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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办理护照和旅行证办理须知

| 发布者: 网站编辑| 查看: 81| 评论: 0|原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大使馆|来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大使馆

摘要: 护照和旅行证办理须知 2019/12/01 (“海外护照在线预约系统”办理须知与本须知不符的,请以本须知为准)   一、护照办理须知   (一)护照换发   1、适用情形   申请人具有中国国籍、持有中华人民共 ...
护照和旅行证办理须知

2019/12/01

(“海外护照在线预约系统”办理须知与本须知不符的,请以本须知为准)

  一、护照办理须知

  (一)护照换发

  1、适用情形

  申请人具有中国国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换发:

  ①护照有效期不足一年的;

  ②护照签证页即将用完的;

  ③容貌变化较大的。

  2、所需材料

  ①在“海外护照在线预约系统”中如实、完整填写并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回国证明申请表》1份(须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名);

②填写完整并亲自签署的《国籍状况声明书》;

③符合电子护照照片要求的近期(半年内)正面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片(光面相纸、无美颜、无P图)2张;

  ④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带照片资料页、换发页和加注页);

  ⑤有效的德国居留证或其他可证明在德居留的材料(如:签证、医疗卡、社保卡、学生证、驾照、租房合同等)原件和复印件;

⑥16周岁以下申请人申请护照换发须父母双方或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到场同意,并需提供: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证明亲子关系或法定监护人的法律文书)、完整填写并打印《儿童申请护照/旅行证声明书》(由父母双方或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领事官员面前签署)、父母双方或一方或法定监护人护照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证(如有)原件及复印件。

  (二)护照颁发(新生儿童办理护照)

  1、适用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根据目前的护照办理规定,新生儿童必须单独申请护照。

新生儿童申请护照颁发,须父母双方或一方到场同意。

  2、所需材料

  ①在“海外护照在线预约系统”中如实、完整填写并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回国证明申请表》和《儿童申请护照/旅行证声明书》各1份(由父母双方或一方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名);

  ②符合电子护照照片要求的近期(半年内)正面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片(光面相纸、无美颜、无P图)2张;

  ③儿童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证明亲子关系或法定监护人的法律文书);

  ④父母双方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⑤父母结婚证(如有)原件及复印件;

  ⑥父母双方在德居留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⑦如父母一方为德国籍或在德拥有长期居留的,须提供居住地外国人事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儿童不具有德国国籍的证明(Negativbescheinigung)。

  (三)护照补发

  1、适用情形

  中国公民所持普通护照遗失、被盗、损毁而影响正常使用的,可申请补发。

  2、所需材料

①在“海外护照在线预约系统”中如实、完整填写并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回国证明申请表》1份(须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名);

②填写完整并亲自签署的《国籍状况声明书》;

  ③符合电子护照照片要求的近期(半年内)正面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片(光面相纸、无美颜、无P图)2张;

  ④原护照复印件或其他证明申请人中国国籍和身份的材料(如户口簿、身份证或出生公证等)复印件(如有);

  ⑤有效的德国居留证或其他可证明在德居留的材料(如:签证、医疗卡、社保卡、学生证、驾照、租房合同等)原件和复印件;

  ⑥填写《护照遗失、被盗或损毁书面情况汇报》;

  ⑦16周岁以下申请人申请护照补发须父母双方或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到场同意,并需提供: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证明亲子关系或法定监护人的法律文书)、完整填写并打印《儿童申请护照/旅行证声明书》(由父母双方或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领事官员面前签署)、父母双方或一方(或法定监护人)护照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证(如有)原件及复印件。

  3、注意事项

  当事人因护照(旅行证)遗失向使领馆提出的补发申请,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可取消或撤回。原护照将被宣布作废,即使找回也不能继续使用,应尽快送交使领馆注销。持被宣布作废护照入境,可能会被拒绝入境或被处以罚款。

  (四)护照加注

  1、适用情形

  ①因与外国人结婚等原因而变更姓名的中国公民,可向使领馆申请办理护照姓名加注;

  ②对已更改国内户籍登记姓名的中国公民,使领馆可为其办理曾用名加注。

  2、所需材料

  ①如实、完整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回国证明申请表》1份(须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名);

  ②符合电子电子护照照片要求的近期(半年内)正面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片(光面相纸、无美颜、无P图)2张;

  ③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④有效的德国居留证或其他可证明在德居留的材料(如:签证、医疗卡、社保卡、学生证、驾照、租房合同等)原件和复印件

  ⑤与加注内容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结婚证书、配偶身份证或护照、更名证明、户口簿等);

