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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百科] 人寿保险:配偶利益四大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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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发表于 2009-6-4 00:54:12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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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配偶利益四大法则





  人寿保险是长期投资的好手段,也可以用来保障配偶利益。但是要遵循四大要则,避免在最后时刻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情况。



  第一法则:一个人签人寿保险还是两人共同签?



  一个人签人寿保险,将配偶指定为受益人,这是第一种选择;两人共同签一份人寿保险成为共同受益人,这是第二种选择。做出哪种选择应该根据双方的婚姻财产制来决定。



  如果是婚姻财产法定共同制,一个人签(但存款用的是共同财产的钱),人寿保险的归属根据签约人或配偶谁先去世而不同。一般是丈夫签,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前提是丈夫先妻子而去。如果情况真是如此,妻子在丈夫去世后,可以在遗产之外接受人寿保险的款子,这笔款子成为她的个人财产。但是如果妻子先去世,情况就变得微妙了:丈夫可以自由支配人寿保险的资金,并可以再指定新的受益人。离婚也会使情况变得复杂,必须终止合同,将款项一分为二。



  要避免上述情况,有两种办法:第一种办法是夫妻分别签人寿保险,各自用自己的钱存进去,并在合同附件里写明钱的来源和性质。这个办法简单易行,但是前提是各人都有各自的钱。如果不是这种情况,就采用第二个办法:两人共同签一份人寿保险,成为共同受益人,在一方去世时,另一方可以获得人寿保险的全部款项,这笔钱是未亡人的个人财产。



  如果是婚姻财产普遍共用制,假设夫妻一方签人寿保险,指定未亡人为受益人,在资金转移给未亡人时,后者要交20%的税(总额超过152500欧元)。实际上,人寿保险的资金不算夫妻共同财产,是特别的税制。为了避免交20%的税,双方应该共同签人寿保险,指定子女为受益人,但是要明确只有在未亡人去世后子女才能得到人寿保险的资金。未亡人虽然得不到所有的资金,但是可以自由支配人寿保险的钱。



  如果是婚姻财产分割制,最好是各人分别签人寿保险,用自己的资金存,不要用自己的钱给对方的人寿保险存款,税务局会认为这是一种间接赠与的形式。要避免共同签一份人寿保险,在资金转移时会被看作是赠与而被要求纳税。



  第二法则: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要非常明确



  受益人条款的明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受益人是否能迅速拿到资金。如果指定的受益人很模糊,不明确,资金就会被冻结。标准条款是签约人是否要求配偶得到资金的全部,还是在未亡人也去世后由子女平分资金。一般情况下,指定的受益人是没有分居的未亡人。签约人还可以在合同里规定子女和配偶的份额。如果只指定配偶为受益人,在财产转移时要交很多税,非常不划算。首先配偶要交20%的税(总额超过152500欧元),其次配偶去世时再转移给子女又要纳遗产税。最好的办法是让配偶享受人寿保险资金的用益权(USUFRUIT),让子女享受虚有权(NUE-PROPRIETE),这样都不必交纳税款了。



  如果指定的受益人是配偶,遇到离婚的情况怎么办?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将您要指定的另外的受益人条款放在公证处,在人寿保险合同中说明有这样的条款存在,并将公证处的联系方式写进合同里。



  第三法则:根据具体情况的变化而更改受益人



  人寿保险的灵活性在于可以随时更改受益人。例如一对70岁夫妇,有5个人寿保险合同。女方寿命比男方长,同时享受5个合同的保障。等女方80岁时,可以将受益人更改,既将其中3个合同的受益人改成子女,剩下的给女方。如果只有一个人寿保险,可以改变资金比例的分配,如果有两个子女,开始比例可以是女方80%,两个子女各10%。然后随着时间的推移,比例可以改成50%和两个25%。



  第四法则:避免与财产继承人发生冲突



  在没有孩子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把积蓄投入到人寿保险里,指定配偶为受益人。但是如果有子女就不要这样做,不要剥夺子女的财产继承权。如果有一个子女,投入人寿保险的资金不能超过财产的一半,如果有两个子女,投入人寿保险的资金不能超过财产的三分之一,有三个子女,不能超过财产的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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