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的“Grand établissement”概念由1984年的《萨瓦利法律》(Loi Savary)正式引入,但它所指的学校或机构却远在此前早已创立。这一概念首先指的是一个既受法国《教育法典》第七编条款制约,但同时又享有例外权利的公立科学﹑文化与职业性公务机构(EPCSCP),而且其组织和运作方式须通过经国家行政法院审核的特殊政令(décret en Conseil d’Etat particulier)进行规定。这一“晦涩”的定义的意思,简要地说,大概就是这样:法国的所有公立综合大学和研究机构从法律身份上都属于这一类“EPCSCP(公立科学文化职业性公务机构)”,而其中有极小部分拥有“Grand établissement”的身份,并因此可以破例不受一般综合大学和研究机构都必须服从的某些法规条例的制约。
虽然法国各个领域不少最著名的公立高等教育和研究机构都享受“Grand établissement”的身份,但它却不是法国高等院校的某一个特殊归类(catégorie particulière),而仅仅只是表明一种“行政身份(statut administratif)”而已。凡拥有这一身份地位的,不仅仅拥有崇高的声誉,而且大多都是一些在所涉学科领域和组织形态上都属“独一无二”的学校或机构,譬如:法兰西公学﹑国立高等工艺职业培训学院(CNAM,又译“法国国立科学技术与管理学院”)﹑高等研究实践学院(EPHE)﹑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EHESS)﹑巴黎政治学院(Sciences Po Paris)﹑国立东方语言文化学院(INALCO)﹑国立文献学院(Ecole nationale des chartes)﹑国立高等工艺制造学院(ENSAM)﹑格勒诺布尔综合理工学院﹑波尔多综合理工学院,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