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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您的旅游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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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百科]
保障您的旅游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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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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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发表于 2009-5-27 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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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暑期的临近,外出旅游的高峰也随之到来,尤其是海滨的度假胜地更是吸引着大批的游客。然而在旅行途中如果遭遇到交通方面的意外麻烦,那惬意的旅行时光就会变成一场令人疲惫的噩梦。 侨居巴黎的万先生和太太每年夏天都外出旅游度假。2005年的夏天,他们通过BAV旅行社购买了两张AER航空公司往返于巴黎和突尼斯的机票。此后AER航空公司因为一些特定的原因将停飞部分航线,BAV旅行社在2005年8月1日通知客户AER航空公司的航班很可能会被延误或者取消。而此时,万先生和太太人已经在突尼斯,没能收到BAV旅行社的相关通知。返程的时候,他们的航班不幸被取消。在机场苦等数小时用尽浑身解数之后,两人终于带着满身的疲惫辗转回到法国。万先生和太太认为这次原本非常惬意的异国之行却因为BAV旅行社在代购机票中的过失而变得败兴而归,因此决定追究BAV旅行社的相关责任。于是,他们找到律师。 律师仔细研究了二人和BAV旅行社2005年6月28日签订的合同,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997条和《旅游法》第211-18条,万先生和太太理应获得相应赔偿。 当地法院接受了二人的诉讼请求并于2006年2月23日公开审理。法庭在听取双方辩证之后认为: 1.作为向客户提供出售或者预订机票服务的旅行社,不能把自己作为客运服务提供者的名义和客户签订合同。旅行社和客户签订的合同的本质表明了旅行社只是作为客运服务提供公司的中介公司,而不是客运服务的提供者。BAV旅行社在向客户出售AER航空公司的机票的时候,却以客运服务提供者的名义与客户签订合同。这样的做法很明显地违反了《民法典》第1997条和《旅游法》地L.211-18条。 2.中介公司只在特殊情况下承担委托人的合同义务,这个情况是中介用自己的名义并且没有指出其委托人姓名,则该中介必须执行其明确义务。BAV旅行社在向客户出售AER航空公司机票的时候,签署合同用的是客运服务的提供者AER航空公司的名义,尽管BAV旅行社证实了AER航空公司的名字有在合同中出现。这一点同样也违反了《民法典》第1997条。 一般来讲,旅行社的职责只在于发送车票或机票,在这一过程中,BAV旅行社已经被证实犯有过失。在BAV旅行社和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文件中,很明显,BAV旅行社是作为合同的起草者和服务的组织者,而AER航空公司的名字只在个别处出现,并且在文件中没有任何更详细的记述。同时,2005年8月1日的一份信函表示,BAV旅行社对客户声明中没有使用让人安心的惯用语“我们尽最大能力保证您的权益,并一件一件地审查航空公司的材料”。 最终法庭做出如下判决:1. 判处BAV旅行社支付相关开支;2.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700条,判处BAV旅行社赔偿万先生夫妇的诉讼费用1000欧。 提醒: 《旅游法》第L211-18条:《旅游法》第L211-17条不适用于自然人或法人在旅游套餐合同之外的预定或出售行为,正如《旅游法》第L211-2条定义的那样。(石宛林) 读者来函请寄:
[email protected]
电话:01 43 27 08 88 地址:9 Boulevard Saint Germain,75005 PA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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