  ⑥16周岁以下申请人还需提供: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证明亲子关系或法定监护人的法律文书)、父母双方或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同意为未成年人办理加注的书面声明、父母双方或一方(或法定监护人)护照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证(如有)原件及复印件。

  3、注意事项

  使领馆不办理婚姻状况、出生日期和出生地点等加注手续。

  (五)申请方式

申请人应通过网上预约系统进行预约,按预约时段亲自到使领馆办理。预约网站如下:https://ppt.mfa.gov.cn/appo/

16周岁以下申请人须父母双方或一方或法定监护人陪同到馆办理。

  (六)办证时间

1、护照换发、颁发、补发一般需15个工作日,无加急服务。申请人可通过预约系统查看办理进度。

  2、办理姓名加注,正常需4个工作日,可提供加急(2-3个工作日)或特急(24小时内)服务。

  3、申请人因故无法在申请时一次性提供全部材料的,可通过传真、电邮、本人补交、委托他人代交或邮寄等方式补齐。但受理时间自材料补齐之日计算。

  (七)取证缴费

  1、按取证单标明的日期凭取证单原件由本人或委托他人缴费并领取证件,也可以办证时申请在交纳规费并自行准备信封和挂号信邮资后办理邮寄,并自行承担邮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遗失、损毁等任何风险。

  2、护照办妥一年内未领取者,护照将被作废销毁,并将可能影响申请人下次护照申请。

  二、旅行证办理须知

  (一)临时出国人员遗失护照申请旅行证

  1、适用情形

  临时来德护照遗失、被盗的中国公民。

  2、所需材料

  ①如实、完整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回国证明申请表》和《护照遗失、被盗或损毁书面情况汇报》各1份(须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名);

  ②符合电子护照照片要求的近期(半年内)正面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片(光面相纸、无美颜、无P图)2张;

  ③原护照复印件(如有)或其他证明申请人中国国籍和身份的材料(如户口簿、身份证或出生公证等);

  ④德警察局出具的报警证明(建议)。

  3、注意事项

  颁发旅行证后,遗失、被盗护照将被宣布作废,即使找回也不能继续使用。持被宣布作废护照入境,可能会被拒绝入境或被处以罚款。

  (二)持外国护照的中国籍儿童申请旅行证

  1、适用情形

  在外国出生,出生即具有外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且出生时中国籍父母未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儿童。

在中国出生,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外国公民的儿童。

未成年儿童申请旅行证,须父母双方或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到场同意。

首次申办旅行证者,原则上应在其出生地所在国的中国使领馆办理。

  2、所需材料

1)旅行证颁发

①如实、完整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回国证明申请表》和《儿童申请护照/旅行证声明书》各1份(由儿童父母双方或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填写并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名);

  ②符合电子护照照片要求的近期(半年内)正面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片(光面相纸、无美颜、无P图)2张;

③申请人父母双方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④申请人出生时父母双方所持外国居留证件或签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申请人出生证、所持外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⑥如出生证上申请人父母信息不全,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能证明亲子关系的文件。

⑦如申请人在国内出生,请提供出入境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⑧ 申请人户口本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如无,请书面声明)。

2)旅行证换发

①如实、完整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回国证明申请表》和《儿童申请护照/旅行证声明书》各1份(由儿童父母双方或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填写并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名);

②符合电子护照照片要求的近期(半年内)正面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片(光面相纸、无美颜、无P图)2张;

③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为儿童办理旅行证的父母双方或一方或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⑤申请人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如无,请书面声明)。

3)旅行证补发(为旅行证遗失、被盗或损毁的申请人签发新的旅行证)

①如实、完整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回国证明申请表》和《儿童申请护照/旅行证声明书》各1份(由儿童父母双方或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填写并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名);

②符合电子护照照片要求的近期(半年内)正面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片(光面相纸、无美颜、无P图)2张;

③旅行证复印件(如有);

④旅行证遗失、被盗或损毁的书面情况说明;

⑤为儿童办理旅行证的父母双方或一方或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⑤申请人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如无,请书面声明)。

  (三)香港、澳门及台湾同胞赴大陆申请旅行证

  1、证件种类

  ①香港、澳门同胞前往大陆,应持用公安机关颁发的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俗称“回乡证”)。未持有“回乡证”的港澳居民赴大陆,可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②台湾同胞回大陆,应持用公安机关颁发的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胞证”)。未持有“台胞证”的台胞赴大陆,可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2、所需材料

  ①如实、完整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回国证明申请表》1份,并说明赴大陆事由;

