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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百科] 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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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发表于 2009-5-27 21:49:45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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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仲裁方式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现已为大多数当事人采用。是否应当无条件的、不加思考的将仲裁条款加在国际贸易合同里,我们在《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问题》(见 2007 年8 月 2日《欧洲时报》)一文中已谈过。当从商者选择通过设在巴黎的国际仲裁院解决合同可能出现的纠纷时,就应该考虑到法国法律是怎样规定仲裁条款的。本文试着简单地谈一下有关规定。  法国民事诉讼程序法典将仲裁收为第四篇,分六章,从1442条至1507条。  一、仲裁协议 (convention d'arbitrage )  仲裁协议这一章分仲裁条款、仲裁协定和仲裁程序应遵守的原则三个部分。  民事程序诉讼法典第1442条是这样给仲裁条款(clause compromissoire)下定义的:仲裁条款就是合同当事人必须将本合同可能产生的纠纷用仲裁方式解决所签定的协约。双方在起草和谈判合同时,考虑到未来可能会产生纠纷,以私下的方式,而不走官司这一步骤,来解决纠纷。双方将这种解决方式写在合同里。  根据第1443条规定,仲裁条款必须用书面形式写在合同里,或者写在某文件里,但是此文件必须与合同有联系。仲裁条款还必须指定一个或数个仲裁员,如果没有指定,必须写明指定仲裁员具体规定。有违反上述规定的仲裁条款无效。  最高法院在一宗石油买卖案件里作出如下判决:一份电传答复的买卖合同里写明,具体合同的其他条款按合同的普通条款执行。普通条款包括仲裁条款。双方对此都认同普通条款的文件。最高法院认为买方已经知道仲裁条款的存在,普通条款里的仲裁条款有效,因此驳回买方的上诉。(高院1993年11月9日判决)  合同里没有指明仲裁员,或者双方就指定仲裁员一事不能达成协议,由商业法院首席法官指定仲裁员。如果仲裁条款明显无效,或者根本无法指定仲裁员,首席法官宣布不必要指定仲裁员(第1444条)。  妥协仲裁协议(compromis)与仲裁条款不一样。合同中没有仲裁规定,双方决定将争执提交仲裁决定。由此当事人签署一份仲裁妥协协议(第1447条)。  妥协仲裁协议必须写明仲裁事项、仲裁员的名字或者指定仲裁员的方式。如果指定的仲裁员拒绝接受委托,该妥协仲裁协定无效(第1448条)。妥协仲裁协议也必须以书面方式签定。  二、仲裁员的指定  仲裁只能委托给自然人,后者必须具有全权行使其公民权的行为能力。如果指定一个法人仲裁,该法人只具有组织仲裁的权力(第1451条)。当然,仲裁庭组成的条件是仲裁员同意指定。如果仲裁员发现应当回避而不适合参与仲裁,必须通知各方当事人。后者一致同意,才可以进行仲裁委托。  仲裁庭可以由一人组成,也可以由数人组成。在第二种情况下,仲裁员必须是奇数。如果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为偶数,必须补加一个仲裁员。后补的仲裁员应按合同规定指定;没有规定的,由已选出的仲裁员指定;如果不能达成协议,补加仲裁员由高级法院首席法官指定。  不管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组织仲裁,仲裁都是由各方当事人同意的一个或数个仲裁员来完成。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负责组织者邀请各方推荐一名仲裁员,然后确定所缺的仲裁员。如果各方仍不能指定所缺的仲裁员,最后由负责仲裁组织者来指定。  仲裁组织者可以作出一份仲裁裁决草案的决定。如果对草案有异议,组织者要将案子提交第二个仲裁庭审理。第二个仲裁庭的仲裁员由组织者指定,各方当事人也有权提出自己的仲裁员来代替指定的仲裁员。  