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 发表于 2015-9-29 15:22:46

捷克每个公司必须改股东合同(公司文件)

新民法中有关营商的规定并不是代替现有的营商法,而是对s.r.o公司的规定做了一些修订。新法加强了公司法人和管理人的责任,比如对于公司破产的情况下,法人的责任或对损害的补偿。

新法规中,许多方面涉及到对经营企业的运营监督,以现行民法为依据,对法人公司和自然人在注册上更加规范。
新法涉及到最多的是s.r.o和a.s公司的注册和法人责任。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最低可以以1克朗注册,注册资金也不必要全额实际到位。公司账户保持与现行相同,即必须有独立的账户(即使只有1克朗)。s.r.o 公司可以只有一名成员存在的情况下保留公司。
另外,股东转让股份也不必须要全体股东大会决议,简化了股份转让程序。但如果在公司成立协议中写明需要大会通过的,则按协议执行。
新法规定,如果公司法人违反了其义务和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其有责任支付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在公司债务和债权方面也有相应的责任约束。
公司来不及按新民法规修改公司合同文件,法院在短期内将暂时不做处罚。
捷克商会会长Vladimir Dlouhy与司法部长Helena Valkova 6月27日进行协商后对外发布了这个消息。
根据实施的新民法典,所有的s.r.o公司应在6月底之前按照新法规制定或修改公司合同协约。否则,将被处罚甚至被法院取消公司注册。
据商会了解,至少1/3的公司来不及在6月底前完成修改合同,还有一部分公司甚至还没开始处理。
司法部发言人Kristina Laboha就此说明,根据新法规,公司应在6个月内修改协约合同,法院表示,大多数公司希望能延长修改期限,而法院目前也无明确的期限到何时能够完成修改登录手续。公司要求延长修改限期诉求甚高,捷克商会因此与司法部协商,对此情况采取宽容,法院在不设期限的短期内,将不会对来不及修改合同的公司实施处罚。
valkova司法部长26日向各州高等法院通知了这一情况,表示,司法部和捷克商会将合作加快解决措施,并提供帮助。
此前,捷克商会曾表示,修改公司合同对中小公司企业来说要付出一笔不小的费用。而这个强制性的修改规定对公司并不能带来什么利润,而是管理成本提高,因此曾建议修改文件在5年中进行,但并未被采纳。 (Vas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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