不得滥用外派条款。

雇主必须善意使用工作合同,雇主不得利用工作合同来戏弄雇员。

判断是善意还是滥用外派条款没有统一的标准,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基本的原则我们概括为:

符合公司合法利益,有助于工作任务的实现。
不影响雇员的正常生活,或是给予雇员足够的时间等可能性以便组织新的正常生活。
例一:1999年5月18日最高法院社会庭(Cass. soc. 18 mai 1999)的判决决定:强制有家庭的雇员立刻变更职位及工作地址,这是滥用权利。

例二:2001年1月10日最高法院社会庭判决(Cass. soc. 10 janvier 2001)决定:明知一个不可能做到的期限而强制雇员在此期限变更工作地点是不可以的,必须要遵守合理的预先通知时间。

例三:1999年5月18日最高法院社会庭判决(Cass. soc. 18 mai 1999)决定:雇主给雇员下达一个非常紧急的外派任务,而这个紧急的出行将给雇员的家庭生活带来不便,同时这个立即实行的外派任务完全可以由另一个雇员来替代,这被视为滥用外派条款。

例四:2003年3月19日最高法院社会庭判决(Cass. soc. 19 mars 2003)决定:要求一个年轻的妈妈立即变更工作地址,不给予其足够的合理时间来安排新工作地点的新生活,以导致雇员不得不放弃其原有的职务,这样的外派任务属于恶意使用外派条款。

例五:2002年1月23日最高法院(23 janvier 2002 N° pourvoi:99-44845)判定了因使用外派合同却不给雇员补助而导致雇员辞职或被开除的雇主违法。

例六:雇主将部门经理调派到营业额低很多的另一个部门去,以此变相降低此部门经理的薪水,这种行为被法院裁定为恶意外派。

例七:外派条款不能被用作解雇雇员的软刀子。譬如,雇主不想用某个人了,但是又没有其他有效的办法赶走他,于是就故意使用外派条款,把此雇员随意派遣到一个明知他不会接受的地方,这样逼迫他离开公司。

例八:2009年1月13日最高法院确定外派条款不得影响个人和家庭生活,如果对个人或家庭生活带来不便,那么要适用劳工法L1121-1,确定这个派遣任务对于该雇员的工作任务和研究目的是非常有必要的。在这个案件中,公司要将一个带两个小孩的寡妇从马赛调到巴黎,寡妇因为拒绝了这个调动而被公司以重大过错而解雇。最高法院判决公司滥用外派条款。

如果雇主滥用外派条款而引起雇员被解雇,雇员可以去劳工调解委员会(Conseil des Prud’hommes)提起异议。

同时,对于雇员来说,在签订外派合同时也要特别注意。

譬如说,今天早上,雇主要求雇员到离他现在工作地点300公里以外的地方去工作。雇员有足够的理由表明不满意这个外派。但是,如果雇员签订过外派条款,他原则上必须服从公司的要求。

在这里,从外派条款的定义来看,我们可以说外派条款是雇员提前接受他的工作地点有可能改变的条件,雇员将在公司的不同的机构、分公司、分办事处等地点工作。如果雇员拒绝这个工作地点地理位置上的变化,雇员将有因重大过错而被解雇的风险。除非,雇员能够证明其雇主有滥用外派的事由。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中的外派条款无论对雇主还是对雇员都非常重要。但在签订这个条款时,双方都要非常谨慎,才能避免可能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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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4 14:52:06 | 看全部
:victory::vic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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