关于委托期限,如果仲裁协定没有确定,仲裁员委托期限为六个月,从最后一位仲裁员同意之日开始计算委托期限。  法定仲裁期限或者合同约定期限都可以由当事人延长,各方或者仲裁庭也可以直接向高级法院首席法官要求裁定。  如果仲裁期限延长了几次,拖了长达几年,在仲裁庭裁决时,能否认为仲裁期限过了,仲裁无效?在一个类似的案例中,法国最高法院认为,国际商会所属国际仲裁院(Cour internationale d’arbitrage)2001年10月11日的裁决是有效的。法高院指出原告由于自己的积极所为,如主动要求仲裁直至仲裁之日都无异议,同时主动支付了仲裁费用等,说明它已同意延长仲裁无非议。由此可见,法高院同意双方默认同意延长,也就是同意延长可以不受书面的限制(2005年6月7日判决)。此案另外引人注目的地方是法高院认可巴黎上诉法院对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解释。  上面几次提到高级法院或是商业法院首席法官的裁定。申请裁定程序属于简单程序(référé)。关于这类延长期限的裁定,不可以上诉,除非裁决取消了仲裁程序。  法国法律规定面对有仲裁协议的案件,各法院必须宣布无权受理。当事人也可以提出法院无权受理。  三.仲裁程序  法国仲裁程序法的特点就是必须遵守民事诉讼程序法的原则,除非当事人各方在仲裁协议中另有规定(第1460条)。即使当事人各方在仲裁协议中可以自由规定,民事诉讼法的一些主导原则仍运用于仲裁程序,诸如审理争议事项、取证、事实陈述、对质原则、有权自己辩护原则等等。  此外一方掌握证据,仲裁员可以强迫其出具此证据。如果妥协仲裁协议没有指定某个仲裁员进行调查和记录,这些工作必须由全体仲裁员完成。  仲裁员在听询第三者作证明时,此第三者可以不用宣誓。  每个仲裁员都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仲裁委托。撤消指定的仲裁员必须获得各方一致同意。  除非各方当事人有特别规定,遇到下列情况,仲裁程序终止:  --某个仲裁员被撤消、离世、受阻 、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仲裁员放弃委托或者被要求回避;  --仲裁期限已过。  有关仲裁程序暂停方面的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法。  如果一方对某仲裁员裁定权力提出质疑,由该仲裁员决定自己的仲裁委托是否有效,或者确定自己的委托期限。  一方对另一方提供的证据提出质疑,仲裁审理质疑程序按民事诉讼程序执行。  仲裁庭确定裁定日期,过了此日期提交证据,将不再被考虑。任何意见以及任何证据都不被接受,除非出自仲裁员的要求。这一点也是与民事诉讼程序一样。     四 仲裁裁决  仲裁员议案是不公开的。裁决由占大多数票的仲裁员而定。裁决必须简要地陈述当事人的请求与依据。裁定必须有充分理由。这一点也是民事诉讼法的要求。  仲裁决定应包括下列内容(第1472条):  --仲裁员的姓名;  --仲裁裁定的日期;  --仲裁地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其住址或公司所在地;  --也可以写上律师的姓名或代理人的姓名。  裁决书由全体仲裁员签署。如果少数仲裁员不签名,其他仲裁员所签署的裁决书与所有人签署的决定一样有效,只是在决定中会笔录部分仲裁员的拒绝。  仲裁书必须写明日期、仲裁员姓名,违者无效。  仲裁依法裁定,除非当事人要求“友好仲裁”(amiable composition)。  裁决一签署,仲裁员不可以再过问双方的争议。但是,他有权解释裁决,更正误差以及书面错误。如果遗漏裁定某项请求,还要做补充裁定。如果仲裁庭无法再次开庭,有管辖权的法院行使上述权力。  仲裁裁决一宣布,便对争议事项具有判决效力。  但是要让仲裁书可以执行,还必须履行执行程序。执行程序的申请应向仲裁裁决地所属的高级法院递交。申请执行必须由仲裁员或者当事人将仲裁书正本以及一份仲裁协议提交给高级法院秘书处(第1477条)。仲裁裁决书正本盖有法院执行命令就可以执行。拒绝执行裁决书的命令必须说明理由。  仲裁裁决可以规定临时执行。民事诉讼程序法有关临时执行的规定适用仲裁程序。遇到上诉或者要求取消裁决时,第一首席法官或者负责调查的法官可以命令裁决书立即执行。有关申请程序也是按民事诉讼程序来办理。  五、 上诉程序  不服仲裁裁决可以上诉,除非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规定放弃上诉。友好仲裁不可以上诉,除非当事人预先另有规定(第1482条)。根据这条规定,上诉人可以要求改判仲裁裁决或者要求取消裁决。如果仲裁是友好仲裁,二审法官也必须以友好仲裁程序审理。  