  ②符合电子护照照片要求的近期(半年内)正面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片(光面相纸、无美颜、无P图)2张;

  ③香港、澳门、台湾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④在德或其他国家居留证件或签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有);

  ⑤16周岁以下申请人还需提供: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证明亲子关系或法定监护人的法律文书)、父母双方或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同意为未成年人办理旅行证件的书面声明、父母双方或一方(或法定监护人)护照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证(如有)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方式

  申请人应亲自到使领馆办理。16周岁以下申请人需父母双方或一方或法定监护人陪同到馆办理。临时出国人员遗失护照申请旅行证,应根据就近原则,由本人向驻德使领馆提出申请,不需预约。

  (五)办证时间

  1、正常办理4个工作日,可申请加急(2-3个工作日)或特急(24小时内)服务。临时出国人员遗失护照在核实身份的情况下亦可申请加急或特急服务。

  2、申请人因故无法在申请时一次性提供全部材料的,可通过传真、电邮、本人补交、委托他人代交或邮寄等方式补齐。但受理时间自材料补齐之日计算。

  三、申请香港特区护照和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一)适用情形

  居住在海外的香港特区居民,可直接递交申请至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也可亲自到使领馆递交申请。如通过使领馆转递香港特区旅行证件申请,请先按照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网站(http://www.immd.gov.hk)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亲自到使领馆递交。

  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关于申请香港特区旅行证件的有关要求如下:

  如申请人从未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持有旧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请在申请香港特区护照时一并递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申请。因此,驻外使领馆不单独受理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申请,申请人必须在递交身份证申请的同时,递交特区护照申请。

  按照香港特区政府有关法例的规定,如不足18岁而持有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且在满18岁之日身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则持证人本人必须在返回香港后的30天内,向登记主任报到,交回该身份证,并申请新的身份证。因此,驻外使领馆不接受此类身份证申请。

  (二)办证程序

  使领馆受理申请后将把有关资料寄到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审批,待收到入境事务处寄回的证件后,使领馆将电话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

  (三)办证时间

  通常需要4至8周。

  (四)取证缴费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缴费8欧元手续费。只接受EC卡交费。

  四、申请香港特区《入境身份陈述书》

  (一)适用情形

  《入境身份陈述书》是香港特区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的应急证件。如香港居民在国外发生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过期、丢失或损毁的情况,持有新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者,可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返港;如未持有新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而又急需返回香港,可申领《入境身份陈述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许可”。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致电香港入境事务处协助在外香港居民小组的24小时求助热线(852)1868。申请人应亲自前往使领馆办理。使领馆接到申请后,将向特区政府核实申请人的证件和身份情况,如属实,将为申请人颁发《入境身份陈述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许可”(粘贴于陈述书上)。

  (三)所需材料

  1、如实、完整填写《入境身份陈述书》1份。中文姓名请用正楷填写,外文姓名请均用大写字母填写。

  2、如实、完整填写《来港旅游/过境申请表》1份。

  3、彩色近照3张(正面、免冠,55 mm×45mm)。

  4、过期、损毁的证件原件或丢失的证件复印件(如有)。

  5、外国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有)。

  6、填写护照遗失、被盗或损毁情况说明。

  (四)取证缴费

  申请香港特区入境身份陈述书需缴费8欧元手续费及8欧元进入许可制证费用。只接受EC卡交费。

  五、澳门特区证件

  (一)使领馆不直接受理澳门特区旅行证件的申请。

  (二)海外澳门特区旅行证件申请人可向使领馆或直接向特区身份证明局索取“澳门特区旅行证件申请书”以及 “海外邮寄申请须知”,按要求填写表格,并备齐有关材料后,直接将材料寄送:澳门南湾大马路804号中华广场20楼澳门邮箱1089号 身份证明局局长。

  澳门特区身份证明局联系电话是:(0853)28370777,(0853)28370888,传真是:(0853)28374300。

  (三)澳门居民在身份证明局办公时间(上午9:00-下午6:00)外发生非常紧急事宜时,可拨打24小时求助热线(0853)28573333

  (四)澳门永久性居民持智能身份证,连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持有人赴港申报表》或持《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赴港,如符合一般入境规定,可获准以访客身份入境,逗留不超过180天。

(五)澳门非永久性居民持《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赴港,如符合一般入境规定,可获准以访客身份入境,逗留不超过30天。



附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回国证明申请表

二、国籍状况声明书

三、儿童申请护照/旅行证声明书

四、护照遗失、被盗和损毁情况说明表

五、领事证件收费表
来自 德国生活 版块:在德国办理护照和旅行证办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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