尽管当事人放弃上诉,或者仲裁协定规定不可以上诉,遇到下列情况,仍可以上诉要求撤消裁决:  --仲裁审案没有仲裁协议,或者协议无效、过期;  --仲裁庭组成违法,或者一人仲裁指定违法;  --仲裁不按委托执行;  --违反对质原则;  --裁决书没有仲裁员姓名、仲裁日期、理由不充分;  --裁决违反公共秩序。  当仲裁裁决被取消时,上诉法院在仲裁委托的事项范围内重新审理,除非所有当事人反对。  上诉仲裁裁决由上诉法院管辖,由仲裁裁决地上诉法院审理。上诉期限为一个月,从盖有执行印的裁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如果执达员送达一个月后不上诉,裁决书为终审裁决。在上诉期间,裁决不可以执行。上诉审理程序按民事诉讼程序进行。  法国法规定不可以就同意执行仲裁的命令进行上诉,只能就仲裁裁决上诉。但是,既然上诉也就包括反对执行裁决命令。  对否决裁决申请的命令是可以上诉的。期限如上。  上诉仲裁裁决被否决,或者申请撤消裁决被否决,裁决便可以执行。  六、国际仲裁  当仲裁涉及各方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时,它便是国际仲裁。这是民事诉讼程序法第1493条给国际仲裁所下的定义。其实仲裁在法国,大量运用于国际贸易纠纷。  仲裁协议可以直接地,或者参照某仲裁规则指定仲裁员,或者规定指定仲裁员的具体步骤。  对于仲裁是在法国进行的案子,或者当事人指定法国民事诉讼程序为仲裁程序,在仲裁庭组成发生困难的时候,合同任何一方都可以根据法国国内仲裁程序要求巴黎高级法院首席法官裁定。  仲裁协议还可以直接的,或参照某国际仲裁规则确定仲裁庭应遵守的仲裁程序,选择适用的法律。如果协议未规定,仲裁员尽可能地运用某国法律或者某仲裁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案件。  如果法国法律运用于国际仲裁,上述的法国国内仲裁程序为国际仲裁程序,除非当事人另有规定。  仲裁员审理争议应遵守当事人指定的法律规定。如没有选择法律,按照他认为适合的法律审理。总之,他应考虑到国际贸易方面的习惯。  像法国国内仲裁一样,国际仲裁也可以采纳友好仲裁解决纠纷。  法国承认外国仲裁,条件是申请人必须提出仲裁书的证据,外国仲裁不可以违反法国国际公共秩序。  外国仲裁书在法承认由执行法官审理。申请执行时,申请人提交仲裁书正本,并附上仲裁协议。副本也可以,但是必须提供仲裁裁决所在国依法认证的副本。如果申请材料不是法文书写,申请人必须提供一份法国法庭翻译的仲裁书。  申请程序按本国内仲裁裁决申请办理。仲裁申请被否认,可以上诉。但是上诉必须符合下列情况:  — 仲裁设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无效、过期;  — 仲裁庭组成违法,或一人仲裁指定违法;  — 仲裁不按委托执行;  — 仲裁违反对质原则;  — 仲裁的承认或者执行违反国际公共秩序。  上诉由执行法官所属的上诉法院管辖。上诉必须在送达执行法官命令起一个月之内提出。  在法国进行的仲裁裁决可以向上诉法院要求撤消。而且仲裁裁决一宣布,就可以提出上诉。执行仲裁书送达一个月之后才上诉,该上诉逾期无效。  一但上诉,仲裁就不可以执行。 上诉被二审法院否决,裁决书就可以执行。  纵观法国仲裁法,国内法部分规定较严格,许多程序部分的规定仍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在法国,一谈仲裁,人们都认为是指“国际仲裁”。国内争议很少见到以仲裁方式解决。最近轰动一时的里昂信贷银行与前城建部长达比的纠纷是以仲裁解决。后者获取超出法院判决一倍的几亿欧元赔金。仲裁员是三位著名的法学家。按《绑鸭报》传说此仲裁员是经过财政部长的认可。可见仲裁案在国内寥寥无几。然而国际仲裁则广为使用。国际仲裁,法国法律完全遵照当事人的意愿,遵守和采纳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与程序适用法律或者国际仲裁规则。  在2007年6月29日判决中,法国最高法院重申和申展国际仲裁的定义:“国际仲裁裁决,与任何国家法律和机构无关,是一个国际的法律决定。它的有效与否,是根据国际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国的法律来确定”。国际仲裁避开了各国法律限制,以及人们对对方法律的不信任感。但是,所谓国际仲裁简单,省费用,时间短,是值得人们慎重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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